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勞動部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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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天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新聞稿及檔案下載網址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950

由於政府預計2016.1.1實施每週40工時,屆時企業未置備出勤記錄的罰鍰將由現行的2~30萬元提高為9~45萬元。建議HR對於外勤工作者妥善規劃出勤記錄方式,以免受罰。

昨天發布的指導原則重點如下,
一、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以下簡稱在外工作者)出勤時間,原則上依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記載。但有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者應記載延長之起始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約定方式回報雇主。

二、有經常加班需求者,可以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徵得同意

三、在外工作者之出勤記錄得約定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

四、下班後雇主以通訊軟體指示工作者,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時間,請雇主補登出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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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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