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無薪假期間勞工仍得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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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勞動部日前發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於無薪假實施期間申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假,雇主不得拒絕。函釋全文參考本文下方。

舉例言之,約定每週二、四為無薪休假,則勞工當週三及週四申請陪產假,雇主應予同意,且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產檢假亦同。至於安胎假請假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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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6.02.16


勞動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050130153 號
主旨:有關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受僱者請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如何給假及給薪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復依本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及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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