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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特休未休工資如何計算?是否計入投保薪資、平均工資及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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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自106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強制雇主應發給工資。未休假工資該如何計算?其性質屬於工資或非工資,應不應該併入平均工資、投保薪資及免稅所得?試以本文說明如下。

一、未休假工資之計算

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計算基礎包括底薪、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各項具工資性質之獎金,但不包括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由此可知依個人銷售總額一定比例發給之業績獎金也應計入未休假工資。

至於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可以與員工約定以前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計算,或以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須扣除加班費及例休假日出勤工資)。

二、平均工資/投保薪資(參考附圖)

平均工資係指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當日不計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謂「事由」包括職業災害、資遣或退休等。未休假工資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依下列兩種情況有不同之認定。

(一)、勞工在已排定之休假日加班

1.如果加班事實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期間內發生,應併入計算,投保薪資亦同。

2.排定之休假因契約終止來不及休完所發給之工資,因為屬於契約終止後之所得,依勞委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14672號函見解(參考附註一)得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二)、勞工未排定休假

基於現行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如果勞工自行未排定休假,屆時雇主發給的未休假工資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又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由於特別休假請休期間長達1年,因此哪些未休假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建議公司與員工就此種情形之計算方式事先與員工約定(參考附註二)。

2.勞工未排定是因為契約終止來不及排定,此時發給之未休假工資也屬於契約終止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參考附註一)。

三、未休假工資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附註三)。所謂「不超過規定標準」是指8小時以內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計入46小時免稅額計算,超過1倍的優惠給付應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附註一、
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疑義?
<勞委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14672號函>
一、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且如在退休之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二、至於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因勞動契約之終止而無法休完,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依本會 77.09.19 台 (77) 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釋,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例如已核准的12月特休因為11月終止契約而無法休假。

附註二、
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勞委會80台勞動二字第01747號函>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均係工資。雇主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未休而工作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附註三、
2015.12.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提醒,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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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