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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雇主發薪 須訂明確日期

新聞原文

2022-06-07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雇主發薪常有錯誤,引發勞資爭議。勞動部表示,雇主發薪頻率至少要每個月發一次,且必須指定明確日期發薪,如果雇主只說每月上旬發薪、或不固定日期發,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可罰2萬至100萬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曾有客戶問我,因為發薪作業或銀行作業等問題,無法依照約定日期發薪,可不可以公告延後發放?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謂「另有約定」,依照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示,是指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之情形。也就是必須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不可以單方面以公告方式為之。其次,雇主如果希望發薪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也應該透過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明確約定,不可以自動順延,否則都可能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受罰。

至於新聞案例中提到雇主沒有明定發薪日,只約定「每月上旬其中 1 日給付」 (即日期不明確)或是「每 2 個月之 5 日給付 1 次」(即給付 間隔超過 1 個月),都屬於違反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定期給付的規定。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6.7

2022年1月4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國立大學連2個月遲發薪水 女助理憤而請求資遣費告贏

新聞原文

2022/01/03 中時新聞網 張達智

吳姓女子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簽約,擔任專案專任助理豈料上班2個月,竟然連2個月薪資都延遲發放,吳女於是請求校方給予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校方不同意她提告打官司。高雄高分院更1審認為,校方不能以其他助理未及時繳交請款文件,而延遲發薪,判決學校敗訴。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屬生活必須之最低需求,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也就是說勞雇雙方就工資給付的時間與次數可以預為約定。但要注意的是一旦約定好就不能任意變更,即使遲延一天也不行。嗣後如因作業不及等因素,最好取得員工書面同意遲延發放,以免違法。

新聞案例中高雄師大與吳姓專任助理約定「次月15日發放上月之工作酬勞…,若因計畫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遲延給薪,甲乙雙方同意於經費核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給」。前述約定後段將雇主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員工,已有可議。更不用說本案遲發原因是其他助理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根本與上述約定內容無關。因此法官判決高雄師大違反勞動契約,吳姓助理勝訴。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