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4/14 自由時報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屬於職業災害的範疇,可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但如果為了自己習慣的早餐,特別騎車多繞了5分鐘去買早餐,卻在路上發生車禍,那麼還可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嗎?對此,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今日特別在臉書發文針對該案例釋疑。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18條的規定,判斷通勤職災的為「上下班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不過如果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以及「交通違規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這裡所謂「應經途中」,並不以直線路徑為限,一方面直線距離未必是最省時的路線,二方面勞工處理日常生活所需事務的地點未必剛好在直線路徑。有法院認為只要在合理之區域範圍內,不是無遠弗屆,恣意擴張,仍可以認定屬於「應經途中」。
以大夜班下班吃早餐為例,性質上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新聞案例中,台南地院行政庭更一審判決指出原告員工喜歡吃鹹粥,因此判斷合理之區域範圍,不應該以最近的早餐店為限,而應該以最近的鹹粥店為準,此最近的鹹粥店是否在合理的區域範圍內。而本案鹹粥店只偏離回家路線不到5分鐘,法官認為在合理的區域範圍內,成立職業災害。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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