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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工讀生搬1.1噸薯條被冷死 父母奔走告贏麥當勞討回公道

新聞原文

2023-01-10 聯合報 記者 張議晨

高雄23歲李姓男子在麥當勞一心店當內場工讀生,結果在冷凍庫理貨時突然暈倒,經理發現後和其他員工將他送醫,5月後宣告不治,李男父母親質疑麥當勞有疏失,合計求償1005萬元,高雄地院法官認定李男短時間搬運1.1噸薯條頻繁進出冷凍庫,暴露冷熱溫差環境下超過負荷致死,但李男沒穿禦寒衣物,也要負30%責任,綜合父母請求後,今判麥當勞應賠李的父母472萬餘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以及職業病。員工在工作場所受到外力或發生意外傷害時,要討論的是職業傷害。至於從事工作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及其他危害因子所導致的疾病,則應討論職業病。本案是員工在冷凍庫理貨突然暈倒顱內出血,因此要討論的是職業病。依據勞動部發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認定要件包括工作當時有無異常事件、短期是否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是否過重。其中異常事件又包括精神負荷、身體負荷以及工作環境變化。

新聞案例中麥當勞工讀生李男事故當日於40分鐘內頻繁進出冷凍庫,暴露於冷熱溫差次數共48次,經醫院判斷短期時間大量體力勞動以及工作環境變化過大,符合上述指引的異常事件。法院採納醫院見解,認定本案為職業病,麥當勞應支付李男父母喪葬費及死亡補償。針對李男父母請求的損害賠償,法院認為麥當勞雖然有置備防寒外套,但卻未確實監督李男穿著,沒有善盡預防受僱人服勞務免受生命、身體、健康危害責任之義務,判決麥當勞應支付損害賠償。本案提醒各位雇主,防止員工工作中發生事故不是只有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就好,還要確實督促員工遵守,才能有效保護員工安全,降低經營風險。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3.1.11

2022年5月4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上班途中猝死!經理支援送貨工時逾12小時 宅配通要賠3百多萬

新聞原文

2022-05-04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

陳姓宅配通經理因人手不足支援司機送貨,每天工時超過12小時,且工作職務7個月內調動3次,造成他身心壓力極大,3年前上班途中心臟病發猝死,妻子和2名就讀國小的子女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宅配通要賠償353萬餘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職業病的認定標準依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判決的見解:「重在職務與疾病間之關聯性(職務之性質具有引發或使疾病惡化之因子)外,尚須兼顧該二者間是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以為斷。」所謂關聯性是指工作的性質可能「引發」疾病,例如長期在有毒的環境下工作。或是使已經存在的疾病「惡化」,例如長期超時加班導致心臟病惡化。至於因果關係是指員工的身體狀況,加上外來之加害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即會發生該職業病時,可以認定加害行為與疾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新聞案例中陳姓經理原本就有高血壓病史,病發前半年平均每月加班達59小時,高於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的45小時過勞標準。因此台北地院認定工作負荷過重是導致心臟病發猝死的惡化因子,判決宅配通公司應賠償家屬。即使陳員本身有煙癮,就心臟病發與有過失,頂多可以減輕宅配通的賠償金額,無法免除賠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5.4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從二則判決看工作時間過長與過勞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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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二則勞工因腦心血管疾病死亡,家屬向雇主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判決。雖然二個案例都有工作時間過長的事實,但是一個判定過勞,另一個卻判定非過勞。其間的差異在對於工作負荷過重(過勞)認定上的判斷。茲將二則判決摘要如下,並試解析如後。

一、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判決:判定為過勞

相信很多人還記得100.2.16統聯客運司機蔡坤霖捨身救乘客的故事。當天他載31名乘客從台北到台中國道上突感心臟不適,為保住乘客性命仍勉力行駛十餘公里,最後將車輛停在國道警察隊門口後才因心肌梗塞發作死亡。本案蔡君家屬於地院一審敗訴,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經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更審對於工作時間的判斷如下:
(一)、發病前第3天和第5天分別有長達13.83 和15小時的歷經工時(扣除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實際勞動工時為11.33和12.63小時)。
(二)、發病前6個月平均歷經加班工時為71.21 小時(扣除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平均實際勞動加班工時為18.84小時)。

上開工作時間與實際勞動時間之差異在於每個趟次間有數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是否應計入實際勞動時間。經查蔡君每日第一趟次結束後,始獲知下一趟次發車時間,進而知悉其可休息時間之長短。休息時間須保持待命狀態,須負責保管車輛,如果想睡覺通常也是在車上,身心難以完全放鬆。其次參酌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謂:「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意旨,法官因此認定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待命時間)也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並依此判定蔡君確實因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職業病死亡。

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744號判決:判定非過勞

73歲賴姓員工(患有高血壓)101.4.1起受僱於某建設公司,負責工地打掃、整理及泥水等雜項工作,晚上看顧工地。101.8.6工作中感覺身體不適,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認定,被認定非職業病,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經職業病專科醫師鑑定賴君每日13時至17時打掃,晚上看顧工地,工地現場備有房間及床鋪供其睡覺,可依其個人作息,調配休息與睡眠時間,參考日本過勞認定之經驗,不建議將夜間看顧工地列為工作時數計。法官據此認為賴君雖然每日打掃及看顧工地合計達16小時,但並無工作負荷過重之情事,判定賴君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無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職業病。

工作時間與過勞之判斷

綜合上述,依勞動部訂定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工作時間長短固然為工作負荷是否過重之參考指標,惟依上開法院實務見解仍應進一步探究工作內容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上是否確實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非單以工作時間過長即認定為過勞。

實際應用上,首先雇主應詳實記錄員工實際工作時間,包括內勤及外勤人員,乃至在家工作者,作為將來工時舉證之用。其次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之規定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對於患有可能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例如高血壓及糖尿病等)之員工,應特別留意。最後,隨著一例一休即將立法,加班費成本將大幅提高,企業宜致力於提昇顧客價值,不再以高工時低廉的勞動成本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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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8.11

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員工上班時間中風是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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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候遇到一個案例。某公司員工上班時間中風,中風後住院即將屆滿一年,事假及特別休假均已用盡。站在員工家屬的立場,希望公司以職業病給與補償。公司自忖平時都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及團體保險,於是主動為員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卻被勞保局以中風的促發與工作無因果關係駁回。這時公司該如何處理?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須先了解職業病的定義。所謂職業病,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定義,係指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其中中風及心臟病等心血管疾病之促發或惡化,依勞動部所發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如果員工有「工作負荷過重」之情形(詳細規定參考本文末尾),即俗稱「過勞」,且無法證實為其他疾病促發(例如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又無其他非工作相關之異常事件(例如情感問題),則可認定為職業病。又職業病認定不以工作時間內發病為限,即使下班時間發病,只要上述因果關係成立,仍可認定為職業病。

上述個案中公司幫員工申請勞保局職業傷病給付時可能沒有想到,如果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病,通常代表員工確實有過勞之情形,表示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果真如此,公司不但須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員工還可以主張公司違法使其超時加班,請求公司賠償,包含民法第193條生活上增加之費用(如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而賠償金額通常大於公司應補償金額,無法全額從勞保及團體保險予以抵充。因此公司在為員工申請此類職業傷病給付時,須特別留意。

實務上如果公司對於員工因過勞導致中風有疑慮時,建議陪同員工就診取得診斷證明,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職業疾病認定,而非逕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如員工自己申請傷病給付而要求公司在「投保單位證明欄」蓋章,公司可以蓋章後檢附聲明書,陳述員工實際工作情形。勞保局辦理職業病認定時會將公司聲明列入參考。

勞保局如認定是職業病,而公司仍有疑義,可以進一步向勞動部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如鑑定結果不是職業病而員工又無法恢復工作,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留職停薪,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預告終止契約,或依同法第54條強制退休。

附註:
工作負荷過重之認定:
一、異常事件
24小時內有無異常精神負荷(緊張、興奮、恐懼、驚訝等)、身體負荷、工作環境變化(炎熱、溫差等)。
二、短期工作過重
發病當時至前一天、發病前一週有無連同加班工作超過12小時之情形
三、長期工作過重
(一)、前1個月加班逾100小時
(二)、2-6個月月平均加班逾80小時
(三)、1-6個月月平均加班逾45小時、工作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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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勞動部調整過勞職業病認定之加班時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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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過勞職業病,是指勞工在職期間因職業因素促發心血管疾病。勞動部所發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主要以「工作負荷」對該員工心血管疾病促發的貢獻度是否大於 50%為判斷標準。而「工作負荷」定義上包括與工作有關的異常事件、短期加班時數或長期加班時數。

配合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短為單週40小時,相當於雙週減少8小時,勞動部於15日同步調高「長期加班時數」之標準各8小時,將請參考下列比較表,

長期工作過重認定
舊指引105.1.1起
發病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3745
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7280
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92100

值得注意的是上開「長期加班時數」之計算將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出勤之時數也包含在內,與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每月延長工作時數限額46小時定義上不包括例休假日出勤時數有別。因此建議雇主應定期追蹤員工健康狀況,避免長時間加班。

至於短期工作是否過重,是以發病當時至前1天,及發病前1週之工作型態為判斷,例如1日工時超過12小時就可能符合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曾經發生某客運司機於高速公路心臟病發死亡,因死亡前1週有2天工時分別達13及15小時,經勞保局認定為過勞之案例。遇此情形,雇主還可能因為違法使員工一日工作超過12小時,面臨損害賠償的風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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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下載網址http://www.eoma.org.tw/upload/NewsData/file/95/7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