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行員37天內結婚4次請32天婚假 銀行不准假遭罰

 新聞原文

2021-04-11 聯合報 / 記者胡瑞玲/台北即時報導

為了放假,不斷結婚、離婚!一名銀行員去年結婚後,向公司申請第一次8天婚假,假期結束後,卻沒去上班,反而馬上辦理離婚,隔天立刻又結婚,就這樣在37天內連續跟同一個人結婚4次、離婚3次,並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32天,但銀行只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假,行員認為公司欠他24天假,因此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銀行被認為違法「勞基法」遭處2萬元罰鍰,銀行則反控該員惡意濫用婚假,提起訴願。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所謂正當事由,以婚假為例,依照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意旨,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給予婚假。也就是說只要勞工有結婚的事實,雇主就應該給予婚假。不過以離婚後再婚而言,依勞動部109年 7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90072359號函釋意旨,當事人間如果沒有離婚之真意,即欠缺離婚之實質要件,其離婚登記應屬無效,當然也不具備再結婚之事實,自然無從申請婚假。

其次,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又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台北市勞動局認定銀行違法應依證據,也就是發現員工反覆離婚再婚申請婚假時,應依上述函釋意旨,釐清員工有無結婚之事實,不能僅憑結婚登記就推測有結婚事實,否則裁罰處分就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再者,銀行因為員工密接的離婚再婚連續申請4次婚假而拒絕後面3次婚假,是否有故意、過失?勞動局都有必要依職權進一步釐清。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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