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 星期五

隱匿配偶職業為什麼會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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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有一則勞資訴訟新聞(參台北地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判決),標題「隱匿老公任職宏達電 她慘丟月薪13萬工作」。大意是某金姓女子(下稱金君)應徵SONY行動通訊公司時,在履歷表「你有無任何親屬任職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競爭者?」欄位上勾選「無」,且面試時說先生在家族事業任職。

巧合的是金君任職半年後,曾任職「宏達電」的先生竟然也來應徵SONY。SONY比對後才發現金君隱匿配偶職業,遂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開除金君。金君起訴主張SONY違法解僱敗訴。本文試以此判決為例,說明應徵者虛偽不實的認定。

隱匿不實之事項必須與就業相關,且雇主必須加以詢問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48號判決理由:「該不實表示內容,須為關鍵性之資訊,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相信,始符詐欺之定義。」。簡言之,勞工隱匿的資訊必須是關鍵資訊,也就是就業相關資訊始足當之。

不但如此,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意旨,雇主必須就上開就業相關資訊加以詢問,應徵者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換言之,縱然該資訊與就業相關,如果雇主未詢問,即使日後知悉也不能予以解僱。例如雇主認為色盲是就業相關資訊,卻在履歷表或面試時均未詢問,日後發現該員工有色盲就不能主張隱匿不實予以解僱。

基於雇主經濟需求必要範圍,且與人事管理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之資訊亦屬於就業相關資訊,惟須對雇主權益有重大影響者為限

承上述,所謂「就業相關資訊」的定義就很重要。有關就業相關資訊的範圍可以參照法務部訂定的個人資料特定目的類別「人事管理目的」,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等。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親屬的職業」是就業相關資訊嗎?如果是,且SONY有詢問,那麼金君就有據實回答的義務。想像一下,如果聯電業務副總的配偶到台積電應徵工作,台積電會不會有利益衝突迴避的考量?如果一般人覺得會,代表該資訊與人事管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SONY就有理由列入履歷表或面試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以親屬的職業作為錄取標準,是否構成就業歧視。是的,確實會構成就業歧視。不過SONY的抗辯很聰明,SONY主張「親屬的職業」僅作為安排適當職務之參考,以避免發生利益衝突,並不作為錄取依據。

綜合上述,應徵者不得就就業相關資訊隱匿不實。而就業相關資訊包括人事管理直接相關事項,或雖非直接相關但符合雇主經濟目的且有正當合理關聯之事項。最後,應徵者的隱匿不實必須對雇主有損害之虞,才能予以解僱。例如需要搬重物的工作詢問應徵者有無懷孕,固然與就業有正當合理關聯,但偽稱沒有懷孕如果對雇主沒有損害之虞,就不能予以解僱。

相關報導:自由時報「隱匿老公任職宏達電 她慘丟月薪13萬工作」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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