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員工上班時間中風是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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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候遇到一個案例。某公司員工上班時間中風,中風後住院即將屆滿一年,事假及特別休假均已用盡。站在員工家屬的立場,希望公司以職業病給與補償。公司自忖平時都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及團體保險,於是主動為員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卻被勞保局以中風的促發與工作無因果關係駁回。這時公司該如何處理?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須先了解職業病的定義。所謂職業病,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定義,係指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其中中風及心臟病等心血管疾病之促發或惡化,依勞動部所發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如果員工有「工作負荷過重」之情形(詳細規定參考本文末尾),即俗稱「過勞」,且無法證實為其他疾病促發(例如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又無其他非工作相關之異常事件(例如情感問題),則可認定為職業病。又職業病認定不以工作時間內發病為限,即使下班時間發病,只要上述因果關係成立,仍可認定為職業病。

上述個案中公司幫員工申請勞保局職業傷病給付時可能沒有想到,如果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病,通常代表員工確實有過勞之情形,表示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果真如此,公司不但須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員工還可以主張公司違法使其超時加班,請求公司賠償,包含民法第193條生活上增加之費用(如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而賠償金額通常大於公司應補償金額,無法全額從勞保及團體保險予以抵充。因此公司在為員工申請此類職業傷病給付時,須特別留意。

實務上如果公司對於員工因過勞導致中風有疑慮時,建議陪同員工就診取得診斷證明,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職業疾病認定,而非逕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如員工自己申請傷病給付而要求公司在「投保單位證明欄」蓋章,公司可以蓋章後檢附聲明書,陳述員工實際工作情形。勞保局辦理職業病認定時會將公司聲明列入參考。

勞保局如認定是職業病,而公司仍有疑義,可以進一步向勞動部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如鑑定結果不是職業病而員工又無法恢復工作,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留職停薪,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預告終止契約,或依同法第54條強制退休。

附註:
工作負荷過重之認定:
一、異常事件
24小時內有無異常精神負荷(緊張、興奮、恐懼、驚訝等)、身體負荷、工作環境變化(炎熱、溫差等)。
二、短期工作過重
發病當時至前一天、發病前一週有無連同加班工作超過12小時之情形
三、長期工作過重
(一)、前1個月加班逾100小時
(二)、2-6個月月平均加班逾80小時
(三)、1-6個月月平均加班逾45小時、工作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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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10 則留言:

  1. 請教老師,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依勞保條例可認列職災,但勞基法職災又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內的職業災害定義,想請問如公司規定上下班途中車禍休養公傷假只能請一天,其餘需以病假辦理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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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認定屬於職業災害,勞保局會據以發給保險給付。建議勞保局核定為職災前,先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以普通傷病假辦理,等到勞保局核定後再以公傷假辦理。從而,勞保局核定職災傷病給付的天數(即職災醫療完全不能工作期間),就是公司應核給的公傷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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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教老師,我有個同事他本身有甲狀腺問題需要開刀,有跟公司請一個半月假,除了可以申請勞保局普通傷病給付的話。公司還要負擔一個半月的半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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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不是要負擔一個月的半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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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的。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所以該同仁請假的前30個工作日應發給半薪。如果因為住院超過3日,其申請的勞保住院傷病給付可以抵充上述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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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老師 如果是保全 月工時288h 日工時12h
    國定假日無給薪也沒給休 是否符合第三條
    長期工作過重
    (一)、前1個月加班逾100小時
    (二)、2-6個月月平均加班逾80小時
    (三)、1-6個月月平均加班逾45小時、工作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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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關於加班時數認定是以每月工作時數減去176小時。因此如果保全人員每月工時288小時,減去176小時,相當於每月加班112小時,有可能屬於長期工作負荷過重的標準。請參考下列判決。

      (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意旨)
      依原告提出之大唐江山社區現場人員實際值勤時數表(本院卷一第31至39頁),可知原告發病前1 至3 個月之總工時依序為276 小時、276 小時、288 小時,加班時數【按行政院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本院卷一第125 至142 頁,下稱系爭參考指引)評估長時間勞動時,係以每月176 小時以外之工時計算加班時數,此與勞基法之延長工時定義不同】,較系爭參考指引所指每月基本時數176 小時,依序超過100 小時、100 小時、112 小時;亦即原告於發病前3 個月,有每一出勤日均常態性加班,且每月加班時數達到或超過系爭參考指引所指加班工時100 小時之情形存在。...原告於106 年10至12月之每月總工時皆達勞動部參考指引每月總工時之上限288 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亦均達勞動部參考指引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8小時,並未超過上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定之工時上限。惟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縱因工作性質特殊,得與雇主約定與一般行業不同之工時、休假,個別適用前揭勞動部發布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然雇主仍應給予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避免工時過長,導致勞工工作負荷過重,損害勞工身心健康。而勞動部為在給予保全業者指派勞工提供服務之時間上彈性運用空間之同時,亦能確保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之合理性,因此發布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作為該等勞工之工時上限之參考,是該等工時上限僅屬保全人員之最低保障標準,則勞工如每月均常態性按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所定之時數上限出勤,是否得僅以工作時數未違反規定一事,逕予反推勞工必無因工時導致疲勞情形產生,顯有疑義,故被告執此爭執系爭職業病評估報告書之可信性,即非可採。又原告雖有糖尿病史,且控制不佳,及有左側陳舊性輻射冠梗塞、內頸動脈虹吸部及右側中大腦動脈狹窄病史,然對原告進行職業病評估之醫師,已本於醫學專業認定原告上開病史僅為「可能」、「增加」促發系爭病症之因子,猶認促發原告罹患系爭病症之符合醫學文獻上證據之因子為工時問題;則被告既未舉出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原告之上開病史為促發系爭病症之主要因子,其所辯自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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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實質領薪但雇主未申報薪資或勞保(已2O多年),近因中風無法工作,如何向雇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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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議向勞保局提出檢舉。勞保局將針對公司未加勞保以及未提繳勞工退休金開罰。針對雇主的部分,您可以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如果已經符合勞保老年給付資格,還可以請求賠償勞年給付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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