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勞基法>職災未按時通報 Foodpanda挨罰6萬元

新聞出處:2019-10-18 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25580

新聞短評:

新聞重點:哪些情況下應進行職災通報?在外執行職務途中或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車禍,也要通報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時,雇主應該在事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上述所稱「勞動場所」是指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所以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上述事故,雖然屬於職業災害,但因為通勤途中不屬於提供勞務的場所,因此不必通報。不過如果是送貨途中發生上述傷亡事故,因為事發時正在執行職務,仍須通報。

新聞案例中外送員經勞動檢查單位認定與外送平台有指揮監督關係,不論是否存在僱傭關係,發生上述災害而且是在執行職務途中,依法應該通報而未通報,因此被處罰。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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