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處:2019-10-15 聯合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05848
新聞短評:
新聞重點:如何認定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的「突發事件」?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將工作時間延長,不受12小時限制。這裡所謂「突發事件」,依勞委會台82勞動2字第67798號函,是指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需緊急處理之事件。換言之,必須是事前無法預見發生的事件,才符合突發事件,才能使勞工一日工作超過12小時。
新聞案例中,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工會開始投票到投票結束長達14天,投票過程中華航應該可以預見投票結果,也就是預見近期內會進行罷工。但因為工會宣布罷工的時點太突然,使華航措手不及,所以符合突發事件,因而撤銷桃園市政府對華航的處罰。不過桃園市政府上訴後,二審法院卻有不同看法,認為既然已經可以預見近期內會罷工,就不符合「突發事件」。而且華航在得知罷工投票結果後還表示已經準備了600多名備援人力,理應足以因應罷工…,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桃園地院。
這裡值得討論的是雖然罷工結果出爐後,華航理應可以預見近期內會發生罷工,並開始準備備援人力。但是只知道近期內會有大量空服員罷工,卻不知道確切罷工時點的情況下,華航是否有能力在一兩天內調度龐大的備援人力投入支援?於此情形下,是否可以期待華航能夠在罷工發生當下,立即遵守一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定。這可能是未來桃園地院更審時可以討論的。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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