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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員工上班時間中風是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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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候遇到一個案例。某公司員工上班時間中風,中風後住院即將屆滿一年,事假及特別休假均已用盡。站在員工家屬的立場,希望公司以職業病給與補償。公司自忖平時都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及團體保險,於是主動為員工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卻被勞保局以中風的促發與工作無因果關係駁回。這時公司該如何處理?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須先了解職業病的定義。所謂職業病,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定義,係指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其中中風及心臟病等心血管疾病之促發或惡化,依勞動部所發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如果員工有「工作負荷過重」之情形(詳細規定參考本文末尾),即俗稱「過勞」,且無法證實為其他疾病促發(例如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又無其他非工作相關之異常事件(例如情感問題),則可認定為職業病。又職業病認定不以工作時間內發病為限,即使下班時間發病,只要上述因果關係成立,仍可認定為職業病。

上述個案中公司幫員工申請勞保局職業傷病給付時可能沒有想到,如果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病,通常代表員工確實有過勞之情形,表示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果真如此,公司不但須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員工還可以主張公司違法使其超時加班,請求公司賠償,包含民法第193條生活上增加之費用(如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而賠償金額通常大於公司應補償金額,無法全額從勞保及團體保險予以抵充。因此公司在為員工申請此類職業傷病給付時,須特別留意。

實務上如果公司對於員工因過勞導致中風有疑慮時,建議陪同員工就診取得診斷證明,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職業疾病認定,而非逕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如員工自己申請傷病給付而要求公司在「投保單位證明欄」蓋章,公司可以蓋章後檢附聲明書,陳述員工實際工作情形。勞保局辦理職業病認定時會將公司聲明列入參考。

勞保局如認定是職業病,而公司仍有疑義,可以進一步向勞動部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如鑑定結果不是職業病而員工又無法恢復工作,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留職停薪,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預告終止契約,或依同法第54條強制退休。

附註:
工作負荷過重之認定:
一、異常事件
24小時內有無異常精神負荷(緊張、興奮、恐懼、驚訝等)、身體負荷、工作環境變化(炎熱、溫差等)。
二、短期工作過重
發病當時至前一天、發病前一週有無連同加班工作超過12小時之情形
三、長期工作過重
(一)、前1個月加班逾100小時
(二)、2-6個月月平均加班逾80小時
(三)、1-6個月月平均加班逾45小時、工作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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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