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5月1日勞動節剛好位於星期六,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的規定,節日遇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以下依 貴公司出勤制度,說明勞動節出勤與工資發放方式。
一、假設5月1日(六)為休息日,而勞雇雙方協商勞動節於4月30日(五)補假
公司使員工於4月30日(五)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當日出勤工作逾8小時之部分,應依勞基法法第24條第1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5月1日(六)出勤則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列標準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請參考附圖。
附圖:
二、排班制之全時員工
(一)、未調移國定假日
排班制員工由於例假休息日不一定是星期六日,因此只要是使員工於勞動節5月1日(六)出勤,應加倍給薪。
(二)、有調移國定假日
原勞動節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5月1日(六)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調移放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三、部分工時(時薪人員)
(一)、假設5月1日(六)為休息日,而勞雇雙方協商勞動節於4月30日(五)補假
公司使員工於4月30日(五)出勤,應依排班時數加倍給薪。
(二)、排班制
1、未調移國定假日
勞動節5月1日(六)為原約定應工作日者,應放假1天,工資照給。如果出勤,應依排班時數加倍給薪。勞動節5月1日(六)原本就約定無須出勤者,不必給薪。
2、有調移國定假日
原勞動節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5月1日(六)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調移放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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