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處:2019-12-10 聯合晚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217124
新聞短評:
企業欲實施變形工時,除了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是否須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104013191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所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就『制度上』允否有變形工時為同意。是若事業單位因實施彈性工時,致有變更個別勞工之工作時間等情,仍應徵得各該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可見除了勞資會議同意外,尚需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才能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如果未經勞工同意就開始實施,對於該勞工就不生效力,勞工可以請求依據原本的工時制度計算加班費,或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支付資遣費。
本案國泰醫院原本實施三班制,每班8小時,嗣後因人力短缺,開始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並將班別改為二班制,每班12小時,正常工作10小時加上2小時加班。但法官發現勞資會議紀錄只有決議沒有案由,會議主席只有在簽到簿上簽名,與會人員並未在會議紀錄上簽名。法官認為,縱然承認勞資會議紀錄有效,實施變形工時未經個別同意,仍屬無效。因此國泰醫院確實短付加班費,員工請求補發加班費及資遣費有理。
說真的,醫護人員的工作非常辛苦。不但工時長,工作更容不得一點疏失,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醫療意外。本案開庭時有護理人員證述一天上12小時的班,有時候1個月才放6、7天的假,交班完後打完紀錄都延遲3-4小時。不知道這是個案,還是各大醫院普遍的狀況。期待醫護工作環境可以越來越改善。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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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107年除夕2/15~初五2/20上班如何給薪?
再過幾天就是農曆新年了,春節期間該如何給薪?假設一週的起訖期間為週日至週六,本文就不同工時制度解析如下。
一、比照公務人員上班(2/17, 2/18是例假休息日)
比照公務人員上班的公司採週休六日(附圖一),2/17(六)及2/18(日)是例假休息日,因逢大年初二及初三而於2/19(一)及2/20(二)補假,形成連續放假6天,工資照給。這6天徵得勞工同意上班者,給薪方式如下。
(一)、2/17(六)或2/18(日)上班依休息日加班給薪
(二)、2/15(除夕),16(初一),19(補休初二),20(補休初三)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附圖一、
二、排班制(例假休息日不固定)
排班制勞工視有無實施變形工時,分述如下。
(一)、未實施變形工時
1. 由於2/11~2/17有3天國定假日(2/15~2/17),公司必須在2/11~2/14期間排休2天,作為例假休息日。如果只排休1天,就必須支付1天休息日加班費。
2. 2/18~2/24有1天國定假日(2/18),公司必須在2/19~2/24期間排休2日,作為例假休息日。如果只排休1天,就必須支付1天休息日加班費。
3. 前2款排定例假休息日時,應注意不可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6日的計算應包含國定假日。
4. 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二)、實施2週變形工時
實施2週變形工時的公司,依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2/11~2/17(第7週)及2/18~2/24(第8週)合計至少應排休4日作為例假休息日,且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三)、實施8週變形工時
實施8週變形工時的公司,依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2/11~2/17(第7週)及2/18~2/24(第8週)併同前面的6週合計至少應排休16日作為例假休息日,且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因此2/11~2/14及2/19~2/24至少應分別排休1日,作為例假。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四)、實施4週變形工時
依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的規定,2/11~2/14連同2/19~2/24至少應排休2日,作為例假。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三、時薪制部分工時
部分工時人員不適用變形工時,因此每週至少應排休2日(國定假日不算),且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假設員工每次上班4小時,依不同排班方式分述如下。
(一)、每週固定某幾天上班
1. 假設每週固定週一至週五上班,週六日休息。2/15(除夕)~2/16(初一)應放假,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上班,應加倍給薪。如2/15(除夕)~2/16(初一)徵得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當天出勤無須加倍給薪。2/17(初二)因逢週末,必須另行找一天工作日給予補假。
2. 假設每週固定週一、三、五上班,週六日休息(附圖二)。週四2/15(除夕)未排班,無須給薪。週五2/16(初一)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正常出勤,其4小時工資應加倍發給。週六2/17(初二)因逢例假休息日,當日未排班不必給薪,不過必須另外找一天工作日給予補假,工資照給,週日2/18(初三)亦同。2/19(週一)為正常工作日,非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正常給薪。2/20(週二)未排班,非國定假日,無須給薪。
附圖二、
(二)、每週依需求排班,日數不固定
1. 由於2/11~2/17有3天國定假日(2/15~2/17),2/11~2/14原則上只能排2天上班,如果排班3天,就必須支付1天休息日加班費,排班4天即屬違法。
2. 2/18~2/24有1天國定假日(2/18),公司可以在2/19~2/24排4天班,如果排班5天,就必須支付1天休息日加班費,排班6天即屬違法。
3. 前2款排定例假休息日時,應注意不可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6日的計算應包含國定假日。
4. 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其4小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如未排班,不必給薪。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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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照公務人員上班(2/17, 2/18是例假休息日)
比照公務人員上班的公司採週休六日(附圖一),2/17(六)及2/18(日)是例假休息日,因逢大年初二及初三而於2/19(一)及2/20(二)補假,形成連續放假6天,工資照給。這6天徵得勞工同意上班者,給薪方式如下。
(一)、2/17(六)或2/18(日)上班依休息日加班給薪
(二)、2/15(除夕),16(初一),19(補休初二),20(補休初三)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附圖一、
二、排班制(例假休息日不固定)
排班制勞工視有無實施變形工時,分述如下。
(一)、未實施變形工時
1. 由於2/11~2/17有3天國定假日(2/15~2/17),公司必須在2/11~2/14期間排休2天,作為例假休息日。如果只排休1天,就必須支付1天休息日加班費。
2. 2/18~2/24有1天國定假日(2/18),公司必須在2/19~2/24期間排休2日,作為例假休息日。如果只排休1天,就必須支付1天休息日加班費。
3. 前2款排定例假休息日時,應注意不可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6日的計算應包含國定假日。
4. 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二)、實施2週變形工時
實施2週變形工時的公司,依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2/11~2/17(第7週)及2/18~2/24(第8週)合計至少應排休4日作為例假休息日,且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三)、實施8週變形工時
實施8週變形工時的公司,依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2/11~2/17(第7週)及2/18~2/24(第8週)併同前面的6週合計至少應排休16日作為例假休息日,且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因此2/11~2/14及2/19~2/24至少應分別排休1日,作為例假。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四)、實施4週變形工時
依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的規定,2/11~2/14連同2/19~2/24至少應排休2日,作為例假。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1倍)。
三、時薪制部分工時
部分工時人員不適用變形工時,因此每週至少應排休2日(國定假日不算),且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假設員工每次上班4小時,依不同排班方式分述如下。
(一)、每週固定某幾天上班
1. 假設每週固定週一至週五上班,週六日休息。2/15(除夕)~2/16(初一)應放假,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上班,應加倍給薪。如2/15(除夕)~2/16(初一)徵得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當天出勤無須加倍給薪。2/17(初二)因逢週末,必須另行找一天工作日給予補假。
2. 假設每週固定週一、三、五上班,週六日休息(附圖二)。週四2/15(除夕)未排班,無須給薪。週五2/16(初一)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正常出勤,其4小時工資應加倍發給。週六2/17(初二)因逢例假休息日,當日未排班不必給薪,不過必須另外找一天工作日給予補假,工資照給,週日2/18(初三)亦同。2/19(週一)為正常工作日,非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正常給薪。2/20(週二)未排班,非國定假日,無須給薪。
附圖二、
(二)、每週依需求排班,日數不固定
1. 由於2/11~2/17有3天國定假日(2/15~2/17),2/11~2/14原則上只能排2天上班,如果排班3天,就必須支付1天休息日加班費,排班4天即屬違法。
2. 2/18~2/24有1天國定假日(2/18),公司可以在2/19~2/24排4天班,如果排班5天,就必須支付1天休息日加班費,排班6天即屬違法。
3. 前2款排定例假休息日時,應注意不可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6日的計算應包含國定假日。
4. 2/15(除夕)~2/18(初二)如未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使勞工出勤,其4小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如未排班,不必給薪。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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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4日 星期三
勞動部核釋三種情形可排除七休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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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9月10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解釋令(參照附註),核釋勞基法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例假之規定遇下列三種情形,經事前徵得勞工書面同意者,可以在兩週期內適當移動例假日,間隔最多12日,並自105.10.1生效。
一、年節期間屠宰業及載運旅客之運輸業。例如客運業等
二、交通耗時之工作地點,例如海上、高山或離島等偏遠地區
三、人在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例如媒體記者、導遊或空服人員等。
由上開解釋令可知絕大部分不適用三種例外情形之行業工作者,自10月1日起必須遵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之規定。於此情形下,建議排班時控制休假日間隔不超過6日,遇休假日加班須重新確認剩餘休假日間隔不超過6日。
除了符合上開解釋令之行業及工作者得排除第36條限制外,適用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第84條之1工作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之天災事變與突發事件仍得排除第36條限制。參考下列附圖。其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例假日間隔至多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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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得排除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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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9月10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解釋令(參照附註),核釋勞基法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例假之規定遇下列三種情形,經事前徵得勞工書面同意者,可以在兩週期內適當移動例假日,間隔最多12日,並自105.10.1生效。
一、年節期間屠宰業及載運旅客之運輸業。例如客運業等
二、交通耗時之工作地點,例如海上、高山或離島等偏遠地區
三、人在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例如媒體記者、導遊或空服人員等。
由上開解釋令可知絕大部分不適用三種例外情形之行業工作者,自10月1日起必須遵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之規定。於此情形下,建議排班時控制休假日間隔不超過6日,遇休假日加班須重新確認剩餘休假日間隔不超過6日。
除了符合上開解釋令之行業及工作者得排除第36條限制外,適用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第84條之1工作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之天災事變與突發事件仍得排除第36條限制。參考下列附圖。其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例假日間隔至多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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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得排除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情形
附註: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書面同意後,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與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勞動部預告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企業得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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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有鑑於105年起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企業,為了連續放假(例如春節連續放假9天),會彈性調班產生週一至週六連續上班48小時導致須支付加班費之問題。今天預告上開企業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避免加班費爭議。上開預告預計1月初正式公告。勞動部新聞稿列於本文下方,並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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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有鑑於105年起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企業,為了連續放假(例如春節連續放假9天),會彈性調班產生週一至週六連續上班48小時導致須支付加班費之問題。今天預告上開企業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避免加班費爭議。上開預告預計1月初正式公告。勞動部新聞稿列於本文下方,並說明如下。
之前我曾提醒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企業,為了在某些國定假日連續放假而彈性調班,會發生前一週連續上班6天48小時之情形。為了避免超過40小時的部份須支付加班費,可以實施二週變形工時。不過如果隔週維持上班5天40小時,兩週工時合計88小時,仍然須支付加班費。有鑑於此,勞動部預告上開企業可以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只要八週正常工時合計在320小時內,單週在48小時內,就沒有加班費問題。
要注意的是原本不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之企業,只有在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前提下,才能適用八週變形工時。適用後如果變更行事曆,就不能繼續適用。
要注意的是原本不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之企業,只有在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前提下,才能適用八週變形工時。適用後如果變更行事曆,就不能繼續適用。
建議相關企業在1月初勞動部正式公告後,儘速召開勞資會議通過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可以因應1月30日的調班。至於輪班制企業通常已與員工約定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無上開需求。
<勞動部新聞稿2015.12.31>
勞動部表示,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於今(12月31)日依法制程序預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指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5年之農曆年期間可以連假9天,即將2月12日之上班日與1月30日之非上班日對調為之。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8週彈性工時」,始得為之。然而,以適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的行業別有其限制,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減少勞資爭議,爰指定尚不適用「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除5月1日勞動節外,凡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致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者,得以適用該項規定。
勞動部提醒,正式公告後,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至於「五一勞動節」雖行政機關未放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仍應依法放假;遇有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休。
勞動部強調,該指定適用尚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正式發布。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最後異動日期:104-12-31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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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公務人員行事曆),顯示105年有7個連續假期,其中有3個連續假期經彈性調整放假後長達4天。一直以來民間企業非排班制的部門習慣直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排定次年度行事曆。此項比照自105年起,如果未搭配實施變形工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說明如下。
所謂彈性調整放假,例如105年6月9日(星期四)是端午節,遇此情形人事行政局會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下稱處理要點),將當週星期五與前一週星期六對調,當週變成連休4天32小時,前一週則連續上班6天48小時,不生加班問題。
在目前工時制度下,第一週及第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或4.5天36小時),仍符合2週84工時規定,不生加班問題。但明年新法施行後,1週上限40工時,而民間企業又不適用上開處理要點,第一週上班48小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
因應之道是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如此一來第一、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無須發給加班費。所有行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均可適用二週變形工時,建議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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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公務人員行事曆),顯示105年有7個連續假期,其中有3個連續假期經彈性調整放假後長達4天。一直以來民間企業非排班制的部門習慣直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排定次年度行事曆。此項比照自105年起,如果未搭配實施變形工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說明如下。
所謂彈性調整放假,例如105年6月9日(星期四)是端午節,遇此情形人事行政局會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下稱處理要點),將當週星期五與前一週星期六對調,當週變成連休4天32小時,前一週則連續上班6天48小時,不生加班問題。
在目前工時制度下,第一週及第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或4.5天36小時),仍符合2週84工時規定,不生加班問題。但明年新法施行後,1週上限40工時,而民間企業又不適用上開處理要點,第一週上班48小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
因應之道是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如此一來第一、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無須發給加班費。所有行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均可適用二週變形工時,建議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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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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