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項獎金如何發給?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下稱育嬰留停)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不計入工作年資,是雇主並無發給工資之義務。至於獎金部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明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茲就育嬰留停期間之獎金發放方式說明如下,

工資性質之獎金

一、全勤獎金:育嬰留停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參考勞動條4 字第 1040130878 號函釋)。期間未提供勞務之月份,可以不發給。
二、其他獎金:例如業績獎金、生產獎金及保障年終獎金等,其發放方式同全勤獎金。

非工資性質之獎金

一、三節獎金: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固規定育嬰留停期間「不得視為缺勤」,惟「不得視為缺勤」並不等同於「視為在勤」(南投地院104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倘若雇主發放三節獎金是以「當日有出勤」者為發放要件,尚無違反前揭規定之虞。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2583號函(函釋全文列於下方)亦持相同見解。

二、年終獎金:非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是指勞基法第29條規定,視雇主盈餘狀況,對於「全年工作」且無過失之勞工所給與之獎金,與次年度發放時是否在職並無關係。基於前揭規定,倘若員工下半年申請育嬰留停,則年終獎金發放不得因下半年不在職給予不利處分,應依在職比例發給。

<勞動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4字第1040132583號
主旨:有關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或獎金核發作業相關規範中訂定「三節獎金(即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以核發時在職,並有實際從事工作,提供勞務者為限」是否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4年11月2日北市勞就字第10440958000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該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三、復查事業單位倘依民俗發給勞工之年節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有關其發放之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惟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為是否發放之依據,亦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不利之處分,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四、旨揭三節獎金如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獎金之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之虞。至各該事業單位之三節獎金是否屬節金性質,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歡迎訂閱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林俊龍

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3 則留言:

  1. 請問,像我105 1/1-7/31都有上班,8/1開始請了產假,接著又請育嬰假6個月,那公司最近要發年終獎金3.5個月,它是否應該要按比例給我,還是它能視我現在不在職,不給我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