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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勞工通勤途中發生事故之給假與給薪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雇主是否應該認定為職業災害而核給公傷病假?請假期間應該如何給假給薪?回答這些問題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以下將依據法規規範與實務見解進行說明:

一、通勤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所謂職業災害,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的定義,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目前多數司法見解認為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往返就業場所,係隨作業活動而衍生,乃就業上之必要附隨行為,倘於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自屬勞基法第59條所指之職業災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勞保局訂定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簡稱審查準則)第4條,亦將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不過,從上述法規實務可知,並非通勤事故一律屬於職業災害,仍須就事故發生時是否屬於上下班合理時間、應經途中及適當交通方式(沒有審查準則第17條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逐一檢驗,並不是通勤事故一律屬於職業災害。

二、事故發生後如何給假?

那麼勞工發生通勤事故時,雇主是否應該直接核給公傷病假?既然事故發生時,其事件過程是否符合上述職業災害認定要件仍有待確定,因此並不建議雇主立即核給公傷病假。建議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在勞保局認定前,先核給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三、事故發生後如何給薪?

在核給普通傷病假期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發給半薪。嗣後如果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發給職業傷病給付,雇主可以就病假半薪及保險給付超過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原領工資補償的金額,請求勞工返還。如果事故發生後雇主選擇直接按原領工資給與補償,嗣勞保局發給職災保險給付後,雇主也可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就保險給付抵充之金額請求勞工返還。為避免勞工日後對於是否需返還及返還方式產生爭議,建議在事故發生時,先與勞工以書面形式約定給假給薪的條件及未來的返還方式,例如同意復職後從薪資中逐月扣還,以減少日後可能的爭議。

旺達顧問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4.12.26

2022年2月22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醫師鑑定因操勞過度 廚師職災 美侖飯店二審改判174萬

新聞原文

2022年02月09日 更生日報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市美侖飯店一名朱姓廚師,醫師鑑定因操勞過度之兩側手腕關節肌腱炎,屬於職業災害,建議朱某需休息一段時間以緩和症狀,朱某持診斷證明書向行政主廚請職業災害病假,並明確表達休息一段時間,沒想到遭要求離職而去職,他提起「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給付二年之平均工資,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美侖飯店應給付一百十三萬五千多元。本案雙方都不服分別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改宣判美侖飯店應付一百七十四萬九六七一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因為任何因素離職,雇主是否仍有義務繼續給與補償?勞基法第61條第2項固然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不過法院對於本條的解釋尚無一致的見解。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及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的見解,都認為勞工離職後只能請求離職前已發生之受領補償權利。但晚近的法院見解大多肯定離職後就同一職災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原領工資等補償,勞工仍然可以請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

新聞案例中朱姓廚師因為工作操勞過度引發雙手腕肌腱炎,被醫院認定為職業災害。朱某雖然因為遭到飯店刁難請假而自請離職,但依照上述說明,飯店在朱某離職後,仍然應該支付後續的醫療費用及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2.22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職業災害勞工原領工資計算-以日薪制勞工為例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生活,使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要求雇主負起依照勞工原有薪資數額發給補償的責任。而原領工資應如何計算,尤其是按日(時)計酬勞工,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本文就勞動部函釋及法院實務見解說明按日(時)計酬勞工原領工資的計算方式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前段(附註一)規定,所謂原領工資,是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算日(時)薪制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是以上述原領工資乘以醫療期間。至於醫療期間的計算,依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30日函釋(附註二)與勞動部106年10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0612號訴願決定書(附註三)意旨,按日(時)計酬之職業災害勞工應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 ,僅其例假及休息日免以計入。舉例來說,勞工在107年9月7日遭受職業災害,其最近1日正常排班4小時,時薪150元,一日原領工資為600元。假設不能工作期間自107年9月7日至107年9月30日,扣除每週2日例假及休息日,合計應補償9,600元(600元*16日)。

當勞工每月出勤日數不固定,例如職業災害發生前最近1個月只出勤10日,有些雇主會誤以為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只要每月補償10日工資。不過原領工資補償的目的在維持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所謂不能工作期間並不限於在受僱事業單位的通常出勤日數,而應該依照上述函釋依曆計算,只能扣除例假及休息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附註四)也採取相同見解。這是雇主在計算原領工資時需特別注意的。

附註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附註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9.30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
二、次查96年7月1日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雙方以不低於95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低於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爰按日(時)計酬之勞工於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時,其例假日免以計入。

附註三、
<勞動部106年10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0612號>
惟查,據首揭勞委會97年9月30日 函之釋示,按日(時)計酬之職業災害勞工應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 ,僅其例假日及休息日免以計入。

附註四、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意旨>
惟按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然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原審以系爭職災發生前回溯半年之平均每月工作日數為十九日,據以計算上訴人之醫療中不能工作日數,並憑以計付工資補償,即有可議。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俊龍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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