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從二則判決看工作時間過長與過勞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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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二則勞工因腦心血管疾病死亡,家屬向雇主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判決。雖然二個案例都有工作時間過長的事實,但是一個判定過勞,另一個卻判定非過勞。其間的差異在對於工作負荷過重(過勞)認定上的判斷。茲將二則判決摘要如下,並試解析如後。

一、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判決:判定為過勞

相信很多人還記得100.2.16統聯客運司機蔡坤霖捨身救乘客的故事。當天他載31名乘客從台北到台中國道上突感心臟不適,為保住乘客性命仍勉力行駛十餘公里,最後將車輛停在國道警察隊門口後才因心肌梗塞發作死亡。本案蔡君家屬於地院一審敗訴,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後經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更審對於工作時間的判斷如下:
(一)、發病前第3天和第5天分別有長達13.83 和15小時的歷經工時(扣除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實際勞動工時為11.33和12.63小時)。
(二)、發病前6個月平均歷經加班工時為71.21 小時(扣除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平均實際勞動加班工時為18.84小時)。

上開工作時間與實際勞動時間之差異在於每個趟次間有數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是否應計入實際勞動時間。經查蔡君每日第一趟次結束後,始獲知下一趟次發車時間,進而知悉其可休息時間之長短。休息時間須保持待命狀態,須負責保管車輛,如果想睡覺通常也是在車上,身心難以完全放鬆。其次參酌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謂:「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意旨,法官因此認定趟次間的休息時間(待命時間)也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並依此判定蔡君確實因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職業病死亡。

二、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744號判決:判定非過勞

73歲賴姓員工(患有高血壓)101.4.1起受僱於某建設公司,負責工地打掃、整理及泥水等雜項工作,晚上看顧工地。101.8.6工作中感覺身體不適,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認定,被認定非職業病,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經職業病專科醫師鑑定賴君每日13時至17時打掃,晚上看顧工地,工地現場備有房間及床鋪供其睡覺,可依其個人作息,調配休息與睡眠時間,參考日本過勞認定之經驗,不建議將夜間看顧工地列為工作時數計。法官據此認為賴君雖然每日打掃及看顧工地合計達16小時,但並無工作負荷過重之情事,判定賴君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無相當因果關係,不成立職業病。

工作時間與過勞之判斷

綜合上述,依勞動部訂定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工作時間長短固然為工作負荷是否過重之參考指標,惟依上開法院實務見解仍應進一步探究工作內容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上是否確實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非單以工作時間過長即認定為過勞。

實際應用上,首先雇主應詳實記錄員工實際工作時間,包括內勤及外勤人員,乃至在家工作者,作為將來工時舉證之用。其次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之規定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對於患有可能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例如高血壓及糖尿病等)之員工,應特別留意。最後,隨著一例一休即將立法,加班費成本將大幅提高,企業宜致力於提昇顧客價值,不再以高工時低廉的勞動成本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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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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