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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昨日發布一則新函釋。核釋育嬰假起迄時間之各當月全勤獎金仍應依比例發給。例如每月全勤獎金1000元,5/28日開始育嬰假,當月全勤獎金應發給1000*27/30。請注意此函釋僅適用於育嬰假,效力不及於其他種類留職停薪。函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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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2015-05-27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87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96 期
22295 頁
相關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1
條(103.12.11)
要 旨: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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