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勞動部調整過勞職業病認定之加班時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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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過勞職業病,是指勞工在職期間因職業因素促發心血管疾病。勞動部所發布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主要以「工作負荷」對該員工心血管疾病促發的貢獻度是否大於 50%為判斷標準。而「工作負荷」定義上包括與工作有關的異常事件、短期加班時數或長期加班時數。

配合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短為單週40小時,相當於雙週減少8小時,勞動部於15日同步調高「長期加班時數」之標準各8小時,將請參考下列比較表,

長期工作過重認定
舊指引105.1.1起
發病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3745
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7280
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92100

值得注意的是上開「長期加班時數」之計算將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出勤之時數也包含在內,與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每月延長工作時數限額46小時定義上不包括例休假日出勤時數有別。因此建議雇主應定期追蹤員工健康狀況,避免長時間加班。

至於短期工作是否過重,是以發病當時至前1天,及發病前1週之工作型態為判斷,例如1日工時超過12小時就可能符合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曾經發生某客運司機於高速公路心臟病發死亡,因死亡前1週有2天工時分別達13及15小時,經勞保局認定為過勞之案例。遇此情形,雇主還可能因為違法使員工一日工作超過12小時,面臨損害賠償的風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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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下載網址http://www.eoma.org.tw/upload/NewsData/file/95/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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