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視為職業傷害。小明某日下班後到朋友家過夜,第二天從朋友家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視為職業災害?又如果小明平時住在公司宿舍,某個平日下班有事回家過夜,次日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否可以視為職業災害?上述規定的居住處所應該如何定義?試說明如下。
一、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所稱日常居住處所是指「經常居住處」
依據勞委會80年5月18日臺80勞保2字第11077號函的解釋(註1),上開規定「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經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而言。因此所謂日常居住處是指被保險人平常或經常居住的地點。換句話說,如果勞工平常都住在公司宿舍,那麼只有從公司宿舍往返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才視為職業災害。由此可知,上述小明的兩個案例,從朋友家前往公司上班,或平時住在公司宿舍,某個平日下班回家過夜,於次日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屬於私人行為,不視為職業災害。
二、平日住公司宿舍,放假日直接回家,從家裡往返公司途中之交通事故仍視為職業災害
另外一種情況是勞工上班日住公司宿舍,放假日固定會回家,這時候上下班時間從家裡往返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視為職業災害?由於公司宿舍與住家都屬於經常居住的地點,因此勞委會85年4月25日臺85勞安3字第107981號函(註2)認為應屬職業災害。
註1、
<勞委會80年5月18日臺80勞保2字第11077號函>
查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現修正為第4條)規定,可視為職業傷害,惟上開規定「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經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而言。惟本案之員工平日既居住於公司所提供之宿舍,其上下班應經途中,應指從公司宿舍至公司之途中而言,其於平日返家,係出於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註2、
<勞委會85年4月25日臺85勞安3字第107981號函>
被保險人如登記住宿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例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旺達顧問 林俊龍顧問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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