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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一則新聞報導勞工加班未必要事先徵得雇主同意,茲摘錄該新聞,並提供管見如下,
加班是「事實行為」或「契約行為」?
加班是否須經雇主同意,首先應探究加班的法律性質是「事實行為」或「契約行為」。所謂「事實行為」係只要事實上出現此行為,不論行為人有無取得此種法律效果的意思(不論有無同意),即生法律上效果,例如撿到他人丟棄的桌椅,依民法第802條,直接由撿到的人取得所有權。至於「契約行為」則指權利義務須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始能發生法律上效果。
按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謂雇主有使勞工加班之必要者,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又勞動部2015年3月公布之工作規則參考範本第23條加班指派,規定「…加班人員應填寫『加班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由此觀之,加班乃契約行為,非勞工單方有延長工作之行為即發生加班費請求權,仍須雇主「承認」始生效力。
實務見解之歧異與因應之道
縱然如此,主管機關於執行勞動檢查或受理勞工申訴時,即使雇主主張未同意勞工加班(未核准加班單),往往僅憑出勤紀錄,再以雇主縱未核准加班,卻不表示反對,消極容認勞工留置辦公處所為由,認為雇主已「默示同意」勞工加班(勞動法訴字第1030021596號訴願決定書意旨參照)。反觀民事法院則多持不同見解,認為「未經雇主與勞工雙方同意,而由勞工片面延長工時,勞工尚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上所述,只要出勤紀錄顯示勞工晚簽退,主管機關會直接「推定」勞工有加班之事實,要求雇主支付加班費。如果雇主確實未要求勞工加班,因應之道除建立完善的加班申請制度外,最好能提出反證推翻上開推定事實,免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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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5-09-08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工加班未必要事先徵得雇主同意,勞動部受理行政訴願時,就認定「雇主先同意才算加班」是錯誤認知,若事後勞動檢查發現出勤紀錄確有加班,仍會判定雇主應支付加班費。<詳全文>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438404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勞動部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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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天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新聞稿及檔案下載網址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950
由於政府預計2016.1.1實施每週40工時,屆時企業未置備出勤記錄的罰鍰將由現行的2~30萬元提高為9~45萬元。建議HR對於外勤工作者妥善規劃出勤記錄方式,以免受罰。
昨天發布的指導原則重點如下,
一、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以下簡稱在外工作者)出勤時間,原則上依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記載。但有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者應記載延長之起始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約定方式回報雇主。
二、有經常加班需求者,可以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徵得同意
三、在外工作者之出勤記錄得約定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
四、下班後雇主以通訊軟體指示工作者,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時間,請雇主補登出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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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政府預計2016.1.1實施每週40工時,屆時企業未置備出勤記錄的罰鍰將由現行的2~30萬元提高為9~45萬元。建議HR對於外勤工作者妥善規劃出勤記錄方式,以免受罰。
昨天發布的指導原則重點如下,
一、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以下簡稱在外工作者)出勤時間,原則上依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記載。但有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者應記載延長之起始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約定方式回報雇主。
二、有經常加班需求者,可以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徵得同意
三、在外工作者之出勤記錄得約定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
四、下班後雇主以通訊軟體指示工作者,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時間,請雇主補登出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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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企業濫用「責任制」 北市府請各行業老鳥陪同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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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列這則新聞報導,除少數近30種職務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外,例如主管駕駛、保全人員、空服員、銀行經理人員、保險業務人員等外,其他勞工於每日正常工時以外工作,均應發給加班費。
至於如何從制度上避免無謂的加班,除了於工作規則、出勤管理辦法以及勞動契約明訂加班認定標準外,宜每月與勞工核對出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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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5-03-05
〔本報訊〕台灣企業中「責任制」讓員工領不到加班費苦哈哈,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質疑,國外的責任制屬於高階人員,台灣企業卻是壓榨基層勞工,將責任制等同於低薪。台北市勞動局首次聘請各行業資深員工,陪同鑑定勞檢,希望對企業能起警惕作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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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列這則新聞報導,除少數近30種職務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外,例如主管駕駛、保全人員、空服員、銀行經理人員、保險業務人員等外,其他勞工於每日正常工時以外工作,均應發給加班費。
至於如何從制度上避免無謂的加班,除了於工作規則、出勤管理辦法以及勞動契約明訂加班認定標準外,宜每月與勞工核對出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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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台灣企業中「責任制」讓員工領不到加班費苦哈哈,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質疑,國外的責任制屬於高階人員,台灣企業卻是壓榨基層勞工,將責任制等同於低薪。台北市勞動局首次聘請各行業資深員工,陪同鑑定勞檢,希望對企業能起警惕作用。<詳全文>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明年勞檢4萬家 史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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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列示幾項勞動檢查基本項目供參考
1. 有無置備出勤記錄「逐日」記載員工出勤?
2. 出勤記錄有無延長工作時間或假日出勤?
3. 每月加班時數有無超過上限?
4. 出勤記錄的加班時數與加班費給付是否吻合?
5. 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及變形工時否有經勞資會議同意記錄?
6. 每七日有一日例假日?
7. 依法給予國定假日?
8. 依法給予特別休假?
9. 勞健保及退休金提繳是否足額申報?
10. 30人以上公司應訂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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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勞檢4萬家 史上最大
【經濟日報╱記者鄭杰/台北報導】2014.11.18
血汗企業當心!勞動部明年將啟動史上最大規模勞動條件檢查,勞檢家數將由今年的1.8萬餘家大增至4萬家,這波勞檢鎖定常態性工時過長、濫用責任制的服務業,包括媒體業、金融業、社福機構、派遣工、打工族等將是擴大勞檢的首要標的。詳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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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列示幾項勞動檢查基本項目供參考
1. 有無置備出勤記錄「逐日」記載員工出勤?
2. 出勤記錄有無延長工作時間或假日出勤?
3. 每月加班時數有無超過上限?
4. 出勤記錄的加班時數與加班費給付是否吻合?
5. 加班、女性夜間工作及變形工時否有經勞資會議同意記錄?
6. 每七日有一日例假日?
7. 依法給予國定假日?
8. 依法給予特別休假?
9. 勞健保及退休金提繳是否足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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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勞檢4萬家 史上最大
【經濟日報╱記者鄭杰/台北報導】2014.11.18
血汗企業當心!勞動部明年將啟動史上最大規模勞動條件檢查,勞檢家數將由今年的1.8萬餘家大增至4萬家,這波勞檢鎖定常態性工時過長、濫用責任制的服務業,包括媒體業、金融業、社福機構、派遣工、打工族等將是擴大勞檢的首要標的。詳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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