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科技公司股長諷女作業員「胸小無腦」 判賠16萬

 新聞原文

2021-04-20 聯合報 / 記者王怡蓁/新北即時報導

一女作業員A女(化名)控訴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姓股長對她性騷擾、職場霸凌,曾對她說「胸小無腦」,以文件夾打她等行為,A女提起民刑事告訴。刑事部份,新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3千元確定,民事部分判賠16萬,要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內容3日。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使用派遣公司的要派公司,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規定,視為第12條、第13條規定之雇主。也就是說派遣員工在要派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要派公司須負擔雇主的責任,包括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以及知悉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及後續之調查懲處等等。

新聞案例中A女受派到嘉聯益公司擔任派遣作業員時,被主管性騷擾,依照上述規定,嘉聯益公司應履行雇主責任。事實上嘉聯益公司也有展開調查,並決議給予該名主管申誡處分。民事賠償部分,除非嘉聯益公司可以舉證公司已訂定防治性騷擾措施,實施教育訓練及宣導等等,否則A女可以依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請求嘉聯益公司與該主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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