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勞工於非上班時間出席勞資會議等法定會議,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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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函釋,核釋勞工於非上班時間出席董事會、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法律規定之會議,除法律及法規另有規定,不計入工作時間。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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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85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4、32 條(104.02.04)

要  旨: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又該法所規範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主    旨:有關實施輪班制工作之事業單位,其輪班人員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董事會、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法定會議之時間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103  年 6  月 20 日桃產工行字第 103062003號函及全國產業總工會 103  年 6  月 12 日 103  全產總字第103000011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三、另,勞動基準法所規範者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之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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