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彈性放假的法源:
勞動部為了讓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事業單位可以合法安排彈性連續休假,特別在105年發布函釋(附註一),指定這些事業單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
二、實施八週變形工時的程序:
呈上述,欲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實施彈性休假的事業單位,必須召開勞資會議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才能合法比照公務人員實施彈性休假。未踐行前述程序的企業遇到勞動檢查將有受罰之虞。
三、彈性放假適用對象:
只有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才適用,實施排班制的部門並不適用。因此勞資會議須指明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出勤的部門。
四、12/24~12/28到職者,一樣享有12/31彈性休假
公司依上述函釋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之決議效力,對勞資雙方均有約束力。此時雖然12/24~12/28到職者12/22尚未在職,12/31仍享有彈性休假權利。
五、預告12/24~12/28離職者,12/22仍有出勤義務
理由同上。
六、12/31(一)出勤工資計算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規定加班2小時以內者,加給1又1/3倍工資,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倍工資。
附註一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
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8.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