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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4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上班途中猝死!經理支援送貨工時逾12小時 宅配通要賠3百多萬

新聞原文:

2022-05-04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

陳姓宅配通經理因人手不足支援司機送貨,每天工時超過12小時,且工作職務7個月內調動3次,造成他身心壓力極大,3年前上班途中心臟病發猝死,妻子和2名就讀國小的子女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宅配通要賠償353萬餘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職業病的認定標準依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判決的見解:「重在職務與疾病間之關聯性(職務之性質具有引發或使疾病惡化之因子)外,尚須兼顧該二者間是否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以為斷。」所謂關聯性是指工作的性質可能「引發」疾病,例如長期在有毒的環境下工作。或是使已經存在的疾病「惡化」,例如長期超時加班導致心臟病惡化。至於因果關係是指員工的身體狀況,加上外來之加害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即會發生該職業病時,可以認定加害行為與疾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新聞案例中陳姓經理原本就有高血壓病史,病發前半年平均每月加班達59小時,高於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的45小時過勞標準。因此台北地院認定工作負荷過重是導致心臟病發猝死的惡化因子,判決宅配通公司應賠償家屬。即使陳員本身有煙癮,就心臟病發與有過失,頂多可以減輕宅配通的賠償金額,無法免除賠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5.4

2021年7月2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勞基法>每日工作22小時「連73天沒休」台鐵外包工腦中風癱了

新聞原文:

2021/06/30 三立新聞網 地方中心/李育道報導

高雄一家民間通訊公司承包台鐵機房監控工作,原本應該由3人輪值排班,卻長期僅由1名49歲洪姓勞工負責,連續工作73天、每天22小時的高壓工作後發生腦中風,送醫搶救後雖挽回一命,但終生重殘需人照料,家人向公司提告求償873萬元餘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是「過勞」造成中風,判雇主要賠442萬元。全案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下班後留在公司從事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的時間是不是工作時間?依據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釋,勞工在非上班時間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固然可以不列入工作時間。但如果下班時間從事的工作與上班時間相同,即使工作量較低,仍然應列入工作時間。新聞案例中洪員全天在機房負責監控工作,將台鐵各車站之異常狀況通知報修,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相同,依上述規定都應該列入工作時間計算。洪員中風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113小時,符合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中「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屬長期工作負荷過重(過勞)之情形。

一旦認定中風是過勞所促發,雇主除了須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之外,因為加班時數超過勞基法限制,還要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洪員為例,中風後終身喪失工作能力,雇主不但要賠償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交通費、看護費用及醫療用品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等,還要賠償治療終止日起至65歲的勞動力減損費用,也就是工作損失。此金額相當龐大。因此奉勸雇主除了幫勞工足額投保外,更要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提供勞工一個健康安全的就業環境。

資料來源: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7.2

2021年6月15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勞基法>清潔婦疑過勞死 家屬狀告雇主及核三廠判決出爐

新聞原文:

2021/06/10 自由時報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受僱於民間消防檢修公司在台電核三廠擔任清潔工的郭姓婦人,疑因過勞昏迷變成植物人最終不治,家屬認為雇主及核三廠有疏失,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判郭婦所屬的消防檢修公司應賠償144萬多元,核三廠免賠,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因為工作過勞促發職業病,應該由誰負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當勞工腦心血管疾病發作時,如果勞工認為是工作過勞促發,原則上應該由勞工負舉證責任。但是由於雇主對於勞工出勤相關紀錄負有保存義務,因此這類案件法院通常會依上述但書規定,要求雇主提出出勤紀錄等資料,證明疾病發生與工作負荷沒有因果關係。

新聞案例中法院要求雇主提出郭員的出勤紀錄,發現郭員於108 年1 月23日顱內出血,前一週每日連續工作10小時,中間沒有午休,而且有休息日加班情形。法院因此認定郭員有職業促發疾病參考指引所稱之「短期工作過重」的情形,成立職業病。由此可見雇主除了妥善記錄及保存勞工出勤紀錄外,更重要的是遵守勞基法相關工時與加班上限的規定,以免因勞工過勞衍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6.15

2021年3月22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屏東某家樂福店經理過勞猝死? 家屬出面闢謠

新聞原文:

(2021-03-21 聯合報 / 記者陳弘逸)屏東一名李姓男子在屏東市某知名連鎖賣場任職店經理,日前回家午休不明原因猝死。消息一出,一度被懷疑與公司超時加班有關,事後檢警相驗,初步認定死因為心肌梗塞,李男父親也出面回應,「此事與過勞無關」;家樂福也回應,會協助申請相關補助,並給予家屬協助。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在上班時間發生腦心血管疾病死亡,並不當然都是過勞引起的職業病。判斷上必須工作負荷過重對於發病的貢獻度大於50%,才能認定屬於職業病。工作負荷過重的認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有無異常的事件或工作環境變化引起精神或身體重大負荷?

二、短期工作負荷過重:發病前到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周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

三、長期工作負荷過重:

(一)、前1個月加班逾100小時

(二)、或2-6個月(前2、3、4、5、6個月)各期間之月平均加班逾80小時

(三)、或1-6個月(前1、2、3、4、5、6個月)各期間之月平均加班小於45小時

由上面說明可知雇主詳實記錄勞工出勤的重要性,不論內勤、外勤或符合第84條之1工作者,都應該確實記錄,並且正確分辨工作時間、待命時間與休息時間,才能在勞工發病時,預先評估是否涉及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及早因應。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3.22

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從二則判決看工作時間過長與過勞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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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二則勞工因腦心血管疾病死亡,家屬向雇主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判決。雖然二個案例都有工作時間過長的事實,但是一個判定過勞,另一個卻判定非過勞。其間的差異在對於工作負荷過重(過勞)認定上的判斷。茲將二則判決摘要如下,並試解析如後。

一、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判決:判定為過勞

相信很多人還記得100.2.16統聯客運司機蔡坤霖捨身救乘客的故事。當天他載31名乘客從台北到台中國道上突感心臟不適,為保住乘客性命仍勉力行駛十餘公里,最後將車輛停在國道警察隊門口後才因心肌梗塞發作死亡。本案蔡君家屬於地院一審敗訴,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經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更審對於工作時間的判斷如下:
(一)、發病前第3天和第5天分別有長達13.83 和15小時的歷經工時(扣除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實際勞動工時為11.33和12.63小時)。
(二)、發病前6個月平均歷經加班工時為71.21 小時(扣除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平均實際勞動加班工時為18.84小時)。

上開工作時間與實際勞動時間之差異在於每個趟次間有數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是否應計入實際勞動時間。經查蔡君每日第一趟次結束後,始獲知下一趟次發車時間,進而知悉其可休息時間之長短。休息時間須保持待命狀態,須負責保管車輛,如果想睡覺通常也是在車上,身心難以完全放鬆。其次參酌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謂:「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意旨,法官因此認定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待命時間)也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並依此判定蔡君確實因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職業病死亡。

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744號判決:判定非過勞

73歲賴姓員工(患有高血壓)101.4.1起受僱於某建設公司,負責工地打掃、整理及泥水等雜項工作,晚上看顧工地。101.8.6工作中感覺身體不適,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認定,被認定非職業病,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經職業病專科醫師鑑定賴君每日13時至17時打掃,晚上看顧工地,工地現場備有房間及床鋪供其睡覺,可依其個人作息,調配休息與睡眠時間,參考日本過勞認定之經驗,不建議將夜間看顧工地列為工作時數計。法官據此認為賴君雖然每日打掃及看顧工地合計達16小時,但並無工作負荷過重之情事,判定賴君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無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職業病。

工作時間與過勞之判斷

綜合上述,依勞動部訂定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工作時間長短固然為工作負荷是否過重之參考指標,惟依上開法院實務見解仍應進一步探究工作內容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上是否確實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非單以工作時間過長即認定為過勞。

實際應用上,首先雇主應詳實記錄員工實際工作時間,包括內勤及外勤人員,乃至在家工作者,作為將來工時舉證之用。其次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之規定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對於患有可能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例如高血壓及糖尿病等)之員工,應特別留意。最後,隨著一例一休即將立法,加班費成本將大幅提高,企業宜致力於提昇顧客價值,不再以高工時低廉的勞動成本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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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8.11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勞動部調整過勞職業病認定之加班時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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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過勞職業病,是指勞工在職期間因職業因素促發心血管疾病。勞動部所發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主要以「工作負荷」對該員工心血管疾病促發的貢獻度是否大於 50%為判斷標準。而「工作負荷」定義上包括與工作有關的異常事件、短期加班時數或長期加班時數。

配合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短為單週40小時,相當於雙週減少8小時,勞動部於1月5日同步調高「長期加班時數」之標準各8小時,將請參考下列比較表,

長期工作過重認定
舊指引105.1.1起
發病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3745
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7280
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92100

值得注意的是上開「長期加班時數」之計算將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出勤之時數也包含在內,與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每月延長工作時數限額46小時定義上不包括例休假日出勤時數有別。因此建議雇主應定期追蹤員工健康狀況,避免長時間加班。

至於短期工作是否過重,是以發病當時至前1天,及發病前1週之工作型態為判斷,例如1日工時超過12小時就可能符合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曾經發生某客運司機於高速公路心臟病發死亡,因死亡前1週有2天工時分別達13及15小時,經勞保局認定為過勞之案例。遇此情形,雇主還可能因為違法使員工一日工作超過12小時,面臨損害賠償的風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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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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