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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 星期五

<勞資新聞解析>員工價買車轉賣被調職解雇 奧迪經理不爽告公司贏了

新聞原文

2021-12-02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奧迪福斯汽車公司陳姓財務部會計經理每月薪資高達14萬餘元,他以員工價155萬元購入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被公司認定違規而降職,事後又被調職為總經理室支援專員,他拒絕報到而被公司解雇,不滿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他仍持續到財務部打卡上班,奧迪福斯解雇不合法,判陳勝訴,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雇主合法調動員工,如果員工拒絕調動,雇主該如何處理?此時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員工不向新單位報到,也未繼續留在原單位上班,亦未請假。此時已經構成曠職,繼續曠職滿三日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如果是第二種情形,員工仍然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此時依照法院見解,不得視為曠職。

新聞案例中會計經理陳君違反員購規定,購車後1年內不得轉賣,違反者應支付建議建議售價與員購價的價差作為違約金。但陳君卻兩次違反。公司考量其擔任會計經理有操守瑕疵,不適任財會工作,將其調任總經理室專案支援專員,薪資不變。此調動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原則,陳君原則上不得拒絕。問題在於陳君拒絕就任新職,卻繼續到原單位上班。此時依照上述說明,公司不能視為曠職,卻以繼續曠職滿三日解僱,導致解僱無效,必須讓陳君復職並補發工資。本案在調動的部分處置得宜,嗣後卻變成違法解僱,值得人資朋友引以為戒。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2.3

2021年7月19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2客艙長被調地勤提告 遠航確定敗訴應賠60萬元

新聞原文

2021/07/01 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2名客艙長張星潔、王煒榕,6年前被遠航以揚言「想燒了班表」有飛安疑慮為由,調職為空服員,薪資大減,2女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期間再度被調職為地勤運務員,2女認為遠航片面調職違反勞基法,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告請求給付薪資;一審判2女敗訴,二審高院逆轉認定為違法調職,改判遠航應給付2女資遣費與飛行加給等各30萬餘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遠航確定敗訴、應賠錢。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為什麼遠航兩次調動都被高等法院判定為違法?第一次調動將客艙長降調為空服員,屬於懲戒性調動。第二次從空服員調任地勤,則屬於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以下分別說明兩次調動違法的理由。

一、第一次懲戒性調動

所謂懲戒性調動,依據最高法院98台上600號判決的見解,當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雇主除了實施懲戒外,也可以改採調整職務。不過如果公司對於降調有規定須踐行一定程序,則未踐行該程序將導致調動無效。遠航行政管理手冊規定客艙長的適任性應由督導級主管進行評核,但遠航卻擅自改由空服員對客艙長進行評核並據以降調,違反行政管理手冊之規定,導致調動無效。

二、第二次調動

勞基法第10條之1第1款規定,調動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遠航將客艙長降調為空服員後,不久又透過第二次評鑑會議認定她們擔任空服員可能影響飛安,決議調任地勤。但法院依據證人證詞,兩位空服員除了對主管缺乏禮貌外,在機艙服勤時一切正常,並無影響飛安的疑慮。因此第二次調職不具經營必要性,調動也無效。

綜合上述,企業追求經營效益,調動員工在所難免,但調動員工須遵守誠信原則,不能違反內部程序,同時也要有正當理由,以免調動淪為無效。

本案判決字號: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