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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4日 星期三

110年勞動節連續假期出勤與工資計算

 110年度5月1日勞動節剛好位於星期六,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的規定,節日遇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以下依  貴公司出勤制度,說明勞動節出勤與工資發放方式。

一、假設5月1日(六)為休息日,而勞雇雙方協商勞動節於4月30日(五)補假

公司使員工於4月30日(五)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當日出勤工作逾8小時之部分,應依勞基法法第24條第1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5月1日(六)出勤則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列標準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請參考附圖。

附圖:

二、排班制之全時員工

(一)、未調移國定假日

排班制員工由於例假休息日不一定是星期六日,因此只要是使員工於勞動節5月1日(六)出勤,應加倍給薪。

(二)、有調移國定假日

原勞動節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5月1日(六)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調移放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三、部分工時(時薪人員)

(一)、假設5月1日(六)為休息日,而勞雇雙方協商勞動節於4月30日(五)補假

公司使員工於4月30日(五)出勤,應依排班時數加倍給薪。

(二)、排班制

1、未調移國定假日

勞動節5月1日(六)為原約定應工作日者,應放假1天,工資照給。如果出勤,應依排班時數加倍給薪。勞動節5月1日(六)原本就約定無須出勤者,不必給薪。

2、有調移國定假日

原勞動節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5月1日(六)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調移放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1年4月14日





 

2021年1月15日 星期五

110年春節彈性調整放假注意事項

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企業,今年春節經過彈性調整放假(2/10彈性放假、2/20補班),又有一個7天(2/10~2/16)連續假期可以放。這次彈性調整的方式如下圖,同時說明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彈性調整放假的法源:

勞動部為了讓不能適用八週變形工時的企業可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合法排除每週一例一休,特別在105年發布函釋(附註一),指定這些事業單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

二、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法定程序:
欲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實施彈性調整放假的事業單位,必須召開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八週變形工時且依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才能合法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未踐行前述程序的企業遇到勞動檢查將有受罰之虞。

三、彈性放假適用對象:
只有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才適用(含部分工時勞工),實施排班制(非週休六日)的部門並不適用。因此勞資會議須指明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

四、2/17~2/19期間到職者,2/20仍有上班義務,不必發給加班費。
公司依上述函釋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之決議效力,對勞資雙方均有約束力。此時雖然2/17~2/19期間到職者沒有享受2/10彈性休假,2/20仍有上班義務。

五、預告於2/17~2/20期間離職者,2/10仍可享受彈性休假。
理由同四。

六、2/10及2/13出勤應依照休息日出勤加發工資。

七、2/11、2/12、2/15及2/16出勤工資應依照國定假日出勤加倍給薪。

八、2/14為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

附註一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
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1.1.15






2018年12月5日 星期三

108年元旦彈性放假補班疑義

107年即將進入尾聲。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公司,12月22日(六)是補班日,應正常出勤,12月31日(一)是彈性放假日,無須出勤。以下將彈性放假可能衍生的問題簡單說明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彈性放假的法源:
勞動部為了讓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事業單位可以合法安排彈性連續休假,特別在105年發布函釋(附註一),指定這些事業單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

二、實施八週變形工時的程序:
呈上述,欲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實施彈性休假的事業單位,必須召開勞資會議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才能合法比照公務人員實施彈性休假。未踐行前述程序的企業遇到勞動檢查將有受罰之虞。

三、彈性放假適用對象:
只有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才適用,實施排班制的部門並不適用。因此勞資會議須指明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

四、12/24~12/28到職者,一樣享有12/31彈性休假
公司依上述函釋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之決議效力,對勞資雙方均有約束力。此時雖然12/24~12/28到職者12/22尚未在職,12/31仍享有彈性休假權利。

五、預告12/24~12/28離職者,12/22仍有出勤義務
理由同上。

六、12/31(一)出勤工資計算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規定加班2小時以內者,加給1又1/3倍工資,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倍工資。

附註一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
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8.12.5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10/6離職者其9/30(六)上班應發給休息日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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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常年勞資顧問客戶轉給我上週台北市勞動局於2017.10.6發布的新聞稿(全文詳附註一),內容提到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變形工時制度者,得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將9月30日(週六)調整為工作日,10月9日(週一)調整為休息日。不過如勞工於上開兩天中間離職,例如10月6日離職,由於已無法於10月9日休息,其9月30日(週六)出勤應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此說法並不正確,茲說明如下。

按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事業單位適用上開函釋的結果得在8週變形工時規範下,比照政府機關將某一週的工作日與其他週的休息日對調,形成連續休假。以這次9月30日(週六)與10月9日(週一)對調為例,雇主於年初公告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後,勞工在知悉後如繼續提供勞務,可以認為已經默示承諾該行事曆而發生附合契約之效力。此時不論勞工何時離職,都不會改變9月30日為正常工作日而10月9日為休息日之事實。因此當勞工於10月6日離職,其9月30日(週六)之出勤屬於正常工作日出勤,非休息日出勤。勞動部今年5月25日的新聞報導(附註二)亦同此見解。

附圖:配合政府行事曆彈性放假示意圖



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比照政府行事曆放假之企業在寄發聘僱通知時一併告知公司放假規定,同時每年底公告次年度行事曆,並傳閱同仁簽名,俾利雙方遵守。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7.10.12

附註一、
雙十國慶日如何休假給薪?又該怎麼調整放假?勞動局告訴您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發布日期:2017/10/6
  今(106)年10月10日(週二)為國慶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照給工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倘雇主因經營上之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
  許多勞資朋友詢問由於今年國慶日在週二,要如何合法透過調整工作日及休息日形成4天連續假期(即10月7日週六至10月10日週二)之方式?北市勞動局表示,如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公司之工作行事曆完全比照政府機關之辦公行事曆,採行8週變形工時制度者,得與政府機關之辦公行事曆一致,始得將9月30日(週六)調整為工作日,10月9日(週一)調整為一般工作日。此外,如勞工於10月8日前離職者,因無法於10月9日取得休息日,致無從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事業單位應使該等勞工於9月30日(週六)給予休息1日,如經同意於該日出勤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局說明,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10月10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倘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給付加倍時薪,雇主應以時薪266元(133×2)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至於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國慶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10月10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為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
全文網址:http://www.gov.taipei/ct.asp?xItem=347574898&ctNode=5158&mp=100001

附註二、
2017-05-25 中央社 台北25日電

今年端午節在星期二(5/30),許多公司星期一(5/29)都會彈性休假,讓員工在星期六(6/3)補班。勞動部說,6月1日到職的勞工,3日當天仍要上班,且雇主不需給加班費或補假。

端午節4天連假就快到了,其中5月29日是許多公司挪移6月3日的休假,就有不少雇主跟勞工提出疑問,那如果是今年5月30日後到職的勞工,6月3日到底算休假還是上班日。

對此,勞動部今天解釋,若公司原則上是上一至五的班,僅這一週變動,即使新進的員工仍需照公司的班表走,因此勞工當天仍要上班。

勞動部說,當天勞工上班仍屬於正常工時,且也在一週40小時的工時範圍內,因此雇主也不需給加班費或補休。

勞動部舉例,就像1月2日到職的員工,不能主張1月1日的假沒放到,要補假一樣。

不過勞動部也提醒,勞資雙方在到職前就應該說明清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全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48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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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2017年6月1日報到的新人,6月3日是否為其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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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幾位常年客戶詢問2017年6月3日補班問題,例如6月1日報到的員工,6月3日是否應該出勤?或許其他公司也有相同疑義,在此一併說明如下。

一、事業單位須實施8週變形工時,才能使員工5月27日~30日連續放假與6月3日補班。而實施8變形工時排班制度除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尚須徵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所謂「徵得勞工同意」並不以書面同意為限,如果年度行事曆或班表係於「員工在職時排定」,通常可以認定已經徵得其同意。此時6月3日是正常工作日,當日應正常出勤。

二、判斷6月1日到職之員工,6月3日是否為正常工作日,依第一點說明,應該視該員工是否同意該班表而定。再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員工到職後才知悉公司行事曆規定6月3日是工作日:由於班表在員工到職前已經排定,員工無從預先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因此對於該員工6月3日仍為休息日。公司如要求出勤,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二)、員工到職前已經知悉並同意6月3日是工作日:公司在面試或發給聘僱通知時已經告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並取得錄取者同意(書面同意)。於此情形下員工仍選擇於6月1日報到者,6月3日是其正常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作法僅適用於例假休息日之調整(變形工時),並不適用於國定假日調移。舉例而言,5月30日端午節為法定假日,只要是5月30日前到職者(例如5月25日到職),依法擁有休假權利。公司對於該新進員工只能協商調移端午節,不得依上述第二點作法減少員工一天國定假日。

附圖: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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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105年比照政府機關排定行事曆的企業須注意加班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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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公務人員行事曆),顯示105年有7個連續假期,其中有3個連續假期經彈性調整放假後長達4天。一直以來民間企業非排班制的部門習慣直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排定次年度行事曆。此項比照自105年起,如果未搭配實施變形工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說明如下。

所謂彈性調整放假,例如105年6月9日(星期四)是端午節,遇此情形人事行政局會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下稱處理要點),將當週星期五與前一週星期六對調,當週變成連休4天32小時,前一週則連續上班6天48小時,不生加班問題。

在目前工時制度下,第一週及第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或4.5天36小時),仍符合2週84工時規定,不生加班問題。但明年新法施行後,1週上限40工時,而民間企業又不適用上開處理要點,第一週上班48小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

因應之道是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如此一來第一、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無須發給加班費。所有行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均可適用二週變形工時,建議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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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彈性休假vs 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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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這則新聞報導亞洲光學傳出涉嫌以「公補休」規避「無薪假」。「彈性休假」是否合法?與無薪假如何區分?茲分述如下,

所謂「無薪假」係指雇主因業務縮減,徵得勞工同意增加休假,休假時並不給付薪資,達到實質減少薪資的目的。

而所謂「彈性休假」則係指雇主因業務因素、舉辦活動或勞工需求,與勞工約定先預支有薪休假,日後再行補班,雖法無明文,但基於私法自治,於法尚無不合。此項作法與行政院於國定假日遇到週二或週四即實施彈性放假,再於日後補班,性質相同。

惟如果雇主先與勞工約定「彈性休假」,嗣後卻拒絕勞工補班並要求員工以薪資扣回休假期間的薪資,則明顯以「彈性休假」為名,行「無薪假」之實。勞工依民法第487條規定,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未上班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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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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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改名「公補休」? 傳亞光員工遭強迫排休

自由時報2015-03-31

〔本報訊〕「無薪假」死灰復燃?這次改名叫「公補休」?有亞洲光學(3019)員工爆料,指出亞光日前因為無薪假發生爭議,後來竟然把無薪假更名為「公補休」,強迫員工每週排休2至3天,員工之後還必須要以加班或薪水償還。<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