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勞基法>北捷禁駕駛特休又扣分? 北捷:勞動條件均優於勞基法

新聞出處:2019-12-12 聯合新聞網
新聞連結:https://times.hinet.net/news/22693100

新聞重點:特別休假勞工擁有排假權。雇主只有協商權,沒有同意權

新聞短評:
自從106年1月1日起,特別休假日的排定從勞資協商修正為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安排的相關爭議也逐漸浮現。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意旨,勞工之排假權,依作用而言,排假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後,即產生指定某日為特休之效果,其性質核屬「形成權」。也就是說特別休假的安排,由勞工說了算,雇主沒有否准的權利。

那麼雇主可不可以事先與勞工約定申請特別休假必須在一定期限前提出呢?依據勞動部108年9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43號函,勞雇雙方可以約定勞工請特別休假必須於一定合理期限前提出。不過如果勞工違反,依照上述說明,雇主仍不能拒絕給假。此時雇主只能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與勞工協商調整休假日期。但協商不成怎麼辦?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准假,一個是確認公司符合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主張突發事件,停止勞工休假。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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