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 星期二

<勞基法小常識>全體員工出席的會議不等同勞資會議

勞基法規定公司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制度,必須事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有些公司不清楚勞資會議的形式,以為將全體員工找來開會就是勞資會議,因此被勞動局裁罰。有一個108年6月的勞檢案例,台北市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某公司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員工加班。公司被處罰後不服提起訴願,主張由全體員工就加班及延長工作時數共同討論協議,其效力優於以少數勞資代表作成之決議。這個主張被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訴願的理由是勞資會議必須由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選舉之代表出席會議,決議始具有效力。此外,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後,公司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雖然沒有報備查並沒有罰則,但勞動檢查時發現沒有備查,有可能進一步質疑是否有依法辦理選舉。因此建議選舉後報備查。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年6月16日

2 則留言:

  1. 如果勞方代表不是員工推舉的,這樣合法嗎?

    回覆刪除
    回覆
    1. 勞資會議代表組成如果未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選舉(勞方代表)及指派(資方代表),即屬違法。自行指派勞方代表雖然沒有罰則,但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將認定公司召開的勞資會議決議無效。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