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 星期四

約定月薪25,000元,可否內含2,000元全勤獎金?

某公司接受勞動檢查,檢查員發現該公司某月薪制勞工月工資為23,000元(基本薪資18,700元+工作薪資1,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交通津貼900元),未達法定基本工資23,800元,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最低工資之規定。該公司能不能主張上述工資連同全勤獎金2,000元,合計工資25,000元,已經超過基本工資23,800元?

依據勞委會77年7月26日台77勞動字第14423號函,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也就是說以目前最低基本工資23,800元為例,勞工請一天事假,當月工資不得低於23,007元。案例中這家公司的員工雖然月薪25,000元,但是當他請一天事假,當月應發薪資將為22,234元[(月薪25,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1-1/30)],已經低於前述基本工資扣除一天事假之金額,違反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規定。

那麼雇主該如何設計全勤獎金呢?基於全勤獎金設計的目的在鼓勵勞工正常出勤,不可能依缺勤比例扣獎金,因此最保險的作法就是扣除全勤獎金後的工資必須達到基本工資以上。以本案為例,該公司員工的月薪至少應為25,800元(基本工資23,800+全勤獎金2,000元),才符合勞基法規定(參考下方附圖)。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俊龍顧問 2020年12月17日

*本案改編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3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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