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國立大學連2個月遲發薪水 女助理憤而請求資遣費告贏

新聞原文

2022/01/03 中時新聞網 張達智

吳姓女子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簽約,擔任專案專任助理豈料上班2個月,竟然連2個月薪資都延遲發放,吳女於是請求校方給予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校方不同意她提告打官司。高雄高分院更1審認為,校方不能以其他助理未及時繳交請款文件,而延遲發薪,判決學校敗訴。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屬生活必須之最低需求,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也就是說勞雇雙方就工資給付的時間與次數可以預為約定。但要注意的是一旦約定好就不能任意變更,即使遲延一天也不行。嗣後如因作業不及等因素,最好取得員工書面同意遲延發放,以免違法。

新聞案例中高雄師大與吳姓專任助理約定「次月15日發放上月之工作酬勞…,若因計畫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遲延給薪,甲乙雙方同意於經費核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給」。前述約定後段將雇主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員工,已有可議。更不用說本案遲發原因是其他助理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根本與上述約定內容無關。因此法官判決高雄師大違反勞動契約,吳姓助理勝訴。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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