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勞動部預告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企業得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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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有鑑於105年起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企業,為了連續放假(例如春節連續放假9天),會彈性調班產生週一至週六連續上班48小時導致須支付加班費之問題。今天預告上開企業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避免加班費爭議。上開預告預計1月初正式公告。勞動部新聞稿列於本文下方,並說明如下。

之前我曾提醒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企業,為了在某些國定假日連續放假而彈性調班,會發生前一週連續上班648小時之情形。為了避免超過40小時的部份須支付加班費,可以實施二週變形工時。不過如果隔週維持上班540小時,兩週工時合計88小時,仍然須支付加班費。有鑑於此,勞動部預告上開企業可以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只要八週正常工時合計在320小時內,單週在48小時內,就沒有加班費問題。

要注意的是原本不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之企業,只有在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前提下,才能適用八週變形工時。適用後如果變更行事曆,就不能繼續適用。

建議相關企業在1月初勞動部正式公告後,儘速召開勞資會議通過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可以因應130日的調班。至於輪班制企業通常已與員工約定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無上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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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聞稿2015.12.31>
勞動部表示,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於今(12月31)日依法制程序預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指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5年之農曆年期間可以連假9天,即將2月12日之上班日與1月30日之非上班日對調為之。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8週彈性工時」,始得為之。然而,以適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的行業別有其限制,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減少勞資爭議,爰指定尚不適用「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除5月1日勞動節外,凡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致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者,得以適用該項規定。

勞動部提醒,正式公告後,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至於「五一勞動節」雖行政機關未放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仍應依法放假;遇有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休。

勞動部強調,該指定適用尚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正式發布。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最後異動日期:1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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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5 則留言:

  1. 顧問好:
    請問實施變形工時的公司,當兩週 四週或八週時數超過法定工時時,加班費應如何計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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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視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就超過80、160或320小時之時數,依勞基法第24條第1,2款計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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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門市適用4週變形工時,加上整年度工時調移,以106年來說,年度工作時數應為1984小時,公司如果設定每日出勤7.5小時,1-12每月月休8天或9天不等,全年度排休天為101天(含國定假日挪移),全年度出勤工時為1980小時,這樣的排班方式在明年一例一休制度下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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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違法。不過每四週排休不足8日之日數須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貴公司含國定假日全年休假101日,大約須支付15日(116-101)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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