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處:2019-12-10 聯合晚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217124
新聞短評:
企業欲實施變形工時,除了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是否須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104013191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所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就『制度上』允否有變形工時為同意。是若事業單位因實施彈性工時,致有變更個別勞工之工作時間等情,仍應徵得各該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可見除了勞資會議同意外,尚需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才能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如果未經勞工同意就開始實施,對於該勞工就不生效力,勞工可以請求依據原本的工時制度計算加班費,或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支付資遣費。
本案國泰醫院原本實施三班制,每班8小時,嗣後因人力短缺,開始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並將班別改為二班制,每班12小時,正常工作10小時加上2小時加班。但法官發現勞資會議紀錄只有決議沒有案由,會議主席只有在簽到簿上簽名,與會人員並未在會議紀錄上簽名。法官認為,縱然承認勞資會議紀錄有效,實施變形工時未經個別同意,仍屬無效。因此國泰醫院確實短付加班費,員工請求補發加班費及資遣費有理。
說真的,醫護人員的工作非常辛苦。不但工時長,工作更容不得一點疏失,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醫療意外。本案開庭時有護理人員證述一天上12小時的班,有時候1個月才放6、7天的假,交班完後打完紀錄都延遲3-4小時。不知道這是個案,還是各大醫院普遍的狀況。期待醫護工作環境可以越來越改善。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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