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職業災害勞工原領工資計算-以日薪制勞工為例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生活,使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要求雇主負起依照勞工原有薪資數額發給補償的責任。而原領工資應如何計算,尤其是按日(時)計酬勞工,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本文就勞動部函釋及法院實務見解說明按日(時)計酬勞工原領工資的計算方式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前段(附註一)規定,所謂原領工資,是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算日(時)薪制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是以上述原領工資乘以醫療期間。至於醫療期間的計算,依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9月30日函釋(附註二)與勞動部106年10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0612號訴願決定書(附註三)意旨,按日(時)計酬之職業災害勞工應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 ,僅其例假及休息日免以計入。舉例來說,勞工在107年9月7日遭受職業災害,其最近1日正常排班4小時,時薪150元,一日原領工資為600元。假設不能工作期間自107年9月7日至107年9月30日,扣除每週2日例假及休息日,合計應補償9,600元(600元*16日)。

當勞工每月出勤日數不固定,例如職業災害發生前最近1個月只出勤10日,有些雇主會誤以為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只要每月補償10日工資。不過原領工資補償的目的在維持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所謂不能工作期間並不限於在受僱事業單位的通常出勤日數,而應該依照上述函釋依曆計算,只能扣除例假及休息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附註四)也採取相同見解。這是雇主在計算原領工資時需特別注意的。

附註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附註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9.30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
二、次查96年7月1日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雙方以不低於95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低於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爰按日(時)計酬之勞工於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時,其例假日免以計入。

附註三、
<勞動部106年10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0612號>
惟查,據首揭勞委會97年9月30日 函之釋示,按日(時)計酬之職業災害勞工應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 ,僅其例假日及休息日免以計入。

附註四、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意旨>
惟按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然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逐日計算。原審以系爭職災發生前回溯半年之平均每月工作日數為十九日,據以計算上訴人之醫療中不能工作日數,並憑以計付工資補償,即有可議。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俊龍 2018.10.16
人資法律常年顧問諮詢
勞資爭議、訴願訴訟協助
工作規則、管理辦法修訂
Tel:02-2528-5050
網址:www.wo.com.tw
email:vincent@wo.com.tw
人資法律學堂部落格wohrlaw.blogspot.tw/
人資法律學堂粉絲專頁www.facebook.com/hrlawschool
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視訊)goo.gl/forms/30LsycMsDdfc73gX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