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1月16日(六)選舉日工資如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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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六116日逢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一日。以下說明當日工資應如何發放。

當日排定休假者,不必補假

月薪制人員不必補假,當日薪資照給
時薪制人員不必補假,當日薪資不給

當日排定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且不得妨礙其投票

以正常上班時間9:00~18:00為例,如果員工上班中間離開2小時前往投票,有工作的6小時應加倍發給工資。外出投票的2小時,月薪制人員薪資照給,時薪制人員不必給薪。假設當日18:00下班後加班1小時,該1小時應發給4/3倍工資。

選舉日出勤後員工可以選擇放棄請領加班費,申請補休

由於投票日與一般國定假日性質不同,勞動部昨日發布新聞稿(參考下方註一)規定雇主不得將投票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換假)。不過如果投票日出勤後,員工已取得加班費請求權,希望選擇換補休,則依勞委會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函(參考下方註二)規定,得由勞雇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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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註一:
勞動部新聞稿105-01-12
勞動部表示,105年1月16日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該日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應該上班之勞工,指定放假一日,照給工資。
勞動部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註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函記載:「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15 則留言:

  1. 有一段標題錯了『當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者,事後員工可以申請換補休』
    勞動部的解釋是『當日出勤者可以取得加倍工資或申請補休』。而不是 加倍工資+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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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您的提醒,標題所稱「換補休」的意思是放棄加班費,交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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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月薪制人員...投票日原訂排休.但業務需求且不影響投票下加班...怎麼給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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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例如月薪24,000元,時薪100元。選舉當日出勤6小時,應加發600元。當月薪資合計2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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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選舉當日排休..因業務需求加班...是不是應該給予當天公休薪資+當日出勤的雙倍工資嗎??以月薪24000來說..當日公休出勤6H(1H100)...當月薪資應為24000+600*2=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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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月薪制不管是休假日、休息日或例假日都已經有給付薪資,月薪$24000換算時薪$100,雙倍工資的意思就是原本的$100/hr(已包含在月薪)+$100/hr,所以應該是24000+60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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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誤解了。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第37條休假日(含選舉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是指除了當日原有薪資外(已包含於24,000元),再加發當日出勤工資,並非加發雙倍工資。參考下方內政部函釋自明。

      內政部73年10月18日(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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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樓上Vincent的回覆,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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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謝2位的指點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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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個迷思希望大大幫忙解答...如果月休8天..表訂16號公休來加班...跟當天原本必須上班的人..公休日是不是就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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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確實有這種情形。只要原因來自於選舉假不像其他國定假日,國定假日遇到員工的休息日/例假日一律補假,但選舉假一律不補假。此時會導致當天原本就排休的人沒有任何好處,當月仍然休假8天。相反地當日排班者除了原本的8天休假外,還可以多1天加班費,若選擇補休,變成有9天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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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換補休的話
    假如當天正常上班時間為11:00~20:00
    但當天多加班1小時至21:00下班
    換補休的話
    時數是要算9個小時還是10個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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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日工作時數共9小時,補休時數原則上由勞顧自行協商決定。請參考下列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79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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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有對於勞工在選舉當天擔任選務人員,資方需另給工資或補休的相關函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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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好意思,這部份找不到相關函釋。建議您詢問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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