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0日 星期一

關於員工法扣

以往公司收到法院薪資執行命令,作法上一律扣押1/3,餘額2/3發給員工。自從今年6月13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施行後,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下稱基本生活費),以最近一年債務人居住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各地方法院的作法開始出現分歧。茲就筆者近來接觸到的地方法院,整理如下。如果您有其他案例經驗,也歡迎告訴我,謝謝。

首先,所謂「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所得債權」是指每月因工作取得的薪資請求權,項目包括工資及非工資科目,扣除事病假期間後之所得。至於勞健保自負額、福利金及勞退自提等屬於代扣項,並非計算薪資債權時的扣項,於計算薪資債權時不應扣除。

接下來是扣押金額計算。由於法條只規定基本生活費不得為強制執行,文義解釋上扣除基本生活費後的剩餘金額可以全部扣押,如此一來變成不論薪資再高,都只保留基本生活費給員工,其餘全部扣押。例如住在台北市的員工,月薪50,000元,依舊法規定為扣押16,667元(1/3),剩餘33,334元供員工生活,新法施行後扣押金額變成30,612元(50,000-16,157*1.2),只留下19,388元供員工生活。

有鑑於上述解釋對於高薪員工較為不利,目前各地方法院作法不一,謹列出士林地院及台北地院的作法供大家參考。統一的作法仍有待司法院進一步規範。

一、士林地院:
採文義解釋,只留下基本生活費(例如19,388元)給員工生活所需,其餘全部扣押。當月薪資不足基本生活費者,不予扣押。

二、台北地院:
(一)、薪資債權之2/3 ≧ 基本生活費:只扣押1/3
(二)、薪資債權之2/3 < 基本生活費:保留基本生活費,餘額扣押
(三)、薪資債權 < 基本生活費:不扣押

比較上,筆者認為台北地院的作法較符合修法目的。在司法院未來有統一作法之前,建議各位仍依照執行命令執行扣押。

附圖、








旺達顧問人資法律學堂 林俊龍 2018.7.30

21 則留言:

  1. 請問目前有統一的解釋了嗎? 是上限扣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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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已經在107年8月9日舉辦「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會中說明爾後扣押命令將統一只保留債務人生活所在地區每月最低生活費 的1.2倍,其餘全數扣押。舉例而言,月薪9萬元居住台北市(最低生活費16,157元),債務人生活所必須金額為19,388元,法院執行扣押時將保留19,388元,扣押餘額70,612元(90,000-19,388)。如此兼顧債務人的生活保障與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如果有扶養親屬,可以聲明異議,提高保留金額。建議收到扣押命令時,仔細閱讀扣薪執行命令,並照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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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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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下因為非自願性因素,於新北市美其名保留基本生活的1.2倍17600,實際上因為扣除勞健保及無能就醫的事病假,每月僅於15000不到,而期間仍須支付5000的部分親屬贍養費用及每月協商1000費用,從被執行那日起便投遞異狀陳述狀況給法院,至今半年書信往返頻頻駁回苦不堪言,僅餘15k的收入根本無力支付這些費用,只能這借那湊越來越大洞,看不到生命的出口,這黑暗的修法只是逼人上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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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體會你的辛苦。祝福你早日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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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員工先跟老闆預支薪水說好每個月償還,爾後又寄來執行命令扣薪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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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108年台北市為例,扣除19,388元剩下的餘額必須扣押。如果員工向公司借貸10,000元,且同意當月歸還,則當月公司扣除19,388元的餘額必須扣押,員工只能領到9,388元(19,38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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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因家庭因素每天只能做兼職性工作!每月實際工資僅能領約1萬3至1萬5,卻還是照常被公司扣三分之一,請問這怎麼處理呢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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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建議您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有可能可以在住居地所在縣市每月基本生活費的範圍內,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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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扣押薪水聲明異議後之前多扣的會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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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想請問若已經完成清償程序,也收到法院寄發的截除命令通知,那公司多扣的錢也沒有匯款給債務公司,公司會把多扣的錢還給我嗎?退還程序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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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您詢問公司,公司應該主動退還給您多扣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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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親友目前已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每月扣薪1/3,惟強制執行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第122條,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依上述修正法條計算,我每月可處分薪資遠低於每月最低生活費。

    得知上述資訊後,我想提出異議,但有以下問題懇請回復:
    1.申請異議如被駁回,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逕提行政訴訟,想請問:
    (1)若勝訴,行政執行法第7條的10年執行期間會中斷?重新起算?或如何計算?法律依據何在?
    (2)若敗訴,行政執行法第7條的10年執行期間會中斷?重新起算?或如何計算?法律依據何在?
    2.如勝訴,訴訟期間所扣薪資,行政執行署抑或是國稅局會返還嗎?還是由法官判定返還?或如何要求返還?法律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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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已經被強制執行法扣1/3薪水。若還有法院強制執行扣壓帳戶及薪水。是否可將薪轉內的錢全部扣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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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行。扣押總金額不得超過各期薪資給付數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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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請問法院發2筆執行命令,2筆的最低生活費都不同,這樣應該以哪筆為準?但2筆金額都不是債務人居住地金額,法院書記官不回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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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而所謂「當地區」,依照司法院107.9.10廳民二字第1070025190號函,是指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中心地區。如果對於法院認定的「當地區」有疑義,建議當事人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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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經過了10日QQ,不知道現在2筆生活費都不一樣應該以哪比為準 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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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請問我(65歲,被法扣)每月勞退專戶領有12,000元,若我再次以部分工時身份二度就業所領之薪資,在執行法扣時,是否會將我專戶內12,000金額包含於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的計算之內 〔(12000+薪資)--最低生活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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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勞退專戶之退休金並非薪資債權,不會列入您每月應領薪資計算。其次,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因此勞退專戶退休金不會列入扣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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