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解讀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關於薪資範圍公開的規定與實務應用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若提供的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求職者能在應徵前清楚了解薪資資訊,避免誤導。以下整理相關注意事項,供人資專業人士參考:

一、何謂「薪資範圍」?

根據勞動部於 108 年 3 月 21 日發布的函釋(參考附註一),職缺薪資未達 4 萬元時,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公開揭示。例如:

區間:30,000 至 33,000 元

定額:30,000 元

最低數額:30,000 元以上

這些方式均需使求職者明確知悉最低薪資條件。

二、「經常性薪資」的範圍與限制

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三點明確指出,經常性薪資包括每月固定支付的本薪與固定津貼及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加班費

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

差旅費

曾經有事業單位徵才廣告薪資待遇範圍為月薪36,000元至41,000元,卻被發現其計算方式內含加班費及假日工資。此案例遭檢舉後,被勞動局裁罰(參考附註二)。

三、試用期薪資未達 40,000 元也需公開揭示

法規所指的經常性薪資,適用於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到職時提供的薪資待遇,不是任職滿一定期間的薪資待遇。因此,如果是試用期滿後薪資才會調升至 40,000 元以上,雇主仍須在招募廣告中公開試用期內的薪資範圍。試圖以此規避揭露義務,將可能面臨違規裁罰。

附註:

附註一:勞動部函釋說明

<108.3.21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附註二:實務案例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130004602號訴願決定書>

綜整上述資料可知,訴願人於112年7月21日至11月21日期間於人力銀行網頁刊登徵才廣告,招募職缺「OO門市營業員」,薪資待遇範圍為月薪3萬6,000元至4萬1,000元。互核112年12月27日勞動檢查紀錄表訴願人之人資經理楊君所述,以及訴願人所提出陳○婷及陳○芬之聘僱契約書所載,上述職缺月薪為2萬6,400元,徵才廣告薪資計算方式係包含每月3日休息日亦出勤之工資及每日固定延長工時2小時之延長工時工資,若勞工休假再請勞工繳回當日薪資,是倘勞工未延長工作時間,與徵才廣告揭示之薪資數額即有落差。縱依楊君所述,錄取者薪資一開始都是2萬6,400元,考核通過從服務員變成營業員薪資增加3,000元即2萬9,400元,亦與徵才廣告揭示之月薪3萬6,000元至4萬1,000元不符。上述廣告內容已使求職人有誤導之虞,應屬不實廣告。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可認定。

旺達顧問 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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