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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勞資新聞解析>護理師上班途中車禍申請職災費遭拒 法院判決讓醫院臉綠了

新聞原文

2022/12/27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大型醫院陳姓女護理師,上午6時騎機車到醫師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腰椎骨折等傷害,且需使用背架,休養長達半年,向醫院申請職業災害費用,但醫院認為勞工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尚有疑義,且陳女是主要肇事者,拒絕支付職災補償。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在上班發生車禍,屬職業災害,且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醫院有補償勞工責任,今判應支付陳女316萬多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職業災害,司法上見解不盡相同。少數見解認為勞工於通勤災害之意外事故已脫離雇主所能管領之範圍,將勞工自己可全然控制之通勤時應注意事項,完全加諸在毫無控制能力的雇主身上,而需由雇主負擔補償責任,未盡公平(高等法院86年度勞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不過目前多數見解認為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除非勞工的駕駛行為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規定之違規情形,否則其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自屬勞基法第59條所指之職業災害。

新聞案例中醫院認為依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車禍之主要肇事責任為陳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陳女通勤時之風險不是醫院所得掌控,不能視為職業災害。不過法院認為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即凡僱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3、1949號判決意旨參酌)。而且醫院無法舉證陳女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規定之交通違規情形,因此判決醫院應給與陳女補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2.30

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員工下班車禍亡 老闆掰請假 判賠135萬

新聞原文

2021/12/13 自由時報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新竹縣傅姓女子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騎機車發生意外死亡,勞動部認定下班途中死亡屬於職業傷害,然而水果店老闆卻說她當天請假,且到店是處理私事不是上班,拒絕賠償,經傅女雙親提告,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天傅女不僅有打卡,且監視器拍到她在櫃台幫客人結帳,還處理水果才下班,判雇主應賠償傅女雙親一百卅五萬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員工放假日自己跑到公司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定義,所謂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簡單的說,勞工必須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發生事故,且職務和災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才屬於職業災害。如果員工因為持有公司鑰匙,在公司不知情下,假日自發性跑到公司打卡工作。因為過程中未受公司監督,即使有打卡紀錄,也不是勞基法所稱的工作時間。依據上述說明,途中發生事故不能認定為職業災害。反之,如果公司一開始就知情而未加以反對,則往返居住地與工作地間發生的事故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新聞案例中,員工事故當天明明請病假,卻被老闆叫去工作,有line對話紀錄及監視器紀錄可證。依照上述說明,該事故屬於職業災害,公司應該按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即使水果店僱用勞工人數未滿5人,非強制加保單位,老闆仍有給付補償的義務。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2.16

2021年4月15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未考量在地人早餐傳統 繞路吃鹹粥車禍算職災引南北美食論戰

  新聞原文

2021/04/14 自由時報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屬於職業災害的範疇,可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但如果為了自己習慣的早餐,特別騎車多繞了5分鐘去買早餐,卻在路上發生車禍,那麼還可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嗎​?對此,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今日特別在臉書發文針對該案例釋疑。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18條的規定,判斷通勤職災的為「上下班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不過如果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以及「交通違規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這裡所謂「應經途中」,並不以直線路徑為限,一方面直線距離未必是最省時的路線,二方面勞工處理日常生活所需事務的地點未必剛好在直線路徑。有法院認為只要在合理之區域範圍內,不是無遠弗屆,恣意擴張,仍可以認定屬於「應經途中」。

以大夜班下班吃早餐為例,性質上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新聞案例中,台南地院行政庭更一審判決指出原告員工喜歡吃鹹粥,因此判斷合理之區域範圍,不應該以最近的早餐店為限,而應該以最近的鹹粥店為準,此最近的鹹粥店是否在合理的區域範圍內。而本案鹹粥店只偏離回家路線不到5分鐘,法官認為在合理的區域範圍內,成立職業災害。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15

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

通勤職災居住處所的認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視為職業傷害。小明某日下班後到朋友家過夜,第二天從朋友家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視為職業災害?又如果小明平時住在公司宿舍,某個平日下班有事回家過夜,次日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否可以視為職業災害?上述規定的居住處所應該如何定義?試說明如下。

一、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所稱日常居住處所是指「經常居住處」

依據勞委會80年5月18日臺80勞保2字第11077號函的解釋(註1),上開規定「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經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而言。因此所謂日常居住處是指被保險人平常或經常居住的地點。換句話說,如果勞工平常都住在公司宿舍,那麼只有從公司宿舍往返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才視為職業災害。由此可知,上述小明的兩個案例,從朋友家前往公司上班,或平時住在公司宿舍,某個平日下班回家過夜,於次日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屬於私人行為,不視為職業災害。

二、平日住公司宿舍,放假日直接回家,從家裡往返公司途中之交通事故仍視為職業災害

另外一種情況是勞工上班日住公司宿舍,放假日固定會回家,這時候上下班時間從家裡往返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視為職業災害?由於公司宿舍與住家都屬於經常居住的地點,因此勞委會85年4月25日臺85勞安3字第107981號函(註2)認為應屬職業災害。

註1、

<勞委會80年5月18日臺80勞保2字第11077號函>

查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現修正為第4條)規定,可視為職業傷害,惟上開規定「應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經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而言。惟本案之員工平日既居住於公司所提供之宿舍,其上下班應經途中,應指從公司宿舍至公司之途中而言,其於平日返家,係出於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註2、

<勞委會85年4月25日臺85勞安3字第107981號函>

被保險人如登記住宿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例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旺達顧問 林俊龍顧問 2020年12月25日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勞檢案例分享)通勤職災中所謂「適當時間」之認定

案例學習重點:
通勤職災的認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規定的上下班「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是指在上下班「合理的通勤時間」內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本案中員工下班後留在公司梳洗,用餐完才回家,已經脫離上述「適當時間」的認定範圍。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70027961號決定書摘錄>

訴願決定主文:駁回公司訴願

案例背景
某員工通勤單趟時間約30~40分鐘,公司表定下班時間為18:30。某日該員工於21:15在返家途中滑倒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案經勞保局審查認定該員工非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發生事故,不予給付。公司不服,申請審議遭駁回,乃向勞動部提起訴願。試問所謂「適當時間」應如何認定?

駁回訴願理由
查職業災害本應以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為限,惟鑑於勞工因工作關係,必須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就業場所間,或在二個就業場所間往返,此歷程與工作本身緊密接連, 不可或缺,為增進勞工之保障,故傷病審查準則第4 條第1 項乃將此等通勤途中遇事故而發生之傷害,亦視為職業災害。但如過度擴張其範圍,將危及勞工保險制度之永續運作,故同項復規定須勞工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者,始有其適用,先予說明。

張君通勤單趟所需時間為30分鐘至40分鐘,其於107年3月19日事故當日下班時間為18時30分,於21時15分左右因高速公路下的涵洞內彎道有碎石 ,不慎滑倒發生事故。基此,被保險人張君事故當日下班時間為18時30分,事故發生時間21時15分左右,距其下班時間長達3小時餘,顯非於下班返家之適當時間發生事故而致傷害。

又縱被保險人張君事故當日確有因執行職務而延遲下班之情事,惟據訴願人所提說明書記載略以,「被保險人張君工作性質都是油漬、塵土、污泥,故都在公司梳洗好,等待洗衣機將衣物清洗好、晾好,吃個晚飯後才回家。」等情節,應可認被保險人張君於下班後仍有因清洗私人衣物、用膳等事宜致延後離開工作場所 。據此,本案實難認係被保險人張君於下班「適當時間」由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有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所患自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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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勞基法>兼職打2份工,勞保怎麼算?

新聞出處:2019-10-31 勞工保險局
新聞連結:https://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GArticle.aspx?id=ARTL003000531

新聞短評:

上面這則新聞有關職災的部份寫得不夠清楚,重新整理如下。員工同時從事2份以上工作,例如早上在A公司上班,晚上在B公司兼職。假設AB公司都有幫員工加保,分別說明如下。

一、發生普通事故,例如普通疾病住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二、發生職業災害:
(一)、發生在往返A公司與B公司途中:勞保局依兩家公司的投保金額,擇高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
(二)、發生在前往A公司上班途中:由A公司申領勞保給付
(三)、發生在B公司下班途中:由B公司申領勞保給付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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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勞基法>職災未按時通報 Foodpanda挨罰6萬元

新聞出處:2019-10-18 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25580

新聞短評:

新聞重點:哪些情況下應進行職災通報?在外執行職務途中或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車禍,也要通報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時,雇主應該在事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上述所稱「勞動場所」是指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所以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上述事故,雖然屬於職業災害,但因為通勤途中不屬於提供勞務的場所,因此不必通報。不過如果是送貨途中發生上述傷亡事故,因為事發時正在執行職務,仍須通報。

新聞案例中外送員經勞動檢查單位認定與外送平台有指揮監督關係,不論是否存在僱傭關係,發生上述災害而且是在執行職務途中,依法應該通報而未通報,因此被處罰。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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