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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宜臥床不算需安胎? 懷孕被開除新北這公司慘了

新聞原文

2022-12-27 聯合報/ 記者 李定宇

新北市一間電子零組件公司的會計助理,日前應懷孕不適就醫後,醫囑需「宜臥床休息」,但公司認為沒有明確記載「須安胎休養」,扣發該會計全勤獎金、記曠職及解僱,勞工局審議後認定公司違反性平法,對該公司開罰6萬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同條第1項並規定因普通傷病住院者,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安胎休養的期間可以超過未住院病假的30日上限。因此公司收到員工提出安胎休養申請時,有必要正確解讀診斷證明是否符合安胎假要件。依據勞委會100年6月23日勞動3字第1000075851號函意旨,安胎是透過各種方式或醫療行為,包括:臥床休息、各種口服或點滴藥物手術方式等延長懷孕週數。亦即必須診斷證明記載孕婦有早產之虞,才可申請安胎假,並非孕婦所有症狀皆可申請安胎假,也不是醫囑「宜臥床休息」就應核給安胎假。一般而言如果醫囑明確記載「須安胎休養」就應該核給安胎假,否則應檢視診斷證明是否提到有早產症狀等。如果仍有疑義,建議請員工提供更清楚的診斷證明,然後先依普通病假辦理,不宜貿然拒絕給假。

新聞案例中這位會計助理提供的診斷證明僅記載「宜臥床休息」,沒有明確記載「須安胎休養」。公司即使有疑義,也應該先核給普通病假,而不是尚未請滿一個月普通病假就要求員工請事假及特休。難怪被勞工局開罰。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2.28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無薪假期間勞工仍得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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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勞動部日前發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於無薪假實施期間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假,雇主不得拒絕。函釋全文參考本文下方。

舉例言之,約定每週二、四為無薪休假,則勞工當週三及週四申請陪產假,雇主應予同意,且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產檢假亦同。至於安胎假請假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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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6.02.16


勞動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50130153 號
主旨:有關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受僱者請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如何給假及給薪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復依本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及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015年11月14日 星期六

安胎假期間遇婚喪或產檢需求,得改依各該假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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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權益,勞動部於本月13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內容見下方),明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並自104年11月13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指出,安胎休養之請假期間通常較長,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辦理結婚登記、須產前檢查或遭逢親屬身故,如無法轉換假別,恐未能於各該假請假期限內請假,影響其權益。有鑑於各該假別之給假目的殊異,基於勞雇權益衡平上之考量,爰令釋若受僱者確有此相關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得改依各該假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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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陳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