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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教師節恢復放假之後,由於股匯市維持開市,金融業使勞工出勤將面臨支付加班費或調移教師節的選擇。其他行業或有可能面臨相同問題。茲以本文說明兩者的差異。
一、未調移國定假日:支付加班費
如下圖所示,未與勞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而欲使其出勤,須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始得為之,當日工資並應加倍發給。如果希望給補休,須等到國定假日出勤後徵得勞工同意選擇換補休。
二、調移國定假日
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及勞動節日均應放假乃強制規定,本不容許任意調移。惟基於多元化社會民生需求,一般勞工依勞動部解釋令(參考本文下方勞動部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釋)意旨或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依第84條之1規定,在不犧牲勞工休假權益前提下,均可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不得以勞資會議取代),排除第37條之限制。惟對於取得勞工同意之意思表示形式,兩者有不同之要求。
(一)、一般勞工明示或默示同意均可:
1.明示同意:透過口頭或書面(如勞動契約)形式表示同意。
2.默示同意:由勞工之行為間接推知有同意之意思。例如勞工雖未明示同意,但卻自行選擇補休日期。
(二)、第84條之1工作者只能書面同意且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勞基法第84條之1第2項明定雇主與適用該條文之工作者,須經由書面約定,始得排除同法第37條規定。再依大法官釋字第726號揭示之意旨,上述書面約定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因此企業雇用適用第84條之工作者時,建議訂定勞動契約時就加入調移國定假日之約定,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調移國定假日之效果
依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要旨,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表面上調移國定假日與國定假日出勤換補休之效果相同,惟後者適用上包括(1)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及(2)事後同意補休兩道程序,前者則僅需一次同意即得為之。
新到職勞工應另徵得同意調移國定假日
值得注意的是新到職勞工對於原先在職勞工所為之同意國定假日調移無從表示意見,雇主必須就新進勞工到職日後依法可休之國定假日徵得同意調移。舉例而言,原在職勞工同意將228紀念日調移至2月15日放假,某甲於2月21日到職,原在職勞工同意調移對某甲不生拘束效力,雇主必須另外徵得某甲的同意,將228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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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日(即通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9.6。2017.3.23更新
9/28與9/10做調移,在9/10後到職之員工,其9/28是否也屬工作日?
回覆刪除是的。國定假日經徵得員工同意調移,已經成為工作規則一部分,可以拘束全體員工。任何於該期間新進或離職員工都可能因此得利或損失。
刪除很抱歉,剛才看到有人詢問我在2016.9.8的回覆,我發現我回覆的內容有誤。9/10以後到職的員工對於先前9/28與9/10對調無從行使同意權,等於被剝奪了一日國定假日。因此對於9/10後到職的員工,仍享有9/28休假權利。公司如欲調移9/28,須另外徵得該員工同意才行。如果 貴公司採納我先前的回覆而導致該員工少休9/28,建議補假或補給一日工資。造成困擾特此致歉。
刪除請問如果不是調移國定假日、而是對調工作日和休息日呢?例如公司為跟政府行事曆相同而連休、將星期五改為休假故於前週六補上班 (例如今年中秋節9/15星期四放假,原本9/16星期五為正常上班日,但為形成連休、故調整員工於前一個週六9/10必須補班),員工是否一定要配合?(因為也有不想為連假星期六來補班的員工……) 請問公司可以透過勞資會議多數同意而將原9/16上班日和9/10週六休息日對調嗎? (是否有相關函釋或判例呢?)
回覆刪除勞動部針對欲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之事業單位,於105.1.21發布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0120 號令,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也就是只要 貴公司召開勞資會議,通過實施8週變形工時,即可依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員工有配合之義務。
刪除謝謝您解答
刪除抱歉,剛剛才注意到有前提是必須為八週變形工時。那如果只是2週或4週變形,是否仍然需取得員工個別同意才可對調? 不然員工應該可以拒絕
刪除不論有無實施變形工時,調移國定假日(即國定假日當日上班,擇日補休)須徵得個別員工同意。
刪除公司只公告10月31上班
回覆刪除擇日補休 但未徵得個別同意
當日沒來上班 扣薪水 扣全勤 但有補假
這樣是否合理?
當日出勤雖然有給補休,但是事先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調移,如經檢舉,會依違反勞基法第37條裁處。
刪除公司想要1/2補休和1/7(六)調移
回覆刪除1/7上班,加班費計算(調移前後)是否有差別?
國定假日(包含補休日)只能與工作日對調。因此要看1/7(六)是不是 貴公司的例假日休息日。如果是,就不能與其對調。如果不是才可以對調。對調後1/2變成工作日,當日出勤無需給付加班費。1/7變成補休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應加發一倍工資。
刪除四班二輪上1/1,1/2,然後1/3,1/4休息。公司將1/1國定假日調移至1/3,打算讓我們簽調移同意書,這種調移法本身合法嗎?
回覆刪除合法,請參考下列解釋令
刪除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把休息日的假調到一般上班日,然後請你休息日上班,請問這樣休息日上班的日薪是算正常給薪,還是算有加班的給薪?
回覆刪除例如週六原本是 貴公司的休息日,如果經過協商與週三對調,對調後週六變成工作日,當日出勤沒有加班費。週三則變成休息日。
刪除請問如果是原本星期六為休息日,與不在同一個禮拜的上班日做調換,這樣星期六上班的工資是否應該要照休息日計算? 還是會有違法的問題?
回覆刪除如:2017/4/8 (星期六) 與2017/6/2(星期五)互換
懇請告知,謝謝
即使 貴公司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也無法如此調移,因為調移範圍太大。目前可行的做法是2017.4.8加班後,員工選擇2017.6.2補休。不過將來勞動部可能會明定加班換補休須依照加班費比例,屆時加班換補休就不再是1:1。
刪除若國定假日經勞資同意調移,是否可將國定假日跟工作日對調,原本的國定假日再跟休息日對調?例如1/1調移至1/2上班,而1/1改為休息日休假?
回覆刪除不好意思,現在才看到你的提問。所謂休息日、例假日未必是週六與週日,因此1/1(星期日)本來就可以與員工約定作為休息日,非例假日。至於1/1如果是休息日,遇到元旦國定假日,應擇日補休元旦,要選擇1/2或其他日期補休,員工同意即可。
刪除請問如果大年初五被排為例假日,那是否因為國定假日和例假日同一天,禮拜六出來工作就沒有加班和補休了,謝謝
回覆刪除從你的提問猜測 貴公司是排班制,也就是休息日與例假日不是固定在週六及週日。同時 貴公司可能也已經與你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補休。果真如此週六出勤未必屬於休息日加班。本案須了解 貴公司的排班規定才能具體判斷。
刪除如果休息日在星期二,228國定也剛好在星期二,是否公司要在補一天假給員工,謝謝
回覆刪除是的。請參考下列解釋令。
刪除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若在勞動契約書上已備註國定假日調移且國定日都有發公告告知員工國定日調移,調移之國定日休假皆為員工自己於排班表上選休,是否需再一一跟員工簽訂國定日調移至哪一天
回覆刪除不必。調移程序已經完備。
刪除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請問老師,時薪制員工的國定假日可以調移嗎?因為時薪制員工即有來有錢,所以是否無法明定調移的日期呢?還是明定班表這樣就可以調移了呢?
回覆刪除時薪制員工一樣享有國定假日權利,排班當日遇國定假日,應加倍發給工資。但雇主可以徵得其同意調移國定假日,且須註明調移到哪一天補休。補休當日不必出勤,工資照給。若補休當日有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刪除請問如果我們公司原本是排班制,四月份應休假日為12天,但公司三月份自行公佈四月份應休假日改為九天,將其中2天調整到五月份一并排休,也沒告知1天去哪了,請問這樣沒有違法嗎?
回覆刪除排休日期應由勞資協商,非單方面可以決定。不過如果你有在班表上簽名,代表已經同意。
刪除不好意思,請教一下,您在上面的留言中有提到"國定假日經徵得員工同意調移,已經成為工作規則一部分,可以拘束全體員工。任何於該期間新進或離職員工都可能因此得利或損失。",這個是勞基法的那一條呢??純粹是個人想了解的,感謝
回覆刪除很抱歉,我循著你的提問回去檢視我2016.9.8的回覆,發現回覆有誤。
刪除請參考我更正後的回覆「我很抱歉,剛才看到有人詢問我在2016.9.8的回覆,我發現我回覆的內容有誤。9/10以後到職的員工對於先前9/28與9/10對調無從行使同意權,等於被剝奪了一日國定假日。因此對於9/10後到職的員工,仍享有9/28休假權利。公司如欲調移9/28,須另外徵得該員工同意才行。如果 貴公司採納我先前的回覆而導致該員工少休9/28,建議補假或補給一日工資。造成困擾特此致歉。」
謝謝你的提問讓我發現錯誤,感恩。
您好,請問去年突然有四天國定假日10/25、10/31、11/12、12/25,尤於是進入公司旺季,公司有跟所有員工達成共職,也取得口頭上同意,改在今年的特定的日期休假,也有公布,現在有同事要離職,在離職前未休到這些假,請問這樣他可以要求公司在他離職給付他這四天假的薪資嗎??
回覆刪除補充一下,公司是否可以因為是他個人要離職的關係,視同自動放棄
刪除不好意思,現在才看到你的留言。員工同意調移國定假日後,卻在調移國定假日屆至前離職,基於員工可以選擇離職時間,雇主並無給付未休工資之義務。不過雇主亦可從優發給工資。
刪除請問因為我是四二輪的 5/1,2上班 如果5/1上班公司惡性將國定假日改 5/3 這樣公司有甚麼責任嗎? 可以去哪裡檢舉??
回覆刪除本件端視你是否曾經同意將5/1調移至5/3放假,如果沒有,公司5/1當日應加倍發給工資。
刪除請問國定假日若擇日補休,是視同例假日還是休息日?
回覆刪除公司原承諾未補修之國定假日,想拆成兩個半日來休
請問這樣是違法的嗎?
國定假日若擇日補休,該補休日期仍然是國定假日。例如公司讓你在3月3日補休228紀念日,則3月3日當天就是你的228紀念日,是國定假日。至於國定假日如果欲拆成兩個半日,須徵得員工同意始得為之。
刪除承上,國定假日若採擇日補休,我的雇主拆1小時,分攤在員工上班日放假1小時,
回覆刪除這是否有問題嗎?或者有剝奪我排休完整一天假的權利?
只要你同意就合法。
刪除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請問如果國定假日已出勤上班,並加班1.5hrs,但單位事後改班表,將預定已出勤的國定假日,調成兩個星期前的日期,這樣是合法的嗎?
回覆刪除(本身是護理人員,原本已說好國定假日這天不加班不借休,卻又要在事後改班表,而且調成已經過去的日期,覺得不合理,要移應該移在此張班表未來的日子才對吧?)
醫院自行更改過去的班表,涉及違反勞基法第三十條第六項,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刪除請問106年端午節連假,政府規定補班為6/3, 雇主和勞工可以自行約定提早或延後補班日嗎? 謝謝.
回覆刪除如果 貴公司本來就是勞動部指定得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可以在八週範圍內自行調整,不一定要安排6/3上班。惟如果 貴公司非指定得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單純只為了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上班,此時6/3須安排補班,不得調整。參考下列函釋。
刪除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請問公司5/30端午節剛好遇到國內參展,公司要員工簽【調移同意書】與工作日調移這樣就可以不用給加班費了嗎?這樣違法嗎?
回覆刪除另外,公司說可讓員工擇日補休1日。
這樣的狀況只能補休1日嗎?還是應該補2日阿??
員工個別簽署「調移同意書」就產生調移效果,端午節變成工作日。此時最好同時請選擇在調移同意書上記載補休日期,補休1日即可。
刪除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未記載調移休假期日,有違法之虞,請參考下列函釋。
刪除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
「...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請問,四班二輪制,5/1,5/2是上班日,5/3,5/4是休假日,如果公司將5/1移到5/3,那這樣不是就損失原本應有的加班費了嗎?
回覆刪除5/1勞動節,當日出勤應該發給加班費,如果將5/1調移,依法只能與工作日對調,不能與5/3(休假日)對調。本案中公司只能將5/1勞動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例如5/5。不過實務上,四班二輪的公司每日正常工時如果只有10小時,全月出勤只有150小時,低於一般的174小時,因此雇主有可能將少於勞基法規定的出勤時數,用來放國定假日。於此情形下做二休二不會遇到國定假日。
刪除https://i.imgur.com/A0rT6ma.jpg 請問同為做四休二輪班,上下班打卡時間為早上8點30前和晚上8點35後,中間休息兩次各為75分鐘和80分鐘,公司將國定假日移至原本的例假日、休息日等(如圖),是否該補假?
回覆刪除貴公司為適用二週變形工時企業,實施四班二輪制,做二休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於此情形下全年排休約166日。此166日已經涵蓋104日例假與休息日(52週*2日)及12個國定假日(已經調移)。所以應該沒有補假的問題。
刪除公司要求簽同意書內容如下:
回覆刪除本人清楚知悉公司有業務經營之需要,願同意下列事項:
公司得重新調查本人每月的[例假]`[休假日](不以星期六,日為限) 及班表,本人願意依公司所安排的日期出勤及休假。
請問合法嗎?若簽了以後,是否公司就能任意指定上班日?
例假休息日本來就不以星期六日為限。不過如果到職時公司與你約定固定休週六及週日,現在想要改成排班制,不再固定休週六及週日,那你要三思是否可以配合,因為一旦簽名代表未來會配合排班,不能要求只休六日。如果公司的本意原則上仍固定休六日,只有特殊情況才調移,那對你的影響比較小。
刪除即使公司本意是日後要改成排班制,不再固定休六日,也不能因為你簽名就任意指定上班日,必須每月與你協商班表。
刪除請問如果說入公司前有簽契約到6/30離職,那因為國定假期被往後面一個月平均分配,有幾天假期被延期到7、8、9月,也就是離職後了,是否有權利像公司提前要回假期,讓我在6/30離職前放假?
回覆刪除從你的問題無法分辨你簽的契約是不是有到期日的定期契約。如果簽的是定期契約,那麼國定假日調移的區間應該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為之,也就是不能調移到6/30以後放假。反之,如果簽訂的是沒有到期日的不定期契約,則你先同意將國定假日調移到6月以後,再自己決定於6/30離職,當然無權請求公司讓你在6/30前休假。
刪除公司采變形工時,當月有一日國定假日,應該休9天,同意調例假日休息日跟國定假日,兩天加班被綁定休息日加班,這樣可以嗎
回覆刪除請問 貴公司採哪一種變形工時?可以將當月份的排休日期列出來嗎?
刪除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回覆刪除本人於三月底離職,但3/31剛好是補班日(補4/6清明連假),
31號本來就是休息日(公司採周休二日制)
問題如下:
1.這樣我3/31還需要上班嗎?
2.倘若公司要求我上班,可以申請加班費?
3.若我31號不上班,公司扣我薪水該如何處理?
以上問題麻煩了!! 謝謝您~辛苦了!
您好,如果 貴公司有依法定程序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則3/31是正常工作日,當日應正常出勤,不能請領休息日加班費。上述法定程序包括:
刪除一、召開勞資會議,通過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
二、公告全體勞工
如果公司未完成以上法定程序,3/31仍然是休息日,員工於當日出勤應發給休息日加班費。
前提是,我3月底離職,若不是剛好遇到補班,正常我只需要上到3/30。
刪除而且4月我已不是公司員工,連假我也使用不到了,所以也沒有挪假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我3/31還需要補班嗎?謝謝回覆!
是的,如果 貴公司已經踐行上述程序,那麼3/31是正常工作日,不會因為你當日離職無法享受連續休假而有不同。您也可以打電話向勞動局詢問。
刪除我們公司的休假日都是要出勤加班,然而在過年期間的國定假日跟休假日對調。所以年假休的全是休假日,而加的班全是國定假日。
回覆刪除國定假日只能與工作日對調,不可與休假日對調。員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公司應加給1日工資。
刪除請問國定假日調移是否有期限?例如9月24中秋節調移到10月甚至11.12月,謝謝回覆
回覆刪除原則上以當年度休畢為限,最好在員工同意調移當下,記明調移日期,例如調移至12月3日。
刪除請問計時人員(非固定排班人員)可以調移國定假日嗎?例如:1/1(二)改成一般工作日上班、1/2(三)改成元旦國定假日休假?
回覆刪除可以。須在班表上標示1/2為調移元旦休假,且1/2不出勤,薪資照給
刪除所以1/2沒出勤還是要給薪水?那這樣還是領到雙倍薪,調移不就沒意義了?!
刪除是的,部分工時排班制的時薪人員除非不要在國定假日排班,否則只要排班日遇到國定假日,不是當日加給1倍工資,就是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有薪假,跑不掉的。
刪除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讓員工簽國定假日調移/補休/同意書
回覆刪除其內容1.勞資雙方合意109年度紀念日及節日連續假期均參照政府行政機關公 佈之實施
2.勞方同意配合公司政策需求將年度調整上班日,優先使用「特休假」或「事假」 (當日事假不扣當月全勤獎金) 做為休假 無須出勤
這份同意書並沒有實質拘束力。調整上班日前仍須請員工主動填寫假單。
刪除請問一下,公司為排休
回覆刪除2020年一月共14天的假,公司也是給予14天假自行排班
,合約上並沒有提到調移的內容。所以過年期間是否還是要給予雙倍薪水?
調移是屬於公司公告為主還是依照個人
例如公司 公告 10/10 移到到10/17 員工10/17 排上班都必須給予兩倍
還是說 某些員工 10/10 移到10/17。某些可以不用移掉
請問一下,公司為排休
回覆刪除2020年一月共14天的假,公司也是給予14天假自行排班
,合約上並沒有提到調移的內容。所以過年期間是否還是要給予雙倍薪水?
調移是屬於公司公告為主還是依照個人
例如公司 公告 10/10 移到到10/17 員工10/17 排上班都必須給予兩倍
還是說 某些員工 10/10 移到10/17。某些可以不用移掉
排班制企業通常在年底時會公告次年度行事曆,公告基於業務因素擬將12日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傳閱員工簽名。此時只是取得員工概括同意調移,並未指明調移日期。等到逐月排班時,讓員工自行排班,有的員工將10/10調移到10/17(須將此日標註為調休10/10),有的調移到10/18(須將此日標註為調休10/10)。然後請員工在班表上簽名,證明已依員工意願調休。調休日如果出勤,須加給1倍工資。
刪除請問我是飯店工作人員,部份工時月薪制,每個月有6天休,如果我沒簽國定假日調移同意書,5/1我沒排休有上班,公司沒給雙倍薪,這樣是違反勞基法嗎?
回覆刪除是的。如果公司未經過您的同意將5/1勞動節與其他工作日調對,當天出勤應加給1日工資,否則即屬違法。
刪除您好,請問。本公司採輪班制,之前有開過勞資會議並有簽署同意書,內容有國定假日未能輪休的同仁,擇日補休。近來班表上發現,全部員工國定假日未發生日已被提早排休,並用為小夜班接休假日。請問這樣可以嗎?
回覆刪除同意書上必須明確記載各個國定假日調移到哪一天,例如109.6.25端午節調移到10月2日,否則將有違法之虞。屆時10月2日如果無法休假,可以發給加班費,獲經書面同意再調移至其他期日。 貴公司提早排休並無不可,但一開始的同意書須依照上述說明辦理。
刪除您好:
回覆刪除公司為排休班表
假設公司移動農曆年(二月)休假日到四月才補休,但如果三月要離職,可否在三月要求補休休假日或要如何計算上班費用??謝謝
國定假日經員工同意調移之後,該日已經成為工作日,當日工作沒有加班費或加班換補休的請求權。因此員工三月份離職,依法應該不能請求調移到四月份的國定假日工資。不過勞動部及勞檢單位都建議發給未休工資,建議依行政機關的建議辦理。
刪除請問我是時薪工讀生
回覆刪除今年228假日,公司說要調移到其它天休息,這天就算正常上班日,無加倍給薪了
那調移的休假日公司還會給我薪水嗎?還是休假而已,因為我有上班就有薪水,沒上班就沒有了
首先,國定假日調移必須事先徵得員工同意。員工同意後,公司必須與你協商擇日補休。擇定的補休日期,員工不必出勤,工資照給。
刪除您好:
回覆刪除公司為排休班表
假設公司移動農曆年(二月)國假到四月才補休,四月新進的員工是否享有挪移後的國假?
四月新進的員工不享有挪移後的國定假日。建議新進員工就其到職後「剩下可休」的國定假日協商調移。
刪除請問適用四周變形之國定假日可否與休息日互換? 另外,國定假日是否可切割挪移(分成多天休完8小時) 或國定假日當天只上6小時,休2小時
回覆刪除國定假日只能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不能與休息日對調。不宜切割調移,曾有公司因此被勞工局裁罰,理由是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權益。國定假日當天上6小時,依勞動部函釋仍需支付8小時工資。
刪除請問雙週變型工時,施四班二輪制,做二休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國定假日挪移至因變形工時而產生的"優空日"且有取得個別員工同意書,是否合法?
回覆刪除另如與員工約聘契約並無明定上班班別(公司有常日班/早晚班/四班二輪班別)但員工已在四班二輪班別約上了2年,可今不同意國定假日挪移,將其調至其他班別是否有違法?
1. 依據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示,國定假日只能與其他工作日協商調移。所謂「空班」是雇主實施2週或4週彈性工時,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所生之無須出勤之日。這種空班並非工作日。因此雇主不能將國定假日與空班日對調。即使員工同意也不行。
刪除2. 勞動條件不以明示為必要,員工在四班二輪班別約上了2年,雙方應已默示同意以四班二輪為勞動條件。如須調動至其他班別,應徵得個別員工同意。
您好~並非挪移至因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所生之無須出勤之日,簡稱「空班」,而是挪移至「優於法令空班日」,如此文第三大點所提https://www.1111job.com.tw/news.asp?ano=4652 【(三)「優於法令空班日」的產生)】在排定 二休二班表時,除了原本的1例1休、變形空班日,這時一年還有12天國定假日,就會一起挪進來放,因此做二休二的國定假日,都挪到休二的天數去,這樣是否有符合法規?
刪除依據前述勞動部函釋,國定假日只能與其他工作日協商調移。雇主因為實施二週彈性工時,四班二輪及做二休二,致正常工作時數低於法定正常工時。該差額時數屬於雇主優給的休息日,並非工作日,尚不得與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與之對調。
刪除請問.公司實施雙週變形工時..每一週工作4天.形成1例1休1空班..1天12小時..前8小時正常班. 從禮拜五的上班時間挪移2小時來上班.。第11~12小時算加班..但在當月若有國定假日.需補空班嗎?.例如今年4/4 4/5 有國定休假..公司說我們這兩天國定沒上班..所以少了4小時空班..若不補..則會扣4小時加班費..這樣是可行的嗎?
回覆刪除貴公司屬於二週變形工時做四休三,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0小時。國定假日如果遇到工作日(遇到做四),應該放假一天而且工資照給。不能因為約定正常工時10小時而扣除2小時工資。請參考下列函釋:
刪除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業依同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0條之1規定變更,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假日,當日本應放假,雇主無得恣意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