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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分享>減班逾9成國光、葛瑪蘭客運撐不住 駕駛每周休1天無薪假只領2.4萬底薪

新聞原文

2021年6月20日 蘋果日報 李姿慧、甘芝萁/台北報導

受到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影響,多數客運業者營收崩跌超過9成,國道客運繼6月開出第一槍,鼓勵員工休假和留職停薪,本周再發文宣布從6月18日起到9月17日,祭出減班縮時措施,針對公路客運和國道客運駕駛,每人每周將休1天無薪假,每月領基本薪資2.4萬元,引發員工抱怨。葛瑪蘭客運也因營運衝擊,規劃減班無薪休息,駕駛每周只派遣3天,只領基本薪2.4萬,獎金都暫停發放。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受到疫情衝擊,實施減班休息的廠商家數逐漸增加。如何計算減班休息期間的工資?基本上與事假的計算相似,但計算結果如低於基本工資,仍應發給基本工資。說明如下。

一、全職月薪制(假設原約定月薪30,000元)

(一)每個月減少5日:月薪25,000元(30,000元-「30,000元/30日*5日」)

(二)每日減少2小時(月平均減少43小時):月薪24,625元(30,000元-「30,000元/240小時*43小時」)

二、部分工時(時薪制)

(一)有約定工作時數:依原約定工作時數計算減少比例

(二)未約定工作時數:依前後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推估減少比例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6.21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無薪假期間勞工仍得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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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勞動部日前發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於無薪假實施期間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假,雇主不得拒絕。函釋全文參考本文下方。

舉例言之,約定每週二、四為無薪休假,則勞工當週三及週四申請陪產假,雇主應予同意,且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產檢假亦同。至於安胎假請假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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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6.02.16


勞動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50130153 號
主旨:有關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受僱者請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如何給假及給薪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復依本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及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無薪假實施之相關規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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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新聞報導截至9月15日,全國實施無薪假人數為783人,短短半個月增加114人,創下今年新高。景氣不確定時企業通常先採取保守的用人策略,包括遇缺不補或使用派遣人力。而當業務緊縮已達到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解僱條件,或縱然尚未達到解僱條件,為了保存優質勞動力,實施無薪假不失為可行之方案,茲將實施無薪假應注意的重點整理如下。

實施時機:
虧損或業務緊縮程度非必須已經達到解僱條件才能實施無薪假:只要受景氣影響面臨停工減產,而有減少人力之必要,即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避免進一步裁員。

實施要件:
  1. 須經個別勞工同意:曾有公司以勞資會議取代個別勞工同意,但勞資會議之效力依勞基法規定僅及於加班、變形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之約定,不及於無薪假之實施。
    • 未徵得勞工同意片面實施之效果
    1. 停工期間即使未上班,勞工可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發給原薪資。
    2. 勞工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3. 勞動局依各該違反之法令裁罰。
  2. 通報主管機關核備:未通報者目前尚無罰則。

實施效果:
  1. 實施期間工資得按比例減少,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實施期間以3個月為原則,延長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3. 無薪假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4. 無薪假期間勞健保投保薪資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
  5. 無薪假期間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資雙方得另行約定依原工資提繳。
  6. 無薪假實施日數變動,須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無薪假期間可否終止契約:

勞工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預告終止契約、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13書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54條強制退休之情形,雇主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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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彈性休假vs 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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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這則新聞報導亞洲光學傳出涉嫌以「公補休」規避「無薪假」。「彈性休假」是否合法?與無薪假如何區分?茲分述如下,

所謂「無薪假」係指雇主因業務縮減,徵得勞工同意增加休假,休假時並不給付薪資,達到實質減少薪資的目的。

而所謂「彈性休假」則係指雇主因業務因素、舉辦活動或勞工需求,與勞工約定先預支有薪休假,日後再行補班,雖法無明文,但基於私法自治,於法尚無不合。此項作法與行政院於國定假日遇到週二或週四即實施彈性放假,再於日後補班,性質相同。

惟如果雇主先與勞工約定「彈性休假」,嗣後卻拒絕勞工補班並要求員工以薪資扣回休假期間的薪資,則明顯以「彈性休假」為名,行「無薪假」之實。勞工依民法第487條規定,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未上班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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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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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改名「公補休」? 傳亞光員工遭強迫排休

自由時報2015-03-31

〔本報訊〕「無薪假」死灰復燃?這次改名叫「公補休」?有亞洲光學(3019)員工爆料,指出亞光日前因為無薪假發生爭議,後來竟然把無薪假更名為「公補休」,強迫員工每週排休2至3天,員工之後還必須要以加班或薪水償還。<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