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春節期間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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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長假將近,有的人可能正規劃長途旅遊,但也有很多人因為行業特性必須在春節期間上班。春節期間薪資給付方式因不同的上班型態而不同。茲整理如下表,同時將勞動部近日發布的新聞稿列於下方。

員工類型春節期間工資
比照公務員出勤之同仁(月薪/日薪/時薪)
未出勤:工資照給
有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輪班同仁(全職/兼職)
未出勤
全職同仁:工資照給
兼職同仁/部分工時
當日有排班而放假:工資照給
當日未排班:不必給薪
有出勤
徵得同意調移國定假日:當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未徵得同意調移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應加給工資
春節臨時人員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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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勞動部新聞稿105-01-29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違者將依法查處

全文: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105)年度為2月7日至2月1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雇主如欲將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

勞動部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社會局(處)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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