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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 星期五

<勞資新聞解析>居家辦公「出勤紀錄」很重要! 扣薪、不給加班費恐罰百萬

新聞原文

2022/04/14 鏡週刊 謝文哲

因應北部疫情嚴峻,昨(13日)台北市長柯文哲鼓勵各企業實施居家辦公,降低員工染疫風險與病毒傳播機率,而台北市勞動局今發出聲明,表示居家辦公雇主須謹記「3要2不」原則,就是「要記錄、要確認、要覈實」和「不扣薪、不能不給加班費」。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最近國內疫情又開始升溫,許多公司重新啟動居家上班。以下提供居家工作應該注意的事項供大家參考。

一、居家工作涉及工作地點變更,公司宜事先與員工約定居家辦公的時機與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居家工作發生事故一樣有成立職業災害的可能,建議事前就員工住家工作空間風險進行評估,給予必要的協助。

三、居家工作期間仍應逐日記錄出勤狀況。有些公司採取遠端打卡,有可能發生員工忘記打卡或深夜打卡的狀況,此種情形就可能衍生違反勞基法第三十條第六項未記載至分鐘,或未支付加班費的問題。建議可以依照勞動部訂定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以較為簡單的方式記錄出勤。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4.15

2020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工作重長期加班公司不給加班費 法院判補給28萬

員工請求加班費,公司可不可以主張未依照工作規則規定事先提出申請,拒絕給付加班費?以下分享一則相關新聞,並解析如下。

2020-11-23 聯合報 / 記者林宛諭/彰化即時報導

彰化縣受雇於機械公司的許姓業務課長經常加班趕辦客戶業務,但公司卻不給加班費,並表示需於前一天或當日退勤前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核准,才能申請加班費,後經其他員工證稱,許課長的確常在公司要求下趕辦業務才會加班,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公司應給付許課長28萬9917元加班費...(全文詳下列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37911

新聞解析:

勞動事件法今年開始施行後逐漸在民事判決上發揮影響力。該法第38條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說除非雇主可以提出管理資料佐證,證明勞工超過下班時間刷卡是處理私事,否則法院會直接推定打卡的時間是實際下班時間。

新聞案例中這家公司在法庭上雖然提出工作規則,主張依公司規定加班須下班前或前一工作日提出加班申請單,否則視為處理私人事務,不得申請加班費。但法院認為出勤紀錄如果與實際工作時間不符,公司應該要會同員工加以更正。公司既然未更正出勤紀錄,依據上述說明,就有按出勤紀錄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上述案例是員工有加班的事實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費,筆者也遇過外勤業務人員沒有加班事實,卻利用公司不要求打卡的漏洞,自行製作出勤紀錄,起訴向公司請求加班費的案例。追根究底,唯有依法建立完善的出勤管理制度,才能減少勞資爭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年11月26日

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勞動部發布修正國定假日等數項勞基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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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勞動部發布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除了國定假日將縮減為12日外,尚包括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等修正條文。以上草案只等行政院核定,自105.1.1施行。看來行政院內部對於國定假日縮減應該已成定案了。請參考下列新聞稿,

配合勞工「週休二日」政策,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並自10511日實施。
發布日期:104-12-09
勞動部為配合1051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本次配套減少國定假日之作法,與當年公部門實施「週休二日」之處理模式完全相同,但對勞工朋友意義重大的「五一勞動節」,勞動部始終堅持保留,故勞工之國定假日仍比公務人員多一日。

勞動部表示,十餘年來,勞工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84小時」,迭有勞工要求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以達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勞動部103年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獲得較具共識的意見包括:(1)應盡速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2)國定假日可調整與公務人員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之調整本就是整體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規定之一環。

另,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尚有其他重點如下:
1. 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保障勞工國定假日權益。
2. 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出勤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
3. 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4. 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勞動部提醒,明(105)年元旦起,除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至140小時外,包括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義務至5年、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以及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等修正規定亦將同時施行,各事業單位務需遵守相關規定。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網址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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