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 星期一

勞動部預告105年起國定假日減為12日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配合明年新制每週40工時,勞動部於上週五已預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自105年起將國定假日從19日減少為12日,比公務員的11日多放一日勞動節,以每日工作8小時而言,全年休假116日。勞動部公告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161/ch08/type3/gov82/num25/Eg.htm。簡單列示新制下幾種常見工時的出勤方式如下(已內含12日國定假日),

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現行二週84工時(不加班)新制單週40工時(不加班)
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2日維持現狀
每日工作8小時,隔週休2日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2日
每日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6日每日工作7小時,週六工作5小時
採二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最多10小時,一週以48小時為限,二週不超過80小時
採四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最多10小時,一週不受48小時限制,四週不超過160小時。二週內至少有2日例假
採八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最多8小時,一週以48小時為限,8週不超過320小時
採排班/輪班制
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者->7個月月休7日,5個月月休6日,全年休假79日[全年應出勤40小時*52週+7小時-(12日*7小時)=2003小時;365日-2003/7=79日]
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者->其中8個月月休10日,4個月月休9日,全年休假116日
每日正常工作9小時者->月休12日,全年休假144日
每日正常工作10小時者->其中10個月月休14日,2個月休13日,全年休假166日

386 則留言:

  1. 請問,如果排班制採每日工作7小時,月休7日或6日,是否還有每週工時40小時的限制?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原則上仍受每週40工時限制。但如果 貴公司為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指定行業,仍可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或參考本文圖表所示,排除每週40工時限制。

      刪除
  2. 接續以上問題,請問適用變形工時行業排班制採每日工作7小時,一年休81天,工時為1988小時低於2080小時(52周x40小時)下:
    是否代表已調移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因此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出勤不會有加班費的情況?
    麻煩你了,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你所舉例的工時1988已經包含國定假日,但仍須與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於年底公布次年度行事曆時一併公告),並均攤於12個月份,此種排班制度遇國定假日方無須加倍發給工資。另休息日由主管協同勞工排定即可,沒有調移的問題。

      刪除
  3. 您好,請教一下因105年總日數為366天,試用變形工時行業,採每日工作7小時,如依>>9個月月休7日,3個月月休6日,全年休假81日來均攤於12個月份的方式來處理,以明年2月(農曆假期3天及2/28 1天放假天數),這樣當月的放假天數應是7天,應如何公告說明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較清楚呢??

    回覆刪除
  4. 如果 貴公司適用八週變形行業,可公告如下「本公司依勞基法三十條第三項彈性工時規定,將全年12日國定假日平均分配於全年各月中,並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連同12日國定假日,全年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合計81日,以每月排休6日~7日為原則(特別休假另計),實際休假日期依照個人班表而定。」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非常感謝您的回覆,好清楚喔!!

      另外針對工時變更(原8小時調整為7小時)因應人力調度的問題,公司分為現場(每日工時7小時),與後勤(每日工時8小時),就我理解原先公司對於請假的規範也需要有所調整~

      >>特休、婚、喪、病(生理)、事假(家庭照顧)、公假、公傷假皆以小時為單位;例:特休為8小時/天,故特休7天員工可請56小時。

      >>產假(流產、安胎、產檢、陪產)無論每日工時多寡,皆以天數給予;例:分娩前後給予八星期,故每日工時為8小時或7小時員工,皆給予56天的產假。

      不知道這樣的方式是否可行呢?

      刪除
  5. 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者,其1日給薪時數為7小時,加班1小時之計算基礎為月薪/210小時。
    >>特休、婚、喪、病(生理)、事假(家庭照顧)、公假、公傷假皆以每日7小時為單位。以特休為例,工作滿一年有7日,每日計給7小時工資。
    >>產假(流產、安胎、產檢、陪產)無論每日工時多寡,皆以天數給予;例:分娩前後給予八星期,故每日工時為8小時或7小時員工,皆給予56天的產假=>正確

    請參考下方解釋令,
    101年9月17日勞動字第1010026836號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事業單位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每週工作6天,每日正常工作時間7小時』為其出勤模式,其特別休假以『日』計給,於法未有不合。」是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7小時」為其出勤模式,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規定,則其特別休假以每日7小時計給(本件為14天乘上7小時=98小時),難謂違法(勞委會訴願決定書勞訴字第1010033003號參照)

    回覆刪除
  6. 您好,
    想請問,如果本公司採用四休二,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制,若以單週40小時來計算,整年度來看少16天(128小時),並且給予員工12天國定假日放5天,其餘7天拿來還公司工時,算下來還欠公司9天,然後要求員工須還公司(還於當週只工作4天的當週,不會超出單週40H),請問這樣排訂會違反法規嗎?請您指教,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如果擔心單週排班超過40工時,建議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採行二週變形工時。又 貴公司採四休二,每工作4日後,休2日,則以全年度365日計算,合計休假日數為121日(60個2日+1日),僅比法定休假116日多休5日,而非多休16日。此5日可由勞資協商運用。

      刪除
    2. 我們公司的計算方式是法令規定單週40*52(一年52週)=一年總工時為2080小時,若以做四休二來看,年度總工時為366÷6=61個循環 *一個循環4個工作天* 8小時/天=1,952H,這樣相減後為2080-1952=128小時,勞工不足128小時。
      不知道這樣計算有沒有錯呢?

      刪除
    3. 勞工不足48小時才對。按我上述是以全年365日為例。現在以明年366日為例,一年正常工時合計為40小時*52週(364天)+8小時*2天=2,096小時。接下來減去12天國定假日後,明年實際工時為2,000小時(2,096-8小時*12天)。 貴公司全年工作1,952小時,僅比法定2,000小時少了48小時,即6日。易言之,此6日可由勞資協商運用。

      刪除
  7. 你好,請問排班制採每日工作7.5小時(不含用餐0.5小時),已把國定假日調移至工作日,月休8日,適用4周變形工時,.上班時數仍超過部分應如何處理比較適當,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如你的敘述,每年應休假日數為100天,相較之下 貴公司短休4天。有兩種處理方式:(1)全年挑選4個月份,各月份多給1天休假;(2)發給加班費,計算出4天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均攤於12個月份發給,每個月發給4/12,並將加班費列示於薪資明細。

      其中第(2)種方式因為涉及4個休息日固定加班,建議開會向員工宣布,並傳閱簽名,取得個別員工同意。

      刪除
    2. 你好,您提到明年度實際工時為2,000小時,如果是7.5*270=2025H,代表多上25H,是否為短休3.5天非4天呢?請問這樣計算有錯嗎?(如應休假日數為100天,是否少5H法定工時)? 謝謝

      刪除
    3. 每日正常上班7.5小時者,其2016年工時非2,000小時,應該是40小時/週*52週+2天*7.5小時=2095小時(假設左列最後2天均未排休),扣除國定假日12天*7.5小時,全年工時2005小時。則2025-2005=20小時,相當於短休20/7.5=2天又5小時。

      承上,如果排休100天,相當於全年工作(366天-100天)*7.5小時=1995小時,比上開2005小時少了10小時。

      刪除
  8. 您好,請問1. 原本公司是月排休6天(日工時8小時),依現行制度若修改為月排休8天是否合宜?2. 月排休8天若人員第一週排休1天,第二週排休3天是否會有爭議?因與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不同?

    回覆刪除
    回覆
    1. 回覆你的問題如下,
      1. 105年起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者,年休假日數為116天。 貴公司月排休改為8天,全年排休96天,仍會產生20天(116-96)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
      2. 第一週排休1天,一週工時達48小時,建議實施變形工時才不會產生加班費。

      刪除
    2. 您好,因公司為不動產仲介不知要如何調整休假制度較合宜?不動產仲介符合變形工時行業但要如何安排工作時數及休假制度有點難,是否有較好建議?

      刪除
    3. 不動產仲介業適用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適合哪一種變形工時須視公司需求而定。請描述公司目前狀況或遇到的困難,以便提供具體建議。

      刪除
    4. 感謝您的協助,就公司立場當然希望可以維持現行制度(月排休6天、工時8小時),但對於勞基法修改的條文情況下,若調整為(月排休8天、工時8小時)似乎不足夠,不知這兩者有可以取得平衡的地方嗎?還是需用什麼方式解決

      刪除
    5. 按現行制度下,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者,不加班情形下,年休假應為110日,明年縮短工時後,年休假增為116日。 貴公司目前月休6日(=年休72日),全年短休38日(110-72),明年短休日數更達44日(116-72)。即使改為月休8日,明年全年仍短休20日(116-96)。

      如果不想增加人力,建議上開短休的20日可以以休息日出勤方式,分散在12個月中發給加班費。

      刪除
  9. 請問如果週休二日,工時8小時,依人事行政局公告休假,外加51勞動節法定休假,全年實際總工時為1,992小時。比法定工時2000小時少了8小時,是否可直接在行事曆上補一天上班,會有問題嗎?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如果 貴公司週休六、日,則105年法定工時為1992小時[105年有53個週六+52個週日+12日國定假日,合計休假117日。(366-117)*8=1992],非2000小時。

      刪除
  10. 您好,請問公司業務秘書日工時7.5小時,月休7.5天,5/1勞動節有放假,年度工時算起來共2010小時,比公司行政人員多18小時,想請教有什麼方式可行,感謝您的協助!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不清楚5/1勞動節是否已包含於月休7.5日?如果已包含,則業務秘書全年休假90日(7.5日*12個月),相較於法定休假日數99日〔全年應出勤40小時*52週+7.5小時-(12日*7.5小時)=1997.5小時;365日-1997.5/7.5=99日)〕,短少9日。此短休之9日可以採(1)挑選9個月,各多給1天假;(2)將全年短休的9日折算成加班費,平均分攤於12個月發給。

      刪除
  11. 你好,請問以每日工作8小時而言,明年度休假含51勞動節,全年休假是116日還是117日,是因為51在假日多補一天嗎?法定工時為1992還是2000小時~兩種說法都有人講?

    回覆刪除
    回覆
    1. 回答此問題前,先假設105年度國定假日確定減少為12日(含勞動節)。

      一、週休六、日者:全年共53個週六加52個週日,全年休假日為117日(53+52+12)。全年工時為1992小時[8小時*(366-117)]。

      二、非固定休週六及週日者:105年元旦(週五)當週有3日,年底最後一週6日,中間有完整的51週。其中第一週的3日可能排休0~2日,年底最後一週可能排休1~2日,合計全年可能排休日數為115日(0+51*2+1+12)~118日(2+51*2+2+12)。全年工時為1984~2008小時,均屬合法。

      刪除
  12. 您好,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公司是屬於百貨零售業,分為內勤及現場服務人員,皆採每月排班制,無固定休假日,分別工時及休假如下:
    內勤-每日工時8小時,全年度休假116日,工時為2000小時;
    現場服務人員-每日工時7小時,全年度休假82日,工時為2000小時(2月份有3天工時為11小時)。

    在排班公告說明時,是否可參照您前述回答網友之方式?並且依上述排法勞動節應不需再補一天假對嗎??
    內勤-「本公司依勞基法三十條第三項彈性工時規定,將全年12日國定假日平均分配於全年各月中,並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連同12日國定假日,全年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合計116日,以每月排休8日~14日為原則(特別休假另計),實際休假日期依照個人班表而定。」

    現場服務人員-「本公司依勞基法三十條第三項彈性工時規定,將全年12日國定假日平均分配於全年各月中,並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連同12日國定假日,全年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合計82日,以每月排休6日~8日為原則(特別休假另計),實際休假日期依照個人班表而定。」

    回覆刪除
    回覆
    1. 建議 貴公司採勞基法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如此一來2月份有3日工作11小時,可能每日只須支付1小時加班費。另依來函提到的休假日數,已經足夠包含勞動節,無須額外給假。

      茲以每日工作7.5小時為例,公告範本如下,
      「本公司經勞資會議同意,適用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彈性工時規定,並將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12日國定假日(參下方)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原國定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員工每日正常工時7.5小時,全年例假日及休息日連同上開12日國定假日,合計99日,以每月排休8~9日為原則(特別休假另計),實際排休日期依照個人班表而定。

      國定假日調移以同一月份其他工作日為原則。排定之休假日應先標示出調移後之國定假日,次標示出例假日(每相鄰之二週需有二日例假),其餘則標示為休息日。」


      要注意的是採取四週變形工時後,每日實際工作時數超過班表規定之時數(不論當日表定為1小時或10小時),或四週排班時數超過160小時,均須發給加班費。

      刪除
  13. 你好,餐飲業工時7.5H,月休8天,如果明年國定假日仍維持19天不變,所以法定工時算法是40*52周+7.5*2-19*7.5=2095-142.5=1952.5 跟周休二日 工時8H 40小時*52週+8小時*2天-19*8=1944 是這樣算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假如明年國定假日仍維持19天(目前的規劃是12天),你的算法原則上正確。

      實際上排班制員工如果採變形工時,例如餐飲業可採四週變形工時,每四週工時不高於160小時,每相鄰二週須有2天例假日,全年工時不一定是1952.5小時。

      週休2日者如果週休六、日,因為明年有53個週六及52個週日,全年工時為40*52+8-19*8=1936小時。反之如果週休2日採排休制,全年工時為1928~1952小時。

      刪除
  14. 您好 請問是所有行業都適用變形工時嗎?
    本公司是製造業...為了因應明年單週40小時工時制,
    要怎麼調移才不會違法?
    1.想請問 八週變形工時是一定要符合每八週休14天嗎?
    2.比照政府機關排定行事曆,如果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休假,
    國定假日來上班,這樣有違法嗎?需要付加班費嗎?

    謝謝老師解惑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一、所有行業均適用二週變形工時,四週與八週則依行業而定。 貴公司製造業可以適用二週及八週變形。
      二、新制實施後八週變形工時的排班原則為每週工時上限48小時,八週工時上限320小時。以每天正常工作8小時之企業,每八週應排休16天,非14天。
      三、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後,得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請參考下列函釋。
      (台87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刪除
    2. 抱歉,想詢問關於105年度起的月休八天,公司為百貨零售業適用雙週變形工時,基本排班為8小時或是10小時配6小時的長短班,想詢問若之後雙週80小時的班要怎樣調才會比較適合呢?且因明年國定假日改為12天,那月休八天*12個月共可排休96天在加12天國定假日總共有108天可以休假,這樣是可以的嗎?還是一定要116天呢?

      刪除
    3. 零售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可以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變形,以 貴公司長短班之情形,建議採四週變形,比二週變形更有彈性。採四週變形者每日正常工時最長可達10小時,四週工時合計以160小時為限,每相鄰的二週須有二日例假。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者,年休假原則上須達116日,如果只排休108日,不足部分須發給休假日出勤工資。

      刪除
  15. 林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為旅館業,目前上班工時為7小時,全年休假71天,平均分配至12個月,每月休假5-7天。
    新制上路後,若仍採每天上班7小時方式,想請教老師以下三個問題,
    (一)應採「每日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6日」或是「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全年休假81日」?
    (二)若採「每日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6日」,第六天仍上7小時,則全年總休假天數應為幾天呢?
    (三)「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者->9個月月休7日,3個月月休6日,全年休假81日」,請問其中休7天跟6天的月份,是公司自行決定嗎?或是有規定的月份?

    再麻煩老師您協助解惑,感謝您!

    回覆刪除
    回覆
    1. 按旅館業為勞動部指定得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則針對 貴公司之情形回覆如下,
      (一)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全年休假不低於79日[全年應出勤40小時*52週+7小時-(12天*7小時)=2003小時;365天-2003/7=79天]。
      (二)
      1.未實施變形工時:每週工作42小時須支付2小時加班費,全年休假日數仍以79日為上限,休假日數不足者須支付休假日出勤工資。
      2.有實施變形工時:每四週工作168小時,超過法定工時160小時的8小時須支付加班費,全年休假日數仍以79日為上限,休假日數不足者須支付休假日出勤工資。
      (三)依上開計算應該是7個月月休7日,5個月月休6日,全年休假79日,非81日,很抱歉,我已更正。並無規定,原則上建議大月可排休7日,小月休6日。注意應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將12日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且平均分配於各月。排休的6或7日中應標示出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為何日。

      刪除
    2. 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屬於石化工業,採四班三輪做六休二制,如以上敘法規計算:

      105年法定工時=(366-117)*8=1992H
      本廠105年度工時=(366/8(八天一循環)*6(六個工作天)-12(國定假日) )*8=2100H
      本廠105年度多出的時數為2100-1992=108H=13.5天

      1.不知道這個算法是否正確呢?
      2.這13.5天除了補修以外,是否能以教育訓練的名義來補呢?
      3.因輪班性質,這13.5天的加班費是比照一般上班日薪資還是需要額外付一倍的假日加班費呢?

      不好意思排版有些亂

      懇請老師協助解答 謝謝

      刪除
    3. 首先 貴公司做六休二,二週可能達96小時,因此建議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回覆問題如下,

      1.大致上正確。1992小時是以週休六、日計算而得,至於排班制同仁的全年工時則因人而異,2100小時只是平均值。Ps.從你的算式判斷12日國定假日是額外給予,這點請自行確認。

      2.不清楚你所提到的教育訓練為何?按勞工依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所取得之加班費請求權不得事先拋棄,也就是不得事先規定一律選擇補休,無論選擇補休或其他形式補償都只能在加班結束後由勞工自行選擇。

      3.性質上為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加發0.334倍工資,第2~8小時加發0.667倍工資。請參考勞動部解釋(網址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惟如果 貴公司慣例均加發1倍工資,建議維持。

      補充說明:承前述,全年超時108小時只是平均值,實際時數因人而異。因此如全部以加班費發放,可以約定每月固定發放定額加班津貼,每月約9小時加班費(108小時/12)。另一種作法則依實際發生時數給付加班費,計算方式為8週工時超過320小時之部分發給加班費。

      刪除
  16. 老師您好:
    明年366日,是否休假就變成80日?若還是79日可以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不一定。366日是52週+2天,其中52週的工時由52週*40工時,很容易計算出2,080小時。但末尾的2天不易計算,有可能2天都排班,也可能只排1天班,因此可能維持79日,亦可能增加為80日。

      雖然採月排班制度,但實際排班時請員工注意四週工時以160小時為上限,且相鄰二週至少二日例假。如此一來,全年排休結果不論79日或80日,均屬合法,無須支付加班費。

      刪除
  17. 工作一天9小時月休7天年休144天工時30*9=270
    基本工資/270是合法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實施變形工時者,不論每日正常工時9或10小時,月薪給付總額仍以240小時為基礎,非270小時。

      刪除
  18. 你好,我們是服務業,日工時為9小時,所以明年總休假日應為144天(含國定假日),但因服務業人手調動問題,目前規劃是月休7日,總年度是休84天,
    問題請教:
    這不足之60天/年(144-84=60天)之加班費,將均攤於12個月份發給,故每月補貼5天之加班費,
    每月這5天的加班費(假日津貼),請問應該如何換算才是正確?
    基本底薪20008/240=84元/小時,
    前2小時是84*1/3=28元/H,28*2=56元
    後7小時是84*2/3=56元/H,56*7=392元
    56+392=448元/天
    448*5天=2240元
    最低薪資總額為:20008+2240=22248
    是否我們月薪資只要優於此最低薪資總額即可?
    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按變形工時係將其二週或四週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至於例假日及休息日一日仍為8小時,月薪給付總額仍為240小時(8小時*30日),休息日出勤超過8小時部分仍須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因此「後7小時」應拆分為6小時+1小時。1小時的部份應該乘以5/3倍,非2/3倍。依此調整後之金額即為 貴公司最低工資。

      刪除
    2. 謝謝你的解惑,
      不好意思,再請問總休假日應為144天(含國定假日的12天),這12天國定假日是否需要額外算2倍工資呢,一樣均攤於每月中?

      故每月4天是休息日+1天是國定假日
      基本底薪20008/240=84元/小時,
      前2小時是84*1/3=28元/H,28*2=56元
      後6小時是84*2/3=56元/H,56*6=336元
      最後1小時是84*5/3=140元/H,56*1=140元
      休息日: 56+336+140=532元/天
      國定假日: 84*9=756元/天
      最低薪資總額為:20008+532*4+756=22892
      需要這樣算嗎?
      還是這5天都認定為休息日即可(20008+532*5=22668元)
      謝謝再次解惑..

      刪除
    3. 並非如此。 貴公司只要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將12日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平均分配於12個月中放假,就不會發生國定假日出勤之情形。

      以 貴公司計畫105年放假84天而言,包含例假日52天,休息日20天及國定假日12天。不足法定144日的60日全部都是休息日,依我上次回覆的計算方式給薪即屬合法。不過,許多企業休息日加班也是加給1倍,優於勞基法的0.334,0.667倍,建議 貴公司評估是否比照辦理

      刪除
    4. 謝謝你的回覆,當然一定會優於最低薪資...
      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一定要"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嗎?
      還是可以經由勞資會議來訂定,勞方自行推派各部門代表參加,會後勞資雙方皆於其會議紀錄上簽名,以茲同意此方案,並公告於全公司,這樣是否就可行呢?
      一直打擾你,真的不好意思....謝謝!!

      刪除
    5. 不客氣。是的,須徵得個別員工同意。所有勞動條件之訂定均須取得勞工個別同意,無法以勞資會議取代。勞資會議之同意僅具備法定程序效力,而且只限於企業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才須取得勞資會議同意。

      刪除
  19. 您好,我們是石化業,公司工時採每日8小時,單週40小時,105年全年共休110天(含19天國定假日)。算法是365-110=255*8=2040小時,剛好符合全年(52週)每週40小時。這樣的算法有誤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按勞動部104.8.26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國定假日由19日減為12日。雖然修正草案尚未經行政部核定,但仍建議先以國定假日12日規劃105年行事曆。因此105年法定休假日數如下,

      週休六、日者:全年休假117日(例假日52日 + 休息日53日 + 國定假日12日)。上開日數計算乃假設例假日為星期日,休息日為星期六。

      排班制:全年休假115~118日(例假日51~53日 + 休息日51~53日 + 國定假日12日)。無法確定全年例假日數及休息日數是因為年度第1週及最末週均未達7日,排休日數因公司而異。

      刪除
    2. 謝謝解答,但仍有一疑問想請教!有關工時計算,在人資圈中也分很多種計算派別。想請問,如果係以全年總工時計算法所得的全年工作時數2080小時(52*40=2080),再以366*8=2928,兩者相減等於848(106天)小時,為全年應休總時數。這848(106天)小時是否含勞基法細則第23條的國定假日時數在內?還是應該外加106天+19/12天?如果全年只休106天,這樣有無違法疑慮?

      刪除
    3. 按勞基法第35條所稱30分鐘「休息時間」,及第36條之每7日應至少「休息」1日(例假日),並不包含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工時),至於「休假日」包括同法第37條所稱國定假日及第38條特別休假日,則均包含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日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應停止工作。

      因此以每週40工時計算出來的全年工作時數,已包含12日國定假日,實際全年工時應扣除之。至於扣除後全年應休日數請參考先前的回覆。

      刪除
  20. 請問此適用對象是那幾種-謝謝。
    你好-我司是工程相關公司,公司星期六是隔週休,上班08點至5點30-,請問這也適用我司性質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適用於所有勞基法行業。 貴公司如果目前2週工時達84小時(每日8小時,隔週六上班4小時),明年起每週只能上班40小時,目前週六的4小時必須停止出勤,或支付加班費。此外 貴公司未來如果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彈性放假,導致有1週連續工作6日之情形,須召開勞資會議,同意實施二週變形,否則因當週工作48小時,須支付加班費。

      刪除
  21. 老師您好
    有關此次勞基法修正問題想請教您

    本次修法:勞基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是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與終止時間。

    此項規定是可依勞資雙方協議,還是說如員工有需要即可提出呢?
    如需更改上下班彈性時間,需招開勞資會議,還是由公司決定後並公告周知即可呢?

    懇請老師協助解答 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由該勞工向雇主提出申請,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由雇主同意即可(只要確實有照顧家庭成員之需要,雇主不得拒絕),無須召開勞資會議,是否公告依公司規定辦理。

      刪除
  22. 老師您好
    想詢問一下

    我們公司為排休制,一天8小時,1月若休9天假,我們排休時是依照舊的排法,最多上6天班第7天排休即可,還是一定要一周排休兩天呢?

    麻煩老師協助回答,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只要 貴公司有實施變形工時(例如2週變形),即可一週排班達48小時(6天),但2週合計仍以80小時為限,逾80小時之部分須支付加班費。要注意的是1個月如果排休9天,全年排休108天,不足法定排休日數的部分須加給工資。

      刪除
  23. 可以詢問一下我是員工公司應該是採取變形工時,公司原本的是大月185小時小月180小時,說每個月休兩天上班八小時扣除吃飯,所以說年休96小時(國定假日19小時+52週*1hr+公司補給我們25小時),這個是截至2015年12月的算法,可以問一下公司這樣算法是有符合勞基法的嗎??
    另外想問一個由於明年新制改成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52週=2080小時
    公司明年制度將改成大月178小時*7個月,小月174小時*4個月、2月份170小時*1個月,我算時數為2112小時。高於勞基法訂2080小時是否應該補32小時給我門呢??還是我算法有錯呢??再麻煩老師能協助!!!非常感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不好意思可以另外請教~公司說是採用勞基法做六休一制度~是採用哪個制度?
      然後更正原本第一段講到的公司是月休"8“天我打成兩天謝謝

      刪除
    2. 一、你是指年休96日,不是96小時吧?如果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現行制度全年休假約110日。公司僅給予96日休假,不足之14日應加發工資。

      二、扣除12日國定假日前,全年應出勤時數為2,088小時(40小時*52週+8小時)。 貴公司排班2,112小時(應該尚未扣除國定假日)似乎應支付24小時(2112-2088)加班費。但如果 貴公司實施排班制,實際全年出勤時數須視個別員工具體排班情形而定,不一定會產生加班費。

      三、你的說法有矛盾,做6休1相當於每7日休1日,如此計算全年只休息52日(365日/7日),不是你說的96日。

      刪除
  24. 承接以上問題~想再詢問我知道勞基法沒有保障颱風天上班該給加倍工資,但是想詢問由於是百貨業,颱風天基本上算半強迫我門出勤公司原本今年颱風都有補助雙倍薪資,說明年度由於新制部分降低時數所以颱風天上班雙倍薪資部分也取消,這部分是公司可以自行更改的嗎? 那是否我門也有權益可以說拒絕上班(如果當縣市宣佈停止上班上課)呢? 非常感謝老師,希望老師能協助解答謝謝你

    回覆刪除
    回覆
    1. 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規定颱風天地方政府通報當地公務員停止上班,如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可見雇主並發放雙倍工資之義務。

      貴公司過往加給的一倍工資究竟是工資(勞務的對價)或非工資(獎勵員工颱風天出勤)恐怕有爭議。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9號函認為上述加倍給付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該是工資。果真如此,雇主就不能片面取消發放。但勞動部的見解是否正確,我個人持保留意見。如果是非工資,則雇主面臨明年工時縮減後人事成本提高的壓力,是有權利片面取消發放的。

      至於如果員工於颱風天因當地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而無法出勤者,依上述要點第6點規定,雇主不得以曠工處理,也不能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刪除
  25. 因看了大家詢問得但卻還有盲點所以想請問,因2016施行周休二日,公司是屬排班制度所以月休8天遇當月有國定假日則多給一天,但因排班所以沒有固定的例假日也沒有國定假日遇例假日的問題,但這樣算下來天數還是不足,所以疑惑是要以全年休假日去計算還是要以全年工作時數計算會比較正確呢?再麻煩您了

    回覆刪除
    回覆
    1. 正確的算法是以全年工時來推導出全年應休假日數。假設 貴公司每日正常上班8小時,則全年正常上班時數扣除12日國定假日後約為1,992小時(40小時*52週+8小時-8小時*12日),全年應休假日數約為116日(365日-1992/8=116)。

      上述計算方式只是估算值,受到年度第1週及最末週都有跨年的情形,依照每位員工排班的差異,全年應休假日數可能為115日~118日。相較於上開應休假日數, 貴公司休假108日(8日*12月+12日國定假日),仍有不足,可以評估增加休假日數或加發工資。

      刪除
  26. 您好 想詢問有關105年度:
    52週是364天
    52週,每週40小時,40h*52= 2080
    第365天,1天工時8小時 +8h

    2088
    一年國定假日12天,12*8h=96 -96

    1992
    一年需要工時是1992小時
    請問工時是這樣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你很棒,答案正確。明年是潤年,有366日。雖然你少算1日,不過以週休六、日的公司而言,該日剛好是放假日,因此無須計算,一年工時仍為1,992小時,全年休假日為117日。

      刪除
  27. 請問老師,我們是餐飲服務業,月休6日,遇國定假日再休。日工作8小時,採每週排班,故會有一週上6天班的狀況。請問明年調整後,我們應該如何調整?調約休應該月休幾天(不含國訂假日),一樣月休6天,加班費如何計算?

    回覆刪除
    回覆
    1. 可以斟酌實施8週變形工時,實施後可以每週只休1日例假,但8週正常工時合計超過320小時(含國定假日)的部份須發給加班費。

      以 貴公司採排班制,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月休6日,含國定假日全年休假日數84日,相較於明年全年應休假日數含國定假日約115~118日(依個人排休情形而有不同),約短少32日(116日-84日),應發給加班費。

      上開32日如果以休息日出勤發給加班費,每日最低加發金額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2小時*0.334 + 6小時*0.667)。不過許多公司為了提高員工出勤意願,直接加發1日工資。

      發放方式可以採(1)將32日加班費均攤於12個月,按月發放固定金額,或(2)每8週(約兩個月)結算一次,排班時數(含國定假日)超過320小時之部分發給加班費。

      刪除
  28. 老師您好,我想要請問老師,我們是社會福利機構員工,目前上班的方式是一天24小時輪班制(其中值夜八小時可以睡覺有津貼)做一休一,因應明年新法上路,公司要改成一天12小時做六休二(四天夜班兩天白班),另外國定假日不給假,如果有會議就不再認列加班,
    請問這樣合理嗎? 還是因為社服機構或是輔導員的職業比較特殊適用的條例不一樣呢? 謝謝老師解答

    回覆刪除
    回覆
    1. 首先,社會福利機構之輔導員屬於勞動部核定,可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只要 貴單位有依法向勞動局核備你的勞動契約(此為強制規定,不能免除),你的工時限制如下,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尚未扣除國定假日)。

      依 貴單位明年的出勤規定,假設每日工作10小時(休息2小時),則每4週出勤時數約211小時[以每8日為一個週期,全年以364日計算,約等於45個週期加4個工作日,合計工時2,740小時(45週期*6個工作日*10小時+4日*10小時)。4週工時=3,288小時/13=211小時]。

      以上估算之211小時尚低於上開法定240小時達29小時,並無加班之情形。且如果 貴單位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平均分配到每月放假,連同上述211小時,仍低於法定240小時,仍沒有加班問題。至於會議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以上是根據你提供的資料進行估算,如果有誤歡迎提出。

      刪除
  29. 謝謝老師解答 很清楚也很詳細 但是請教一下4週工時=3,288小時/13=211小時 這段有點不太清楚 麻煩您指點指點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不好意思,數字誤植了。應該是4週工時=2,740小時/13=211小時。

      刪除
  30. 請問老師以下為先前所回覆的:
    茲以每日工作7.5小時為例,公告範本如下,
    「本公司經勞資會議同意,適用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彈性工時規定,並將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12日國定假日(參下方)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原國定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員工每日正常工時7.5小時,全年例假日及休息日連同上開12日國定假日,合計99日,以每月排休8~9日為原則(特別休假另計),實際排休日期依照個人班表而定。
    請問"將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12日國定假日(參下方)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此話表示要重述12天的國定假日嗎?

    國定假日調移以同一月份其他工作日為原則。排定之休假日應先標示出調移後之國定假日,次標示出例假日(每相鄰之二週需有二日例假),其餘則標示為休息日。」

    回覆刪除
    回覆
    1. 例如假設四月份排休8日,其中有一日是調移春節初二到四月份來休,則四月份有一日須標示「調移初二」,或至少標示「調移國定假日」。

      刪除
  31. 請問我任職公司原為隔週休,一日八小時,我的年資依勞基法原來特ㄒㄧ有14天,但公司已經公告,明年1/1實施週休二日後,工作7-10年的人特休剩五天,這樣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不論法定工時如何變更,不會影響勞工依勞基法第38條所得享有之特別休假權利。如有需要,建議打電話請勞動局協助了解。

      刪除
  32. 想請問一下 有關三班四輪班表排定係為做六休二 即便給足12日國定假日與排休不足法定休假日之日數加班費 其8週正常工作時間為336小時 大於320小時 是否仍有違反法令之疑慮?可否單就正常工作時間這一點做評論 還是可以ㄧ併與加班費一起評論

    回覆刪除
    回覆
    1. 可以一併與加班費一起評論,超過的16小時只要有支付加班費,就無違法之虞。要注意的是8週320小時是尚未扣除國定假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假如該八週有排定1日國定假日,不論是否調移而來,該期間內只能上班312小時,超過就須支付加班費。

      刪除
  33.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
  34. 您好,想請問現有公司為藥局,預計經勞資會議同意調整為「2週變形」
    原公司排班週期為「上次26號至本月25號」(小月30天,大月31天) 且工時非固定
    若公司排班自104/01/01開始調整,一月排班週期以2週2週看,應為105/01/01~105/1/28 共28天,1/29~1/31正常來說應與下一週期合計看2週80小時,
    若公司排班週期想以月為單位,請問老師如何安排1/29~1/31的排班時數才不會違法呢?
    或是明年度我的公司就應直接改成28天的排班週期呢?

    回覆刪除
    回覆
    1. 仍然可以請員工每月排定班表,只是排定後須檢查有無超時或例休假日數不足。先決定好每週的起始日為週一或週日。假設每週一為起始日,檢查方式:1/4~1/17為第一個雙週,1/21~1/31為第二個雙週,依此類推。雙週內的各週工時上限48小時,雙週合計上限80小時,各週至少須有1日例假。

      要注意的是以上正常工時尚未扣除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刪除
  35. 請問若上班6天 一週40小時 放假日應如何算呢

    回覆刪除
  36. 我們是公司派駐百貨上班。規定月/196小時 年/2352小時。採(早10.5+晚8 休一)輪班。也就是固定二休一。累計每月不足時數統一在百貨週慶放棄本休補足。等於是連續上班10-23天不等。另逢國訂假日出勤未補休補薪。上述有未勞基法嗎?內勤人員為9:00-17:30,休假比照公務人員 ,如此二套工時是法另允許的嗎?有勞解惑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我算出來的和你提到的數字不同。按採變形工時的企業,每日正常工時最多10小時,以 貴公司早班10.5小時,有0.5小時屬於加班。 貴公司作二休一之每月正常工時約為183小時[(121日*10小時+121日*8小時+10小時+8小時)12月],並未逾越2週84工時。不過全年有121日超時0.5小時,合計超時60.5小時,平均每月超時約5小時,應支付加班費。此外19日國定假日不包含於每月183小時,應該給假,如果未給假,應發給工資。

      公司是可以因部門單位營業性質不同,採取不同的工時制度。

      刪除
  37. 您好,請詢問若公司是用雙周84小時,每天工時為7小時20分,休假制度為月休六天(每周日+每月自行排休2天),國定假日19天卻未依照規定給假,今年度3/29.9/28.10/25.10/31.11/12.12/25.兒童節均未給假,但雇主告知是因為這7天的假平均以每天40分鐘分配到平日的上班時間,所以不需要另外再給假?
    想請問,我們公司的做法是否有違反法令?
    國定假日可以用分鐘來做調整? 這樣的調整合法嗎?
    若是以上述,我們公司應不算是隔周休,是否應算4周變形工時呢?
    謝謝您

    回覆刪除
    回覆
    1. 按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者,扣除國定假日,全年工時合計約2040小時(84小時*26+8小時 - 19日國定假日*8小時)。 貴公司月休6日,全年休假72日,加上12日國定假日(19日-7日),全年休假合計84日。則 貴公司全年工時約2061小時[(365日-84日)*7小時20分],超過上開工時約21小時。不過基於每個人每月有2天自行排休的日期不同,未必每個人都超時21小時,仍須視2週是否超過84小時而定。

      貴公司雖每日上班7小時20分,但另有40分鐘是調移休假,因此正常工時仍為8小時,加上每7日至少休1日,因此並沒有實施變形工時。

      刪除
  38. 你好,想詢問
    我們公司採取的是排班輪休制,月休8天,一天上班8小時不含用餐一小時,主要是餐飲跟門市銷售以及工廠作業員部分.... 如果採取四周變形工時計算,明年度開始我應該給予員工幾天休假才算合法?
    算法上我應該要依年度總工時計算給予休假嗎? 因為我看這樣在上班8小時這塊必須給予116天休假,但如適用於四周變動工時,好像不用給到這麼多,這塊我又該如何向員工說明呢?

    回覆刪除
    回覆
    1. 貴公司從事的行業中,「餐飲」可以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如果營業登記項目有「綜合商品零售業」,「門市銷售」亦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至於「工廠」部分僅適用二週與八週變形。

      先計算全年總工時約1992小時[(40小時*52週+8小時)-(8小時*國定假日12日)],相當於工作249日,休假日116日(365日-249日)。不過實際排班時,一方面全年第一週及最末週都跨年,二方面每位同仁排休日期不同,導致全年休假日範圍約落在115日~118日。只要 貴公司排班時注意四週工時不超過160小時,就沒有加班費問題。

      刪除
  39. 本機構為西醫診所請問藥師平日上班8.5小時週六上午3.5小時請問延長工時併按規定給加班費是需經過勞資會議議決後再經藥師簽同意延長工時才不違法還是勞動契約上有註明即可?
    另外謢士採月薪20008元但只上平日上午及晚班合計一天5.5小時另加週六上午3.5小時,能簽調撥同意書將每日少2.5小時部分至週六上午及國定假日或紀念日嗎?還是要行變形工時才能符合雙方約定月投保薪資20008元又不必給予加班費?或是仍給加班費?(基本工資+加固定加班費=
    投保薪資)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加班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只是行政法上課予雇主的程序義務,實際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仍須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貴單位如果固定有使勞工加班(包括目前的週六3.5小時,及明年起平日的0.5小時),除了取得勞資會議同意外,建議事先於勞動契約約定。

      護士的工時須先確定每日工作時間是否真的只有5.5小時,如果中間非門診時間須留在工作場所休息,不能自由離開,該待命時間仍屬於工作時間。

      果如你所稱每日工作時間5.5小時,只要與護士約定「週一至週六正常工時5.5小時」,一週正常工作時間將只有33小時,較法定工時短少7小時(40小時-33小時),全年至少有364小時(7小時*52週)可資運用。這些時數可以一部分用來抵充國定假日,另一部分用來抵充加班時數。惟須事先約定清楚。

      刪除
    2. 感謝詳細回答
      另外本診所藥師國定假日及紀念日(明年是12日)上班每日也是8.5小時是否也一併用開勞資會議再經藥師個人同意給予加倍工資當加班費即可?
      另護士特休或休假怎麼算(因為約定工時每日5.5小時)?如果是98.01.12到職至今6年按8小時工時應給予14天,那只5.5工時/天要給幾天?

      刪除
    3. 護士週六只有上午門診3.5小時也約定5.5小時嗎?(週日休息符合七曰休一日也符合每四小時給0.5小時)

      刪除
  40. 您好:
    敝公司是量販業,今年休假天數75天,每日上班7小時,14休2,雙週84工時
    明年休假天數96天,一樣是每日上班7小時,14休2,
    雙週80工時
    請問有無違反勞基法,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按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者,全年正常工作時間約2003小時(40小時*52週+7小時-(12天*7小時),年休假約79日(365日-2003小時/7小時)。由此觀之, 貴公司休假96日,無須支付加班費。至於 貴公司14休2屬於四週變形工時,應該是四週160工時,非雙週80工時。

      刪除
  41. 您好:那如果是年休共96天,每月休8天,每天上班7小時,每週上6天。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每週上6日,相當於週休1日,全年休52日,即使加上12日國定假日,也僅64日,怎會是「年休共96日」?

      刪除
  42. 您好請問:月休8天,每週上6天,每天7小時。

    回覆刪除
  43. 你好,請問排班制採每日工作7.5小時(不含用餐0.5小時),已把國定假日調移至工作日,月休8日,適用4周變形工時,在此 4周變形工時是否須符合每日上班時數超過班表規定之時數(不論當日表定是1小時或10小時) ˋ或4周排班超過160小時 均須給加班費?

    回覆刪除
    回覆
    1. 發給加班費之情形如下,
      一、超過單日排班時數之部分(不論當日表定是1小時或10小時)
      二、4週排班超過160小時之部分

      刪除
  44. 你好!想請問公司月休六天,年休72天,月排工時197小時,若明年續用是否會得宜?
    颱風假有放,也有滿年資特休
    平均月排工時175小時~197小時
    加班費週慶時才會支付

    回覆刪除
    回覆
    1.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者,105年度扣除國定假日前,每月工時約174小時[(40*52+8)/12],扣除國定假日後約166小時[(40*52+8-8*12)/12]。 貴公司月工時175小時~197小時會產生加班費。

      刪除
  45. 老師您好,講解很清楚,但是還是想請教老師以下二個問題
    1.公司是餐飲業月排休8天,年度休假日數為104天,1~3月每日工作時數為8小時,4~12月每日工作時數為7.5小時,總年度安排時數為1997.5,超過規定總時數5.5小時,是否須計算加班?這樣是否符合規定?
    2.排班制,像是二月或是例假日出勤是否還需另外計算加班費?麻煩老師解答,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1. 貴公司須實施四週變形工時。至於年工時因個別同仁排班或有不同,1997.5小時未必產生加班費,有無發給加班費之義務判斷如下(1)單日出勤超過排班時數,(2)四週出勤超過160小時。

      2. 最好徵得同仁同意將12日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平均分配於12個月放假,每月分配1天,如此一來春節4天不會集中在二月份。至於排休期間如徵得同仁同意,應發給加班費。要注意的是 貴公司全年給假104日,包含52日例假日、12日國定假日及40日休息日。其中例假日依法不得出勤,因此如果使同仁於休假日出勤,應稱為「休息日」出勤。

      刪除
  46. 老師您好,本公司為批發零售業採排班輪休制,月休8日,每日工時8H不含休息一小時,若照上述你解釋(非固定休週六及週日者,合計全年可能排休日數為115日~118日。全年工時為1984~2008小時,均屬合法。故我想詢問的是本公司若以八周變形工時來排定全年工時(1984~2008),那國定假日(如春節)遇到固休日,是否仍需補假?

    回覆刪除
    回覆
    1. 建議徵得同仁同意將12日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平均分配於12個月放假,每月分配1天。例如元旦分配在1月放假,有人排在1/7放假,也有人排在1/12放假。依此辦理不會發生所稱國定假日遇排休日之情形。

      提醒你 貴公司月休8日相當於年休96日,連同12日國定假日,合計約108日。就八週排班超過320小時的部份須發給加班費。

      刪除
    2. 謝謝老師的回覆,依您的說明,故目前敝公司勞資會議紀錄除須增加八周變形工時條文及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說明,請問就對調說明是否有規定國定假日需指定與那一日工作日對調? 感謝!

      刪除
    3. 沒有規定。如先前所述,元旦可以與當月任一工作日對調,除夕可能找二月份任一個工作日對調,大年初一可能與三月份任一個工作日對調,依此類推。

      刪除
  47. 老師你好我們公司明年將採用月休八天(含國訂假日12天)共12月*8天=96天,遇國訂假日出勤不給予加班費,休假不給予補假說以平移到月休八天裡,請問這樣休假天數是否正確或有無違反法令。我們月休才排班製每日工時八小時不含休息一小時。麻煩老師解答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同上一題回覆內容。建議徵得同仁同意將12日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平均分配於12個月放假,每月分配1天。例如元旦分配在1月放假,有人排在1/7放假,也有人排在1/12放假。依此辦理元旦當日已成為工作日,當日出勤不會產生加班費。

      貴公司年休96日並無違法,但因休假日數低於先前我試算的115日~118日,會產生加班費。

      刪除
  48. 老師您好,本公司為飯店業,目前105年改為月休8天(國定假日12天另外給假),一天正常工時為8小時,不含用餐時間。這樣整年度休假天數為108天,與應休116天差了8天,公司是否應另外給予加班費?麻煩老師了,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是的。依 貴公司採二週變形、四週變形或八週變形工時,須就超過80、160或320工時之部分支付加班費。

      刪除
  49. 感謝詳細回答
    另外本診所藥師國定假日及紀念日(明年是12日)上班每日也是8.5小時是否也一併用開勞資會議再經藥師個人同意給予加倍工資當加班費
    即可
    另護士特休或休假怎麼算(因為約定工時每日5.5小時)?如果是98.01.12到職至今6年按8小時工時應給予14天,那只5.5工時/天要給幾天?
    如果護士一週實際上班31小時(週一至五各5.5小時x5=27.5+週六3.5小時=31小時)但約定週一至六各上5.5小時當正常工時這樣可以嗎?少2小時,還是使用四週變形工時加上例假日12天的調移?到底怎麼作才合理合法?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一、是的。

      二、如果護士每週上班時間僅31小時,參考勞動部發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仍應依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日數,例如到職滿一年給予7日。至於申請特休一日應發給之工資,可以8小時*(31小時/40小時)=6.2小時計給。國定假日、婚、喪、事、病假其請假之每日時數計算亦同。

      三、每週上班正常工時為31小時或33小時,可以視 貴單位業務需求自行與護士約定。部分工時人員依勞動部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見解,不適用變形工時規定。

      刪除
  50. 你好,請問每週工時39小時(星期一至五每日七小時、星期六半日四小時),未達每週40小時,這樣可行嗎??

    回覆刪除
  51. 您好~請問一下~~我們是社福機構的老師,規定每天上班12小時,做二休一,只規定後面2小時算加班,每個月上班時數240小時,而且沒有特休,公司表示特休已併入休假時數裡,而且說明休假如遇到需要開會或是上課是不給予加班費,這樣算是合法的嗎??那如果明年已更改每周上班40小時為限,那目前我們現在的上班時間以及加班費該如何計算???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依台北市政府發布「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社福機構輔導員自105.1.1起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與 貴單位所定每月工時相當。惟勞基法第84條之1並未排除法定假日之規定,也就是說 貴單位除例假日外,仍應核給特別休假日及國定假日。依上開台北市政府規範, 貴單位所定工作時數已經達法定工時上限,不可能有多餘時數可以抵充特別休假日及國定假日。建議你向公司確認一下。

      排休期間遇開會或教育訓練等,如果規定必須參加,均視為加班,應加發休假日出勤工資。

      按105年起每月扣除國定假日前之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約174小時, 貴單位每月正常工時約204小時(年工作日數約244日*10小時/12月),依此計算月給付總額為270小時[240小時+(204小時-174小時)]。加班費計算基礎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月工資/270小時。

      刪除
  52. 老師 你/妳好,1'我想請教輪班人員3天早班06-50-19:00 3天夜班18:50:00-0700 早上下班開始計算休假3天,一天十二小時 假設12月份行政人員休9天,輪班12小時人員是否也只能休九日,每天8小時,有4小時加班
    2,明年若繼續照著同樣模式跑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明年公告也只能休117天
    3,假設11月只能休八天,但是做六休三照輪休,可能有些人會休到10天至12天,多的二天至四天
    公司要求需要出來上班,或自行用特休低消,若這樣可合理嗎
    謝謝老師,希望老師解惑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不好意思,從你的描述,不確定完全了解 貴公司的出勤制度,因此簡單回答如下。

      看起來 貴公司輪班人員是採做6休3,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加班4小時。以上正確嗎?應該不是如此吧,是否有扣除休息時間?!果真每日加班4小時,每月加班時數高達81小時,已違反勞基法。

      做6休3,年休假日數約122日(365日/9日*3日),不是117日。

      要求員工休假日出勤,須加發休假日出勤工資。如要求員工排特休,應徵得員工同意。

      刪除
    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
    3. 沒錯,我們是正常八小時加班四小時,每月加班82小時以上.
      只是在於(每四周)算, 而不是每月算,所以公司以年假110天/12個月放,明年是117天/12個月
      所以明年一月份,以12小時六休三,我們會排休11天,但礙於規定,只能休十天,所以一輪只休到二天,變12小時6休2,若想6休3,只能用特休去休

      刪除
    4.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
    5.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刪除
  53. 顧問您好,請問:我們是餐飲業,每日上9小時,含吃飯,若要因應法規,並減少多於支出,是否該將吃飯時間另行打卡區分為休時時間,即變成每日八小時。又目前為月休6天,週一店休,另兩天假用排休的(遇當月5個週一則為一天)。農曆年休5天,以2016的2月為例可休到10天。當以一天八小時算,一年時數為 8*24*11+8*20=2272小時,離法規的(365-116)*8=1992 多280小時,是否只要付加班費就好? 以基本薪資為例 (20008/240)*1.33*280/12=2587 是否每月給付多於2587元的加班費及可合乎法規,謝謝您

    回覆刪除
    回覆
    1. 另外,若不用工作時數算,以休假日算 6*11+10=76天 法定116-76=40 要補40*8=320小時,跟用工作時數計算要多付40小時,請問哪裡有錯嗎?

      刪除
    2. 是的。可以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休息時間無須特別要求打卡),惟休息時間內員工須可以自由活動,不受公司支配。

      貴公司全年休假日數約76日(月休6日*12月+二月份多休4日)。依此計算105年度正常工作時間約2,320小時[(365日-74日)*8小時]。

      是的,超出的時數給付加班費即可。至於加班費時數計算,如果 貴公司每週至少排休1日,建議可採八週變形工時,八週排班超過320小時的部份就支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依法前2小時只須加給0.34倍,第3~8小時加給0.67倍。你的算法1.33倍優於勞基法規定,當然合法。較常見的作法是休息日出勤比照國定假日出勤加給1倍,請自行斟酌。

      刪除
  54. 請問延長工時加班費可算至分鐘嗎?(週一至週五上班共8小時20分鐘)。
    另外週六也是上8小時又20分鐘延長工時是前2小時*1.33第3至4小時x1.67第5小時後*2給薪資這樣對嗎?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加班費當然也應計算至分鐘。

      週六出勤屬於超過每週40工時之部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1, 2款計算加班費,惟週六原本即內含1小時工資,因此出勤加班費依法前2小時只須加給0.34倍,第3~8小時加給0.67倍,超過8小時之20分鐘加給1.67倍。不過企業常見的作法是前8小時均比照國定假日出勤加給1倍,超過8小時之20分鐘加給1.67倍, 貴公司可以自行斟酌。

      刪除
  55. 老師您好,
    敝司明年是採周休二日, 但5/1勞動節因為適逢例假日, 請問5/2是否需要補假一日? 有問過人事, 告知是以公務員的行事曆為主, 雖然公務員沒有勞動節, 但因為明年度總休假日為116天, 53個週六+ 52個週日+國定假日11天(因5/1為週日須扣除), 並沒有少放, 所以5/2不補假, 這樣有合乎法規嗎? 麻煩老師, 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明年起施行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國定假日遇例假日或休息日,應予補休。因此明年5/1勞動節遇週日,如果週日是 貴公司例假日,應該補假。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
      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
      二、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
      時間。

      刪除
  56. 老師您好:
    若為工時7,輪休制,服務業,那全年工時是2003.還是2010呢?
    因2016年計366天,全年休79天,工時為2009H,這樣OK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可以的。不過別局限於全年工作時數,因為輪班的關係導致每位員工全年實際工作時數未盡相同。勞動檢查時會看 貴公司有無採取變形工時,如果採四週變形工時,只要每四週正常工作時間低於(含)160小時,就無須支付加班費。

      刪除
  57. 您好,
    本公司為餐飲業,約定正常工時為8小時,公司採用4週變形工時,月休8天,全年休假96天,除此之外,遇國定假日出勤雙倍薪資,如此情況,本公司全年的工時2088小時,是否正確呢??

    回覆刪除
    回覆
    1. 從你的描述中無法確定全年休假96日是否已經包含12日國定假日。假設已經包含國定假日,全年工時約2,152小時。休假96日相較於法定應休日數約116日,少了約20日,這部份必須支付加班費。假設未包含國定假日,則 貴公司全年休假108日(96+12),仍比法定應休日數少了約8日,這部份必須支付加班費。

      建議 貴公司將國定假日包含於每月排休日數內,並儘快與同仁約定將12日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如此不會有國定假日出勤雙倍給薪之問題。

      刪除
    2. 您好:
      全年休假日的96天未包含國定假日,目前方式是,國定假日出勤者雙倍給薪。
      因此,依照您的建議,如果我們全年休假日安排共116日,並且平均分散在各月,這樣國定假日出勤就不會雙倍給薪之問題?這樣假日的安排會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還是由公司公告即可呢??

      另外,明年的休假日共116日,往後是每一年都一樣嗎??

      刪除
    3. 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依法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也就是公告後讓每位員工在公告上簽名。例如元旦上班的A與B員工,他們的元旦可能分別調移到1/8及1/15排休,所以元旦當天上班不必發給加班費。如果 貴公司有召開勞資會議,在會議上通過調移國定假日,並讓所有排班員工在會議紀錄上簽名也可以。

      不一定都是116日,依每個人年頭與年尾的排休時點而異,大約落在115~118日之間。只要每四週排班超過160小時的部份發給加班費,就不用擔心休假日不足的問題了。

      刪除
  58. 老師您好:
    想詢問一下本公司採取月休6天排班制,有給予所謂的假日津貼,
    但因明年度將更改為月休8天(因應勞基法新規定),所以公司將取消所謂的假日津貼,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了新法中所規定的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
    再麻煩老師

    回覆刪除
    回覆
    1. 所謂「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是指雇主每月發給之基本工資(例如底薪)不能因為工時縮減而降低。至於如果雇主增加休假日數,導致無須支付假日出勤津貼,並不違反上開規定。

      由於不知道 貴公司每日正常工作幾小時,無法計算月休8日是否符合法定應休日數。如果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則包含國定假日全年應休約116日。果真如此, 貴公司有可能仍必須支付假日出勤工資。

      刪除
    2. 老師您好:
      本公司是每天上班8.5小時半小時吃飯休息打卡
      以前月休6天有給予所謂的2日假日津貼
      但是現在變成月休8天,老闆的意思是就沒有所謂的兩天假日津貼了
      不曉得這樣有沒有符合規定呢?

      刪除
    3. 假設扣除半小時用餐時間,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則105年起年休假約116日(含12日國定假日),休假不足部分雇主應加發假日出勤工資。從你的描述年休96日看來休假日數似乎不足。

      刪除
  59. 您好,想請問目前公司為排休六天,每日工作8小時(扣除一小時休息,但只是名義上的休息),新制後公司並沒有要增加休假天數,但公司卻說目前的時數在合理範圍內,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回覆刪除
    回覆
    1. 以 貴公司年休72日(6*12),相較於全年應休約116日,少了44日,相當於每月應支付約29小時加班費。建議向勞動局反應,他們不會洩漏檢舉人的個資。

      刪除
  60. 老師您好
    請問:
    醫療機構以四週變形工時排班
    每週固定休星期一 星期二到星期五每日工時10小時
    星期六日各上4小時
    四週總時數為192小時
    請問如何計算超出的32小時工資?

    回覆刪除
    回覆
    1. 經計算 貴單位每四週僅休息32小時(4週*7日*8小時-192小時),相當於每週只休1日例假,國定假日以及因法定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全部都出勤。

      超出的32小時主要是四週的週六4小時及週日4小時,建議優於法令,全部以加給1倍計薪。例如月薪30,000元,超出的32小時加發4,000元,當月薪資合計34,000元。

      刪除
  61. 您好,
    我們為補教業,目前上班時間為
    星期一、二、四、五 14:00~21:30(7.5小時含吃飯時間三十分鐘,未打卡註明休息時間,因每人時間不同)
    星期三 13:30~20:30 (7小時含吃飯時間,同樣未打卡註明吃飯時間)
    星期六 08:00~13:00(5小時)
    請問我們上班時數是42小時或39.5小時?
    需打卡標示吃飯時間嗎?或可直接自行扣除?
    我們的休假是否原本的每周日再加上今年度12天國定假日即和法規?
    我們為加盟體系,之前總校宣導需有每月四周排班表(160小時),我們如果上班時間是39.5小時每週,還需要排班表嗎?
    謝謝您!!

    回覆刪除
    回覆
    1. 一、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3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乃強制規定。倘認定上班時數為42小時,就有違法上開規定之虞。因此工時應該是39.5小時,而且用餐時間30分鐘須讓員工可以自由活動。
      二、工作規則須載明休息時間,至於休息的起迄時間可以規定「由主管與員工協商排定」即可,不必特地打卡記錄。
      三、是的,合法。
      四、不需要。如果每日上班低於8小時,1週正常工作低於40小時,7日休1日,沒有實施變形工時的必要。

      刪除
    2. 非常感謝您,新年快樂!!

      刪除
  62. 老師您好 新年快樂!
    想請教一下2016年單週四十小時,逾四十小時雇主需支付員工加班費,請問這單週40小時的計算,是可以採單月個別計算(每月個別算),還是說需跨月每單週40當一個計算週期?(以全年52週計算)(PS:本公司不使用無變形工時)

    回覆刪除
    回覆
    1. 新年快樂、順心如意!
      例如政府機關行事曆的單週起日是週日,末日是週六,則週日至週六就是「一週」,一週確實會有跨月的情形。也有公司採週一至週日為「一週」,亦無不可。只要統一就好。

      刪除
  63. 您好:想詢問一下,關於員工到職日是2011年7月11日,該員有留職停薪,
    1個月(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30日),請問老師,特休假有幾天呢?
    是10天還是14天?

    回覆刪除
    回覆
    1. 視 貴公司採勞基法之週年制或曆年制而定,說明如下。

      週年制:自到職日起繼續任職滿一年才給假。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所以2015.8.9滿4年,2015.8.10~2016.8.9享有10天特別休假。

      曆年制:任職滿一年之次日起至當年底,與員工協商依比例休假,剩餘日數安排在次年度休假。例如2015.8.10~2015.12.31可以休4天,2016.1.1~2016.8.9可以休6天。

      刪除
    2. 謝謝老師的回覆

      刪除
  64. 1、原來月排休六日,請問如果周休二日制,雇主可以把多的兩天假安排成上四天半天嗎?這樣合法嗎?
    2、改週休二日,等於一個月約可排休八日,若遇國定假日,例如1/1元旦、之類的國定假日,如果包含在排休八日裡面,算合乎勞基法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1. 可以。只要週正常工時不超過40小時,且至少有1日例假即可。
      2. 改週休2日,等於1個月可排休8~9日,全年排休約115~118日。 貴公司如果1個月排休8日,全年僅排休96日,不論是否包含國定假日,都低於上開法定日數,須加發休假日出勤工資。

      刪除
  65.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
  66. 老師您好,
    新年快樂!
    1.想請問一下公司原本是隔週休二日,2016.01.01改為周休二日
    但可能星期六(休息日)有時要配合加班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公司將星期六列為休息日,而星期日為例假日,勞基法當中說到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上班要給一倍工資(即月薪1日+加班1日),不曉得星期六部分是否也是如此?
    因為有聽說過星期六(休息日)出勤應該比照延長工時給前兩個小時x1.33,後兩個小時x1.66
    2.想請教哪些部分應列入投保薪資,公司有全勤和早到及加班費部分是否應全列入?

    回覆刪除
    回覆
    1. 新年快樂喔!
      1.勞基法施行細則20-1: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其工資應依同法第24條辦理。因此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應加給1/3倍工資,第3~8小時加給2/3倍工資。但因週六原本就已包含1倍工資,所以雇主只要加發1/3、2/3倍工資即可。不過許多企業為了提高員工加班意願,會優於上開規定,比照國定假日加發1倍工資,例如月薪30,000元,某週六出勤,當月薪資為31,000元。

      注意:例假日除天災事變或緊急事故,不得出勤,否則違反同法第36條規定處以罰鍰。

      2.是的,你提到的都要列入。只要因為出勤就可以取得的報酬,都是勞務對價,都屬於工資。

      刪除
    2. 老師你好,
      如公司都是以最低薪資投保,那星期六加班也只會給一日$667,因星期六已有在月薪中給一日的意思嗎?若公司星期六都是以83.4×1.67的時薪計算,且未含在20008內,是表示公司額外給員工的優沃嗎?

      刪除
    3. 你說得對。星期六如果是公司表定的休息日,當日出勤8小時,依法前2小時加發時薪的0.334倍,第3~8小時加發時薪的0.667倍即可。 貴公司若8小時都加發1.67倍,已較上開標準優惠。

      刪除
  67. 老師您好:想詢問一下以下幾點關於保全業的問題
    1.保全業是否跟一般勞工是用勞基法?
    2.保全業的基本工時是10小時嗎?如果超出10小時,是不是要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三分之一,如果薪資是20008元,有發超時津貼3992元=24000元(每月),是否合乎勞基法?
    3.保全人員的休息時間是不是每工作4小時,就要休息30分鐘(一般勞工?保全業?)。

    回覆刪除
    回覆
    1. 1.是的。

      2.按「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又第84條之1工作者全年仍須給予52日例假。依此計算每月正常工時最多約260小時[(365-52)*10/12]。

      承上,保全人員每月基本工資約27,178元[20008+(20008/240)*(260-174)],較一般勞工的20,008元高出7,170元。

      3.勞基法第35條規定輪班者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刪除
  68. 您好:想詢問一下,關於員工到職日是2001年3月1日,請問老師,特休假有幾天呢?

    回覆刪除
    回覆
    1. 如果 貴公司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核給特別休假,則2016年2月29日任職滿15年,次日2016年3月1日起享有20日特別休假。

      刪除
  69.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
  70. 1.符合規範前提下,每週40小時工時,明年只需維持每個月第一週週六出勤
    2.全年總工時─40小時 * 52週 = 2080小時
    3.全年總工作天─2080 / 8 = 260工作天
    4.全年排定假日106天─12天國定假日 + 3天補休(國定假日遇週末應補) + 1天補休(應補休) + 49週日 + 41週六
    5.連假─元旦3天、春節8天、清明節3天、中秋節4天、國慶日3天

    請問這樣公司有合法嗎?因為這樣每個月星期六要上一天 整年度多上了12天
    加上年假7天一樣被扣掉,這樣全年度多少了19天班,根本就沒有休二日
    而且重點在於,星期六上班公司行事曆把那天弄為休息日固定加班,而薪資單上面有這個名目,可是這包涵在薪資裡面根本不是額外給的,這部份我們要如何申訴,而且公司有兩個辦公處,兩邊的行事曆不同,一間公司有兩種行事曆這樣合法嗎?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貴公司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周休六日,今年休假日數為117日(53週六+52週日+12國定假日)。低於上開日數的部分須發給加班費。

      加班費應額外發給。如果因為新工時制度的實施,將須發給之加班費併入原本的月薪,此舉有可能構成變相減薪。可以請勞動局協助了解。

      公司依照業務特性在合法範圍內可以選擇適用不同工時制度,例如內勤人員依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門市或生產線人員依排班表出勤,並無違法。

      刪除
  71. 請問是 每日工時7小時 包含用餐時間嗎?
    每月不得超過160 小時 超過另計加班對嗎?

    回覆刪除
  72. 請問是 每日工時7小時 包含用餐時間嗎?
    每月不得超過160 小時 超過另計加班對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通常用餐時間屬於休息時間,不能計入每日工時7小時內。

      扣除國定假日前,每月正常工時約174小時,超過部分須發給加班費。

      刪除
  73. 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是屬於24小時超市零售業,目前每日上班8小時,月排休8天,國定假日不另外給假。
    請問新制後該如何修改工時及休假方能降低人力成本加班費的支出?

    回覆刪除
    回覆
    1.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者,全年應休假日數含國定假日,合計約116日。相形之下 貴公司目前給假不足20日。如果員工滿意目前的排休日數,建議將上開20日平均分攤於12個月發給加班費,每月固定約加班1.67日。另一方式,如果 貴公司實施四週變形工時,每四週超過160小時的部份發給加班費也可以。

      刪除
    2. 老師您好:
      針對四週變形工時想詢問您,所謂每二週英有二日休息做為例假。像我們排休制也要固定例假嗎?還是可以變更的?

      刪除
    3. 所謂每2週應有2日休息,是指每相鄰的兩週應有2日休息。可能是本週休1天,下週休1天;也可能是本週休0天,下週休2天。例假日的日期由勞雇自行協商,不一定是週日。

      刪除
    4. 抱歉,又要麻煩老師:
      那麼當月若有5週,採用4週變形工時的話,第五週是要算到下一個4週的第一週嗎?

      刪除
  74. 您好:我是在竹科做輪班的工作,是四班二輪(工作二日休息二日),今年新制後,常日班(一至五上班,六日休)員工為配合新制一週工時40小時,每日由工作8.4小時,減少為8小時。但我們輪班員工卻無任何工時減少或薪資加給的調整。

    90年改為雙週84小時,有減少一些國定假日,但因原變形工時(以週工時48小時為基礎來計算)的算法,竹科的輪班員工,遇到這些被取消的國定假日(1/2,3/29,4/4,9/28,10/25.10/31,11/12,12/25)是上班日時,公司除當日薪資外,會再給付平均薪資一日(即一倍加班費)。
    另遇員工休假的那二日去加班,加班費的算法是月薪除以240小時(30日x8小時),
    新制後我們輪班員工,不但工時沒變--→被取消的國定假日(1/2,3/29,4/4,9/28,10/25.10/31,11/12,12/25)也沒加班費了--→加班費仍除以月工時240小時來計算倍數.....這種種合理嗎?沒違反勞基法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我工作日的每日工時是10小時

      刪除
    2. 貴公司的做法並未違法,說明如下。
      一、原本內勤人員每天上班8.4小時,2週上足84小時,因應新制必須縮減為8小時,才符合1週40小時規定。至於外勤人員做2休2,2週僅上班70小時,小時舊制2週84小時,也小於新制的80小時(2週*40小時),因此合法。

      二、90年改為雙週84小時後, 貴公司針對某些已抵充掉的國定假日仍發給雙倍工資,屬於優於勞基法之給付。例如遇到光復節出勤,仍發給雙倍工資。此項福利性質上屬於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附停止條件給付」,也就是「遇國定假日」才發放。今年起光復節已不再是勞工的國定假日,停止條件(國定假日)無法成就,自然不必發給雙倍工資。

      刪除
  75. 老師你好,
    請教幾個問題:
    1.如公司現行改為週休二日,加班以一天不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這是屬於什麼樣的工時?
    2.如果國定假日加班,除了要多給一倍工資,是不是還要在之後補假一天給員工。如果國定假日是與其他平日調,變成平日休假一天,則不需在補假?那工資部分只需給國定假日一天?
    3.如星期六休息日需加班,是否會構成一個月加班超時的可能而違反勞基法?

    回覆刪除
    回覆
    1. 1.屬於正常工時制度,並未變形。
      2.國定假日出勤只須加給1倍工資,不必補假。是的,例如228紀念日與3月4日對調,228當日出勤只須發給當日工資,沒有加班費或補假,3月4日則成為該員工的和平紀念日,必須放假。
      3.星期六休息日加班之時數必須計入46小時計算。

      刪除
    2. 謝謝老師!
      1.另外請問國定假日有上班給一倍工資,是含在本薪內或應該額外算在加班內呢?
      2.如國定假日遇星期六休息日需要補假嗎?還是只有例假日才有

      刪除
    3. 1、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第37條休假日(含選舉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是指除了當日原有薪資外(已包含於本薪),再加發1日出勤工資。參考下方內政部函釋自明。例如月薪24,000元,相當於時薪100元。中秋節當日出勤,應加發800元。當月薪資合計24,800元。

      內政部73年10月18日(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

      2.遇休息日也要補假。請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
      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
      二、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
      時間。

      刪除
    4. 老師你好,
      依你所講的國定假日遇第36條所定例假即星期日,需補假,但為何星期六休息日遇國定假日也需補假,這點就看不懂。因公司某顧問說星期六休息日遇國定假日不需補假,這樣是否違反呢?

      刪除
    5. 為何星期六休息日遇國定假日也需補假 => 請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休息日)。

      刪除
    6. 為何星期六休息日遇國定假日也需補假 => 請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休息日)。

      刪除
  76. 老師 您好
    想詢問關於1/16選舉假的事宜
    是否有正式的法規說,要給員工放一天的選舉假?,還是依公司規定給予?

    回覆刪除
    回覆

    1. 勞委會97年2月25日勞動2字第0970130105 號令:「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1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基此,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於選舉投票日當日原屬於正常工作日,對於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應該給假,以便於勞工行使憲法賦予的投票權。該日如有出勤者,雇主仍應加倍給付工資。

      刪除
  77. 我們公司採四二制(一天12小時,2小時10分鐘吃飯休息+1.6小時加班)一天算8小時,今年因週工時調整,往年春節、除夕都給予4天公假,今年一開始卻說要拿特休來補,那就算了,後來改口一律正常出勤,不得請特休,事假,只要未到就算曠職,連續3天直接解僱,調假必須有代理人,等於無法調假,請問是否4.2制勞基法就沒有法定假日休假的保障嗎(尤其是過年)?大家反彈都很大,煩請解答好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依照你提供的工作時間資料, 貴公司每2週正常排班時數平均只有56小時(不含加班),較法定的2週80小時低了24小時。全年實際正常排班時數較法定時數短少約624小時,已足夠抵充12天國定假日(96小時)。換言之,公司已經不必再給予國定假日。往年春節期間優惠給予的4天假期,如果公司可以舉證基於經營上必要性(例如新制40工時實施後公司經營成本增加)而必須取消,員工很難反對。

      刪除
  78. 老師您好~
    想請問,若是主管司機,為第84條之1工作者,一天正常工作時間10小時.中間休息1.5小時,見紅就休,今年改為雙周80工時的話,對人員會有影響嗎?還是每月需要另補給8.56個小時(雙周84工時所少的時數)的薪資呢?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只要 貴公司主管司機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以260小時為例)內所得之工資(不含加班費)達27,178元以上,就沒有調薪的必要。理由如下,

      台北市勞動局配合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新發布「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供企業參考。依其規定,主管司機每月正常工時上限並未調整,仍維持260小時,因此只要主管司機的基本薪資依260小時計算而得之金額達27,178元[(20008/240)*(260-174)]以上,就不必調薪。若 主管司機的正常工時非260小時,請自行依上開公式試算。

      刪除
  79. 老師您好,
    請問四班二輪的班 分日班和夜班.一個班次12個小時.工作二天休息二天. 在新制該如何做調整呢?

    回覆刪除
    回覆
    1. 四班二輪每月正常工時約152.5小時,低於法定正常工時174小時,原則上不必作任何調整。如果公司想要調整國定假日放假日數或其他事項,視具體狀況另行討論。

      刪除
  80. 老師 您好 想詢問一下
    我們保全人員公休6天,一天工作10.5小時
    那保全人員還有春假可以放假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保全人員目前每月正常工時上限是260小時。 貴公司目前每月正常工時約257小時[(365-72*10.5/12)],較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約少了3.625小時,全年少了約43.5小時。這43.5小時最多可以抵充5天的國定假日,所以 貴公司至少還須讓員工休7天國定假日。不確定 貴公司如何處理,但員工至少可以請求7天的國定假日。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