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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 星期一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新函釋解析

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全文參考下方附註)指出,雇主遇天災(例如颱風)、事變(例如新冠肺炎)、或突發事件,可以依據勞基法第40條第1項的規定,停止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稱「事後補假休息」,沒有工會者,可以經勞雇協商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補休,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可以經勞雇協商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補休,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提醒大家,所謂「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是依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勞委會87年04月15日勞動二字第67798號函),例如輪班勞工曠工致無法調派人力(勞委會84年07月07日勞動二字第123423號函)。至於機器故障、趕工交貨之緊急狀況,屬於雇主經營管理所生之風險,並非突發事件

附註: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

<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其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各該規定辦理,並注意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一)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

(二)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4日(78)台勞動2字第25237號函及109年12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1037號函釋之內容,於上開解釋範圍內,應予補充。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4年7月22日

2022年5月12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停電後要求勞工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新聞原文

2022/05/06 中央社訊息服務

全台無預警大停電,部分企業復電後要求勞工趕工加班並只加給1/3加班費?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6日表示,若是以天災事變事由要求勞工加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而且必須讓勞工間隔12小時後始得上班。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無預警停電或颱風停班日使員工加班,究竟應該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天災事變及第24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發給2倍工資,或是按第24條第1項第1,2款平日加班的規定發給1.34,1.67倍工資?回答這個問題要看加班的理由而定。

如果當天本來就有加班需求,或受到天災事變影響工作進度須透過加班完成,且經過勞工同意,則依照第24條第1項第1,2款平日加班的規定發給加班費即可。但如果因天災事變造成機器設備損壞或淹水,須勞工進行搶修搶救或完成急單,而且一日工作連同加班可能超過超過12小時,則可以依照第32條第4項天災事變之規定辦理。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5.12

2021年5月19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勞基法>備戰疫情!趕工民生物資 勞動部:勞工可停休、1天工時超過12小時

    新聞原文

2021/05/19 自由時報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

本土疫情擴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9)日宣布全台疫情警戒調升到第3級。民眾備戰疫情,大量採買泡麵、罐頭、衛生紙等食品和用品,勞動部表示,相關民生物資生產可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適用特殊加班規定,勞工可停休例假、國假、特休假;1天工時可以超過12小時。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因應疫情升級,勞動部說生產民生物資廠商「因防疫管制期間民生物資需求激增而趕工生產」,有1日工作超過12小時的需求者,可以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的「事變」規定,合法延長工作。如有單方面停止員工休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的需求,可以適用同法第40條「事變」的規定,要求員工停止休假。前者延長的時數應發給2倍工資(不是1.67倍),並且加班結束後到下次上班應有12小時的休息。後者停止假期的工資須加倍發放,還要在7天內補假,並且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發現適用第40條規定單方面要求員工停止休假須支付較高的成本。因此操作上會建議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有加班需求時,如果員工願意配合出勤,不必動用第40條規定,適用第39條徵得員工同意即可。休息日如果員工願意配合出勤,而且沒有加班總時數超過46小時的疑慮,依第24條第2項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補休即可。至於例假日出勤則只能動用第40條規定了。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5.19

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勞基法>兩地勤超時工作華航挨罰 法院要查「罷工可預見性」

新聞出處:2019-10-15 聯合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05848

新聞短評:

新聞重點:如何認定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的「突發事件」?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將工作時間延長,不受12小時限制。這裡所謂「突發事件」,依勞委會台82勞動2字第67798號函,是指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需緊急處理之事件。換言之,必須是事前無法預見發生的事件,才符合突發事件,才能使勞工一日工作超過12小時。

新聞案例中,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工會開始投票到投票結束長達14天,投票過程中華航應該可以預見投票結果,也就是預見近期內會進行罷工。但因為工會宣布罷工的時點太突然,使華航措手不及,所以符合突發事件,因而撤銷桃園市政府對華航的處罰。不過桃園市政府上訴後,二審法院卻有不同看法,認為既然已經可以預見近期內會罷工,就不符合「突發事件」。而且華航在得知罷工投票結果後還表示已經準備了600多名備援人力,理應足以因應罷工…,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桃園地院。

這裡值得討論的是雖然罷工結果出爐後,華航理應可以預見近期內會發生罷工,並開始準備備援人力。但是只知道近期內會有大量空服員罷工,卻不知道確切罷工時點的情況下,華航是否有能力在一兩天內調度龐大的備援人力投入支援?於此情形下,是否可以期待華航能夠在罷工發生當下,立即遵守一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定。這可能是未來桃園地院更審時可以討論的。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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