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公司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制度,必須事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有些公司不清楚勞資會議的形式,以為將全體員工找來開會就是勞資會議,因此被勞動局裁罰。有一個108年6月的勞檢案例,台北市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某公司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員工加班。公司被處罰後不服提起訴願,主張由全體員工就加班及延長工作時數共同討論協議,其效力優於以少數勞資代表作成之決議。這個主張被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訴願的理由是勞資會議必須由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選舉之代表出席會議,決議始具有效力。此外,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後,公司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雖然沒有報備查並沒有罰則,但勞動檢查時發現沒有備查,有可能進一步質疑是否有依法辦理選舉。因此建議選舉後報備查。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年6月16日
2020年6月16日 星期二
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勞基法>超時工作沒給加班費逼走護理師 新竹國泰醫院賠錢
新聞出處:2019-12-10 聯合晚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217124
新聞短評:
企業欲實施變形工時,除了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是否須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104013191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所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就『制度上』允否有變形工時為同意。是若事業單位因實施彈性工時,致有變更個別勞工之工作時間等情,仍應徵得各該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可見除了勞資會議同意外,尚需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才能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如果未經勞工同意就開始實施,對於該勞工就不生效力,勞工可以請求依據原本的工時制度計算加班費,或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支付資遣費。
本案國泰醫院原本實施三班制,每班8小時,嗣後因人力短缺,開始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並將班別改為二班制,每班12小時,正常工作10小時加上2小時加班。但法官發現勞資會議紀錄只有決議沒有案由,會議主席只有在簽到簿上簽名,與會人員並未在會議紀錄上簽名。法官認為,縱然承認勞資會議紀錄有效,實施變形工時未經個別同意,仍屬無效。因此國泰醫院確實短付加班費,員工請求補發加班費及資遣費有理。
說真的,醫護人員的工作非常辛苦。不但工時長,工作更容不得一點疏失,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醫療意外。本案開庭時有護理人員證述一天上12小時的班,有時候1個月才放6、7天的假,交班完後打完紀錄都延遲3-4小時。不知道這是個案,還是各大醫院普遍的狀況。期待醫護工作環境可以越來越改善。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2.11
欲了解更多變形工時實施的實務應用,歡迎您加入【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月第3個週三晚間7:00~9:00由林俊龍顧問主講的直播節目。內容包括勞資新聞解析、最新法規動態及人資實務分享。還有下載人事規章範本,並享有其他課程優惠。請直接填寫入社&單集購買申請單: https://goo.gl/forms/30LsycMsDdfc73gX2
或來電02-2528-5050洽詢
歷史直播片段試看: https://www.facebook.com/hrlawschool/videos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217124
新聞短評:
企業欲實施變形工時,除了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是否須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1040131919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所稱「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就『制度上』允否有變形工時為同意。是若事業單位因實施彈性工時,致有變更個別勞工之工作時間等情,仍應徵得各該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可見除了勞資會議同意外,尚需徵得個別勞工同意,才能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如果未經勞工同意就開始實施,對於該勞工就不生效力,勞工可以請求依據原本的工時制度計算加班費,或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支付資遣費。
本案國泰醫院原本實施三班制,每班8小時,嗣後因人力短缺,開始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並將班別改為二班制,每班12小時,正常工作10小時加上2小時加班。但法官發現勞資會議紀錄只有決議沒有案由,會議主席只有在簽到簿上簽名,與會人員並未在會議紀錄上簽名。法官認為,縱然承認勞資會議紀錄有效,實施變形工時未經個別同意,仍屬無效。因此國泰醫院確實短付加班費,員工請求補發加班費及資遣費有理。
說真的,醫護人員的工作非常辛苦。不但工時長,工作更容不得一點疏失,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醫療意外。本案開庭時有護理人員證述一天上12小時的班,有時候1個月才放6、7天的假,交班完後打完紀錄都延遲3-4小時。不知道這是個案,還是各大醫院普遍的狀況。期待醫護工作環境可以越來越改善。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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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1日 星期四
108年228紀念日彈性調整放假注意事項
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企業,今年228紀念日經過彈性調整放假(2/23補班、3/1彈性放假),又有一個4天(2/28~3/3)連續假期可以放。這次彈性調整的方式如下圖,同時說明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彈性調整放假的法源:
勞動部為了讓不能適用八週變形工時的企業可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合法排除每週一例一休,特別在105年發布函釋(附註一),指定這些事業單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
二、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法定程序:
欲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實施彈性調整放假的事業單位,必須召開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八週變形工時且依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才能合法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未踐行前述程序的企業遇到勞動檢查將有受罰之虞。
三、彈性放假適用對象:
只有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才適用,實施排班制(非週休六日)的部門並不適用。因此勞資會議須指明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
四、2/25~2/27期間到職者,一樣享有3/1彈性休假
公司依上述函釋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之決議效力,對勞資雙方均有約束力。此時雖然2/25~2/27到職者沒有參與2/23補班,3/1仍享有彈性休假權利。
五、預告2/23~2/28期間離職者,2/23仍有出勤義務,不必發給加班費
理由同四。
六、3/1(五)出勤工資應依照休息日出勤加給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規定加班2小時以內者,加給1又1/3倍工資,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倍工資。
附註一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
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8.2.21
一、彈性調整放假的法源:
勞動部為了讓不能適用八週變形工時的企業可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合法排除每週一例一休,特別在105年發布函釋(附註一),指定這些事業單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
二、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法定程序:
欲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實施彈性調整放假的事業單位,必須召開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八週變形工時且依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才能合法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未踐行前述程序的企業遇到勞動檢查將有受罰之虞。
三、彈性放假適用對象:
只有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才適用,實施排班制(非週休六日)的部門並不適用。因此勞資會議須指明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
四、2/25~2/27期間到職者,一樣享有3/1彈性休假
公司依上述函釋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之決議效力,對勞資雙方均有約束力。此時雖然2/25~2/27到職者沒有參與2/23補班,3/1仍享有彈性休假權利。
五、預告2/23~2/28期間離職者,2/23仍有出勤義務,不必發給加班費
理由同四。
六、3/1(五)出勤工資應依照休息日出勤加給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規定加班2小時以內者,加給1又1/3倍工資,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倍工資。
附註一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
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8.2.21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105年比照政府機關排定行事曆的企業須注意加班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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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公務人員行事曆),顯示105年有7個連續假期,其中有3個連續假期經彈性調整放假後長達4天。一直以來民間企業非排班制的部門習慣直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排定次年度行事曆。此項比照自105年起,如果未搭配實施變形工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說明如下。
所謂彈性調整放假,例如105年6月9日(星期四)是端午節,遇此情形人事行政局會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下稱處理要點),將當週星期五與前一週星期六對調,當週變成連休4天32小時,前一週則連續上班6天48小時,不生加班問題。
在目前工時制度下,第一週及第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或4.5天36小時),仍符合2週84工時規定,不生加班問題。但明年新法施行後,1週上限40工時,而民間企業又不適用上開處理要點,第一週上班48小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
因應之道是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如此一來第一、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無須發給加班費。所有行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均可適用二週變形工時,建議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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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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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公務人員行事曆),顯示105年有7個連續假期,其中有3個連續假期經彈性調整放假後長達4天。一直以來民間企業非排班制的部門習慣直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排定次年度行事曆。此項比照自105年起,如果未搭配實施變形工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說明如下。
所謂彈性調整放假,例如105年6月9日(星期四)是端午節,遇此情形人事行政局會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下稱處理要點),將當週星期五與前一週星期六對調,當週變成連休4天32小時,前一週則連續上班6天48小時,不生加班問題。
在目前工時制度下,第一週及第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或4.5天36小時),仍符合2週84工時規定,不生加班問題。但明年新法施行後,1週上限40工時,而民間企業又不適用上開處理要點,第一週上班48小時將衍生加班費問題。
因應之道是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如此一來第一、二週分別上班6天48小時及4天32小時,無須發給加班費。所有行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均可適用二週變形工時,建議提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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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勞工於非上班時間出席勞資會議等法定會議,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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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函釋,核釋勞工於非上班時間出席董事會、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法律規定之會議,除法律及法規另有規定,不計入工作時間。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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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函釋,核釋勞工於非上班時間出席董事會、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法律規定之會議,除法律及法規另有規定,不計入工作時間。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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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85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4、32
條(104.02.04)
要 旨: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又該法所規範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主
旨:有關實施輪班制工作之事業單位,其輪班人員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董事會、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法定會議之時間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103 年 6 月
20 日桃產工行字第 103062003號函及全國產業總工會 103 年
6 月 12 日 103 全產總字第103000011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三、另,勞動基準法所規範者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之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明年勞檢4萬家 史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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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列示幾項勞動檢查基本項目供參考
1. 有無置備出勤記錄「逐日」記載員工出勤?
2. 出勤記錄有無延長工作時間或假日出勤?
3. 每月加班時數有無超過上限?
4. 出勤記錄的加班時數與加班費給付是否吻合?
5. 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及變形工時否有經勞資會議同意記錄?
6. 每七日有一日例假日?
7. 依法給予國定假日?
8. 依法給予特別休假?
9. 勞健保及退休金提繳是否足額申報?
10. 30人以上公司應訂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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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明年勞檢4萬家 史上最大
【經濟日報╱記者鄭杰/台北報導】2014.11.18
血汗企業當心!勞動部明年將啟動史上最大規模勞動條件檢查,勞檢家數將由今年的1.8萬餘家大增至4萬家,這波勞檢鎖定常態性工時過長、濫用責任制的服務業,包括媒體業、金融業、社福機構、派遣工、打工族等將是擴大勞檢的首要標的。詳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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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無置備出勤記錄「逐日」記載員工出勤?
2. 出勤記錄有無延長工作時間或假日出勤?
3. 每月加班時數有無超過上限?
4. 出勤記錄的加班時數與加班費給付是否吻合?
5. 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及變形工時否有經勞資會議同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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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鄭杰/台北報導】2014.11.18
血汗企業當心!勞動部明年將啟動史上最大規模勞動條件檢查,勞檢家數將由今年的1.8萬餘家大增至4萬家,這波勞檢鎖定常態性工時過長、濫用責任制的服務業,包括媒體業、金融業、社福機構、派遣工、打工族等將是擴大勞檢的首要標的。詳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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