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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7日 星期一

<勞動法規分享>《勞基法》夜間工作條文修正預告 不分性別雇主應提供協助措施新增「交通費」

新聞原文

2022/01/27 自由時報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2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不分性別,只要是在晚間10時至隔日凌晨6點「夜間工作」,都應獲得協助,修法要求雇主須增加「交通費」,提供更彈性的援助;同時允許哺乳期在6個月以上、有意願夜間工作的的女性勞工,自己決定是否夜間工作。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配合110年8月20日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勞動部上月底預告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只要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不分男女均可於夜間工作,但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協助事項應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增訂第52條之1)。

二、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禁止於22:00pm~6:00am工作。但生產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女性勞工如有工作意願,經相關科別醫師評估後,得例外從事夜間工作(修正第49條)。

三、子女未滿2歲須女工親自哺(集)乳者, 除法定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 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女性勞工加班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分鐘。 哺(集)乳時 間,視為工作時間(修正第52條)。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2.7

2021年8月23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勞動部:孕婦免輪夜班不受影響

新聞原文

2021/08/21 自由時報 記者李雅雯、吳政峰/台北報導

大法官八○七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即日起失效,雖然取消了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也收起保護傘,使得婦女在符合勞動契約與法規下,不得無故拒絕夜間工作。此外,懷孕與餵乳的婦女,原本被禁止夜間工作,本次受到連帶影響,未來將面臨夜間工作的可能;不過,勞動部指出,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使女性勞工於22:00~6:00工作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這個規定對於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而言,只要開個勞資會議就可以解決。但是對於有成立工會的雇主,如果雇主與工會關係緊張,工會不肯同意,那麼雇主就會一再被主管機關開罰。難怪工會認為大法官第807號解釋宣告第49條第1項違憲後,將會限縮工會與雇主談判的籌碼。

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婦女夜間工作的人身安全,要達到此目的,按理說要求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即可達成,但條文卻是直接禁止女性夜間工作,反而限制了女性的就業機會。雖然該項但書規定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女性夜間工作。但是將工會同意權取代個別女性勞工同意權,亦欠缺正當性。因此宣告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110 年 08 月 20 日起失其效力。要注意的是懷孕中或哺乳期女性勞工仍限制不能夜間工作。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8.23

2016年3月8日 星期二

產後女性勞工是否從事夜間工作,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本解釋令勞動部於2016年4月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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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解釋令,只要女性勞工產後一年內確實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得經書面切結後從事夜間工作(午後10時至翌晨6時)。相關新聞參考下方。

<產後女性勞工是否從事夜間工作,應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權>
發布日期:105-03-08

勞動部於本日(3月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所謂哺乳,不限於哺餵母乳,包括餵哺牛乳等在內。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前開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故未親自哺乳之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女性勞工如確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之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得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又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一年。實務上部分事業單位為免觸法,一律限制產後女性勞工無論是否有於夜間親自哺乳之需求,一年內均不得輪值夜班,因有女性勞工反映,如此一來,反而影響產後女性勞工就業上之權益,爰進行檢討。

勞動部表示,經邀集學者專家、部分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雇團體及相關婦女、衛福團體共同研商,獲致結論認為,依現行法令,原則上仍禁止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但也必須尊重女性勞工的自主權及工作權;女性勞工如在自由意志下,親自提出於產假後恢復出勤至產後一年內毋須於夜間親自哺乳之證明,尚非不得從事夜間工作。勞動部並據以發布本解釋令。

勞動部特別提醒,對於產後一年內之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仍負有舉證之義務,由女性勞工親自簽署之聲明書或切結書,可作為證明文件,格式上並不拘於特定之形式,但雇主絕對不得有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並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間工作之情事。另有關證明之文件,雇主應於事前妥備,凡雇主於勞動檢查後始請女性勞工補提供之證明,將不予認採符合規定。此外,女性勞工縱證明其於夜間毋須親自餵哺嬰兒母乳或牛乳等,但夜間於工作場所中如有集乳之需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勞資雙方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雇主如有違反法令,或強迫女性勞工在非屬自由意願下簽署同意夜間工作之切結書或同意書等情事,勞工亦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立即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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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6.03.08

後記:本解釋令遭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退回後,勞動部於2016年4月份決定撤銷。詳參http://times.hinet.net/news/1815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