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台積電前採購經理違反競業跳槽中企 二審判賠250萬元

 新聞原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2021/04/20

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 (2330-TW) 採購處薛姓前經理,離職後 5 個月,就到中國紫光集團旗下的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採購副總裁,遭控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台灣高等法院今 (20) 日二審判決出爐,薛男須賠償台積電 250 萬元 (含返還補償金)。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1的規定,競業禁止的生效要件簡單來說,包括(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此外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本案台積電採購資訊確實屬於公司營業秘密,應受保護,而且採購經理一職本來就能接觸公司營業秘密。就限制的合理性方面,台積電只限制採購經理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到同業任職,並按月支付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作為競業補償,均屬合理。因此雙方的競業禁止約定有效。

訴訟中採購經理抗辯他雖然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到同業任職,但是並沒有洩密或競業行為,因此無須賠償。不過競業禁止約定的目的之一在於預防離職員工洩漏雇主營業秘密,並不以該員工確實有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為前提要件。只要員工在約定期限內有前往同業任職,就已違約,與有沒有洩密或競業無關。因此本案員工二審仍敗訴。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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