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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幾位常年客戶詢問2017年6月3日補班問題,例如6月1日報到的員工,6月3日是否應該出勤?或許其他公司也有相同疑義,在此一併說明如下。
一、事業單位須實施8週變形工時,才能使員工5月27日~30日連續放假與6月3日補班。而實施8變形工時排班制度除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尚須徵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所謂「徵得勞工同意」並不以書面同意為限,如果年度行事曆或班表係於「員工在職時排定」,通常可以認定已經徵得其同意。此時6月3日是正常工作日,當日應正常出勤。
二、判斷6月1日到職之員工,6月3日是否為正常工作日,依第一點說明,應該視該員工是否同意該班表而定。再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員工到職後才知悉公司行事曆規定6月3日是工作日:由於班表在員工到職前已經排定,員工無從預先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因此對於該員工6月3日仍為休息日。公司如要求出勤,應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二)、員工到職前已經知悉並同意6月3日是工作日:公司在面試或發給聘僱通知時已經告知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並取得錄取者同意(書面同意)。於此情形下員工仍選擇於6月1日報到者,6月3日是其正常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作法僅適用於例假休息日之調整(變形工時),並不適用於國定假日調移。舉例而言,5月30日端午節為法定假日,只要是5月30日前到職者(例如5月25日到職),依法擁有休假權利。公司對於該新進員工只能協商調移端午節,不得依上述第二點作法減少員工一天國定假日。
附圖: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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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於勞動部說新人仍需上班且不用給與加班費這件是該怎麼處理
回覆刪除該新聞結尾勞動部有特別強調「不過勞動部也提醒,勞資雙方在到職前就應該說明清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勞資糾紛」,也就是本文第二點第二項提到的員工到職前已經知悉並同意6月3日是工作日,就沒有必要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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