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工作重長期加班公司不給加班費 法院判補給28萬

員工請求加班費,公司可不可以主張未依照工作規則規定事先提出申請,拒絕給付加班費?以下分享一則相關新聞,並解析如下。

2020-11-23 聯合報 / 記者林宛諭/彰化即時報導

彰化縣受雇於機械公司的許姓業務課長經常加班趕辦客戶業務,但公司卻不給加班費,並表示需於前一天或當日退勤前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核准,才能申請加班費,後經其他員工證稱,許課長的確常在公司要求下趕辦業務才會加班,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公司應給付許課長28萬9917元加班費...(全文詳下列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37911

新聞解析:

勞動事件法今年開始施行後逐漸在民事判決上發揮影響力。該法第38條明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說除非雇主可以提出管理資料佐證,證明勞工超過下班時間刷卡是處理私事,否則法院會直接推定打卡的時間是實際下班時間。

新聞案例中這家公司在法庭上雖然提出工作規則,主張依公司規定加班須下班前或前一工作日提出加班申請單,否則視為處理私人事務,不得申請加班費。但法院認為出勤紀錄如果與實際工作時間不符,公司應該要會同員工加以更正。公司既然未更正出勤紀錄,依據上述說明,就有按出勤紀錄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上述案例是員工有加班的事實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費,筆者也遇過外勤業務人員沒有加班事實,卻利用公司不要求打卡的漏洞,自行製作出勤紀錄,起訴向公司請求加班費的案例。追根究底,唯有依法建立完善的出勤管理制度,才能減少勞資爭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年11月26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